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语言与语境的关系刍议[法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法语论文 责任编辑:黄豆豆更新时间:2017-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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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 要 语境即使用语言的环境,由诸多因素构成。语境有大语境和小语境之分,有实然语境和应然语境之分。立法语言的应用受到语境因素的制约。本文具体论述作用立法语言应用、选择、调整的实然语境因素,并通过语言调整实例剖析语境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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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语境 思维方式 价值取向 立法语言
  
  正如其它文本一样,法学文本的形成同样需要语言这个载体,18世纪英国著名哲学家大卫・休谟甚至说:“法与法学制度是种纯粹的语言形式。法的世界肇始于语言,法学是通过词语订立和公布的。法学行为和法学规定也都涉及言辞思考和公开的表述和辩论,法学语言与概论的应用,法学文本与事实相关的描述与诠释,立法者与司法者基于法学文书的相互沟通,法学语境的判断等等,都离不开语言的略论。”
  立法语言作为法学制度的载体,尤其强调用语的审慎和精当,以期达到准确地表述效果。这样,必须在具体的语境中选择语言材料,用独特的立法话语形成相对恰当的法学文本。
  2004年11月5日,为纪念法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颁布二百周年,在清华大学法律院举行了一场研究会。应外交部之邀来中国访问的法国最高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居伊・卡尼维出席研究会并发表了演讲。期间,围绕法国民法典的相关话题,记者对卡尼维进行了专访。当记者问道,两个世纪以来,随着法国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变化,民法典进行了一百多次修改,至今仍在法国施行,民法典为什么能保持如此强劲的生命力?卡尼维回答说,民法典的最强处就是能够适合社会发展的需要。
  社会发展是什么?从语言学角度看,其实就是语言应用的具体的大环境,即大语境。世界上没有永恒的法典。因为时代在变化,人们的思想观念在变化,自然环境也在变化,那么,立法语言这个制度载体自然也要变化。
  可见,语境的制约因素是立法语言应用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一、思维方式、价值取向与立法语言
  
  我们知道,世界各大文明的异同是客观存在的。民族的传统文化、思维方式、思维习惯、社会心态、风土人情、审美情趣等等,同样反映在语言文字的运用上。不同的文化背景下无法实现制度的整齐划一。因为文化传统是一种血液和骨子里的东西,任何事物的成长,注定是发生在其适宜的土壤和气候里。因此,形成我国法学文本的立法话语也必然受制于中国独特的话语环境。
  
