温泉资源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其产权管理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一是温泉资源完全归国家所有,强权政府作为国家代表对温泉资源进行管理和分配;二是温泉产权的私有化,明晰温泉产权主体,将外部性降到最低;三是自主组织与自治管理,借助温泉旅游地社区对温泉资源进行管理。
这三种模式中,当前使用较多的是国有产权和私有产权两种模式,但事实上“无论国家还是市场,在使个人以长期的、建设性的方式使用温泉资源系统方面,都存在很多的问题”。而许多社区的人们却能借助于既不同于国家也不同于市场的制度安排,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对温泉资源成功地实行了... 引言:
温泉资源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其产权管理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一是温泉资源完全归国家所有,强权政府作为国家代表对温泉资源进行管理和分配;二是温泉产权的私有化,明晰温泉产权主体,将外部性降到最低;三是自主组织与自治管理,借助温泉旅游地社区对温泉资源进行管理。
这三种模式中,当前使用较多的是国有产权和私有产权两种模式,但事实上“无论国家还是市场,在使个人以长期的、建设性的方式使用温泉资源系统方面,都存在很多的问题”。而许多社区的人们却能借助于既不同于国家也不同于市场的制度安排,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对温泉资源成功地实行了适度治理。尽管制度经济学的许多学者倡导“关于某些特殊自然资源,社区自治是一种有效模式”,但由于社会制度的联系,社区自治的模式至今还没有应用到温泉旅游的开发中。
基于以上理论和现实背景,本文旨在回答这样一个问题:村落共同体的社区自治模式是如何管理温泉资源的?具体表现为:村落共同体的自治模式是一种什么样的模式?在日本绝大多数传统温泉旅游地村落共同体解体的大背景下,野浞温泉村的村落共同体是如何保存及发展的?村落共同体是如何对温泉资源进行管理的?以及村落共同体对温泉产权格局产生怎样的作用?
本探讨采用新制度经济学对于公共物品管理中的“共有产权”理论和社会学的“村落共同体”概念作为理论略论工具,通过综合运用参与式观察法、访谈法和近似历时态探讨法等探讨措施,以野浞温泉村温泉产权主体的野沢组、汤仲间和温泉所有者个体为主要探讨对象,从野沢温泉村、村落共同体、温泉产权格局三个层面对村落共同体的温泉资源管理形式进行略论。
本探讨的主要结论是:
第一,村落共同体的组织结构和制度是村落共同体得以保存和发展的主要原因。共同浴场自治组织汤仲间的非正式制度和野沢组的正式制度结合,形成一套完善的制度体系,且有明确的制度执行者对违反制度者进行处罚。村落自治组织在难以获得国家正式制度保障的情况下,制定完善的内部制度保障体系,是维系村落共同体的有效途径。
第二,分工合作意识是作用村落共同体演变的关键因素。共用物质的分工合作劳动,决定村落共同体的共同意识和排他意识,是区分村落共同体内部成员和外部成员的重要标准。分工合作的共同劳动的消失,直接引起村落共同体的解体;分工合作的共同劳动方式的改变,作用村落共同体内部组织结构和其他社区情感。
第三,温泉各产权主体间的相互制约是温泉资源适度治理的保障。野沢组、汤仲间和私有温泉所有者之间的相互制约,一方面使得温泉最高支配主体--野浞组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随意改变温泉的分配状况,另一方面使得温泉产权的流通局限于野沢温泉村内部。野浞温泉村温泉产权和分配长期保持稳定状态,实现了温泉资源的适度治理。
综上所述,本探讨通过对野沢温泉村的案例探讨,揭示村落共同体在温泉资源管理中的影响,认为温泉产权的自主组织与自治管理模式也是温泉资源管理的有效模式之一。显然,这一结论对温泉旅游开发和温泉资源管理都具有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日语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