  (一)思维方式的制约
  语言是思维的外壳,任何语言实践都会受到思维方式的制约。不同时代、不同民族的思维都是特定社会的产物。具有源远流长文明历史的中华民族以自身的才智哺育和发展了自己绚丽多姿的传统文化,形成了“富于辩证和发展的、直观综合的模糊化”思维模式,这种思维模式充分表现了民族古代思维的活性和弹性。其直观性主要表现在人们是凭直观去感知外在事物的表象,通过直觉综合地感知世界;在属性、特征上是综合的思维和形象的思维。不具有依据概念内涵和外延对感知材料进行整理、分类。按逻辑程序进行分解的能力;而是通过具体表象之间的互渗、借喻、象征来相互比拟和借代,是直观、综合、形象、动态地感知世界,非逻辑、略论、抽象、静态地思考客体。这样导致人们在言语交际中最习惯于应用类比思维措施,产生相似联想与对比联想。
  中国传统思维具有从整体综合把握的模糊化特征。由于传统的自然经济具有封闭性和散漫性,因此,中国人的性格总体上倾向于含蓄、内向,语言文字自然也就模糊、简约。崇尚语言文字简约的思维方式对我国今天的立法技术颇有作用,“宜粗不宜细”(即宁疏勿密)是我国立法工作的一个基本方针。在中华民族的精神意识和文化传统中,从整体出发的综合观据有突出的主导地位,这种整体综合观在考察和理解事物时,通常不重视观念反思,而企图凭着一种直接透视来推究自然世界和精神世界的最深处的本质,这样往往导致忽略细节和成分略论,所提供的往往只是对于对象整体的模糊图景,比如老残游记中有一比喻“那双眼睛,如秋水,如寒星,如宝珠,如白水银里养着两丸黑水银……”,用“秋水”、“寒星”等比喻眼睛,具体如何相似,不做细致描写,而是给人一种整体图景,不求细致入微,但眼睛的神韵却深在其中。因而中国传统概念一般具有意会性、模糊性等特点。概念的模糊性,指概念内涵和外延的非确指性,法语毕业论文,缺乏逻辑意义上的确指性和规定性,这一点直接受中国传统概念的意会性制约和作用。思维习惯上的意会性使人们关于概念范畴的表达不采用在内涵和外延方面做定义性的精密、严格的规定,而是讲究整体统一感,要人从整体上去理喻,可以说模糊性是事物现象不确定性在整体上的总和,它是一种复杂的、不确定的概念。相对而言,精确的科学概念的特征是真假分明,是非分明,是二值逻辑思维;而模糊概念的特征则是多值逻辑思维。主体对客体的反映关系本质上并不是非此即彼的二值关系,它反映事物的系统性、多因性、动态性和缺乏规定性。比如“水”这一概念,除了流动性的形象特征外,在传统范畴里并没有任何其它约定俗成的内容上的规定性,因此人们可根据它时清时浊、时聚时分的流动状态产生不同联想,来比喻各种抽象或具体的事物。例如汉代董仲舒,曾用水的形象特征作出各种各样的比喻:“水则源泉,混混活活,昼夜不竭,既似力者;盈科后行,既似持平者;循微赴下,不遗小问,既似察者;循溪谷不迷,或奏万里而必至,既做知者;部防山而能清净,既似知命者;不清而入,洁清而出,既做善化者;赴千份之壑,入而不疑一。既似勇者;物皆因于大,而水独胜之,既似武者;成得之而生,失之而死,既似有德者;……”从这一段话可以看到,水的性态能供人们作多种比喻:“水”的涵义之所以具有如此大的差别,正因为传统范畴“水”的内涵和外延本身是模糊的、缺乏规定性的,构成了“水”这一事物的“多边”性,即具有多方面的性状。
  这样的思维方式与习惯,也同样作用着汉语的要素特征。王力中国语法理论中说:“西洋语的结构好像连环,虽则环与环都联络起来,毕竟有联络的痕迹;中国语的结构好像无缝天衣,只是一块一块的硬凑,凑起来还不让它有痕迹。西洋语法是硬的,没有弹性的;中国语法是软的,富于弹性的。惟其是硬的。所以西洋语法有许多呆板的要求……,惟其是软的,所以中国语法只以达意为主。”所谓“以达意为主”就是把意思相关的词句组合在一起,表达一个完整的意思,其中很少应用关联词语。
  因此,在立法语言应用上,就出现了一系列的矛盾冲突现象:立法主体思维方式的整体性、模糊性与立法语言条理性、逻辑性需求的碰撞;汉语表达的简约意和与立法语言的繁复精细的冲突。
  
  (二)价值取向的制约
  特定时代有特定的价值取向,立法主体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同样制约着立法语言的应用。比如,中国现代法学语言应用要体现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

的意志,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其他刑事犯罪活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在法学适用上一律平等,实际这就是法的价值取向的具体表现。
  社会各种价值标准的形式受到以下几方面因素的作用:第一,评价者所处的社会集团、阶层或团体的经济、政治的实际利益的作用。一般来讲,凡符合本阶层、集团或团体利益的行为往往为本阶层、集团或团体内部的成员所赞许、鼓励和支持,被认作一种善举,相反,则被谴责、批评和反对,被视为一种非善的或邪恶的行为;第二,地域或民族的风俗习惯和文化传统的作用;第三,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作用;第四,各阶层、集团或团体共同需要的作用;第五,其他标准的作用。在现代社会的意识形态标准中,居于主导地位、作用力最大的是法学标准和道德标准。于是,立法主体对自由与秩序,公平与效率等价值的选择,制约着立法语言的选择。这在宪法语言中有明显的体现。
  宪政体制里面,专门设一个宪法修改程序,其意义之一就是为了限制宪法规范的内涵和外延被任意扩大。因为“宪法规范是一个确定的规范,有其自己独立的价值体系,扩大或缩小解释,”“要服从宪政的根本的精神,也就是服从限制公共权力和保护人格尊严和价值这样一个理念。”“必须把制宪权确定为一种最高的价值体系,修宪权只是制宪权的具体化,它实际上是受制宪权价值约束的。”
  在追求秩序的时代,法学被当作工具,法学语言更多地表现出政治话语色彩,与政治话语并生的必然是立法话语的多变性。一直以来,人们把宪法视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能够治国,能够安邦,其政治工具性理念指导着宪法话语,因而,在我国的宪法文本里“最有创意的,最能代表咱们新中国的语言风格的,就是那个序言,是以序言为引子建立起来的语言结构。包括序言、总纲、基本制度,这样一种文本结构。我们表达最高规则的宪法,为什么要用那种语言来表述,制宪史上这是绝无仅有的。后来我也发现了,咱们的序言的那种语言风格,它最适合表达什么呢?表达党的纲领,所以说我把序言一直理解为咱们党的意识形态,它表达的是意识形态。”
  改革开放后,我们的宪政理念得到加强,制定了以保障人权为核心限制国家权力的宪法。但是,是把宪法当作工具,还是把宪法当做追求目的,两种观念总会产生冲突,宪法语言同样会有所体现。第四次宪法修正案中把“三个代表”写入其中,就存在一个如何将政治话语转变为法学话语或宪法话语的问题,“三个代表”原来是写入党章的,是党的组织和党员的一种指导思想,也是它的一种最高的要求。“我个人的理解,法语毕业论文,‘三个代表’入宪可能最核心要解决的是执政党执政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的问题。”但是,对有了这样一种政治话语背景的“三个代表”,老百姓可能有老百姓的解读,老百姓可能会认为“三个代表”入宪。不过又是把一个口号,或者是把一个领导人的思想写进了宪法。
  制约立法话语的主观语境因素。除了立法主体的思维方式,语言工具个性以及价值取向等因素外,还包括本国近况、立法的阶段性需求及立法主体能力因素,如专业积淀、学术视野等,本文不一一赘述。
  
  二、实然语境因素与应然语境因素关系之协调
  
  主客观语境因素构筑了实然的语境因素,亦即中国立法语言存在的实际语言环境;如前文所言,具有时代色彩的政治话语的进入,必然导致立法话语的多变性,使法典文本的语言风格在历史的长河中留下尴尬的影子。
  比如从宪法的数量来讲,中国已经颁布了14部宪法,法学文件公布施行后修改次数最多的莫过于宪法。但是宪法本身的稳定性又要求宪法语言必须是中性的、经得起时间检验的,频繁的修订与可持续性短促的语言都将大大地损害宪法的权威与效力,因为不同时空条件下的宪法修改是在不同修宪思想指导下为解决不同的宪政问题而运作的,当这种情况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就可能会造成在某一个时间结点上的话语杂烩,美国只有一部宪法,但是垂世经典。“世界宪政史上的国家,宪法越少越稳定,宪法越少越有权威,宪法越多,民族是越有灾难的”,所以好的宪法语言在适应当代社会需要的同时又要突破实然语境的制约,在应然的语境里,借鉴国际上所倡导的法的价值取向、人权的发展变化,选择具有超前,前瞻性的话语,避免历时态与共时态的文本话语冲突问题。因为单纯依实然的语境因素做渐进式的修改,是宪法对社会现实的一种被动式的趋附,它在增益宪法的适应性促进实质正义的改进的同时,必然会造成宪法文本话语体系的不协调,导致宪法技术层面的完整性的牺牲。从而损坏宪法语言的统一的风格。
  又如贺卫方和樊崇义两位法律家应最高人民法院之邀曾参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工作时,他们也委婉地表示“人民”其实只是一个政治概念,而不是一个法学概念,“人民”一词早已在国际社会被异化、被空心化、被边缘化了,已经变成一种抽象的政治符号,所以在贺卫方、樊崇义提出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学者建议稿中,提出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可以考虑去掉“人民法院”前边的“人民”二字的建议,这一用语建议也从某种程度说明,立法语言应该关注实然语境因素与应然语境因素关系之协调问题。
  相信随着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到来和演进。宪法的理念转变,在立足本土话语环境的前提下,扬长避短,正如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学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中国的立法话语和立法思维方式最终将会有效协调模糊、简约(非逻辑性)与精确、完备(逻辑性)之间的关系,使我们的法学文本将更加专业化,法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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