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法的价值又称为法学的价值,也就是法学在发挥其影响的过程中能够所起到的社会价值。事实上,法学的制定以及实施都或明或暗地隐含着一定的价值导向。在企业法背景下,许多学者讨论了与之相关的安全价值、效率价值等。但是在和谐社会建立的背景下,特别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法的价值内涵应该有所拓展,本文认为和谐价值是中国全社会追求的目标之一,也应该成为企业法追求的价值之一。 中国论文网 关键词:企业法 和谐 价值导向 法的价值 法是调节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的制度规范,它通过一系列权利和义务的明确来协调和缓解矛盾。法从一开始就带有了某种社会价值,譬如封建社会法学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封建统治,其次才是调节人民之间的矛盾。但是当我国进入社会主义社会,法的价值就打上了社会主义的烙印,法学的制定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保障人民的合法权利,建设美好的社会主义。 因此,法的价值是随着时代而变化的,时代的发展也可能给法学赋予新的内涵。从价值来略论,简单的说就是对人的有用性,也就是利于人们自由的生存,并获得满足。法的价值就是满足人这一主体的需要。法学一旦形成,就是客观存在的,尽管有时人们没有意识到法学的影响,但是法学依然在发挥着影响。当然,不能说法学的价值对所有人来说是相同的,或者说是相等的。综合起来,法语论文题目,法学既是客观的,但也具有主体性。 法的价值一直是法律探讨中的核心问题之一。正因为法对人的价值,法学才能一直存在。任何一项法学的出台,都是人们意识到法学所涉及问题之解决对人们的价值。法的价值可以分为:目的价值和形式价值。法的目的价值构成了法学制度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反映着法学产生和实施的宗旨,它实际上包含着对对于社会关系的理想状态的预想,由此也产生对于社会之下人们的权利义务的分配格局。法的目的价值是多元的,这反映了人类正常生存所需要的社会条件,如秩序、自由、效率和正义,这些都是法学追求的价值,但是人类追求的价值又不止这些。 企业法的和谐价值与其他价值 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企业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以及其历次的相关修改的具体企业法。广义的企业法是指规定企业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学规范的总称。它除包括企业法外,还包括其他法学,行政法规中有关企业的规定。企业法的意义在于:鼓励投资创业;强化企业的意思自治;加强对债券人的保护;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和职工保护方法等。本文所指的企业法是广义上的企业法。 目前,许多学者认为法的价值包括:秩序、自由、效率、公平、正义等。企业法同样具有上述法的一般价值。但是由于企业法的特殊性,有关企业法价值的探讨主要集中于公平和效率这两种价值上。本文先略论目前企业法的和谐价值,然后将企业法的和谐价值与其他价值做比较略论。 (一)企业法的和谐价值 “文以明道、和谐安邦”是中华民族5000年灿烂辉煌文明社会的思想基础,时至今日,它依然是中华文化发展的主导思想。和谐文化反映着中国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发展趋势和时代要求。党的十六大以来,党和政府对和谐文化建设的重视程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议中就提出了“建设和谐文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从根本上看,和谐文化是贯穿思想观念、价值体系、行为规范、文化产品、社会风尚、制度体制等在内的多种存在方式的内在一致性,和谐文化关于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都是不可或缺的条件。这说明,和谐社会已成为我国社会的重要追求之一。 具体到企业法,其也必然反映我国人们追求和谐社会的追求。企业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很大一部分人都融入企业这一主体从事经济活动。因此,企业法所调整的人们的利益关系是全社会中不可忽视的利益关系。毫无疑问,企业、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和债权人的利益冲突和协调问题的解决对和谐社会的实现起着重要的影响,至少是和谐社会建设中重要的一环。使企业法不同的利益诉求主体和谐共生,既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也有利于企业法对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企业法的公平价值 公平是所有法学的精神和灵魂,是法学价值目标的体现。公平价值是企业法的活的灵魂,企业法强调的是社会公平、结果公平和实质公平,要实现社会的稳定发展,实现有关方面的整体公共利益。公平价值要求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学监督的全过程。企业法立足于社会整体,以企业为本体,其基本目标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承认企业独立法人的基础上,建立自身的公平价值。 公平是法的基本价值要求之一。一般来说,法的公平价值的具体含义还要结合其他的法学准则才能被阐释清楚。但是,公平价值在企业法中具体体现为以下方面:一是不同所有制和不同类型的企业在从事生产和经营的资格上应当一视同仁,对其中任一主体不能特殊对待;二是不同所有制和不同类型的企业从事相同的经济行为应当适用同样法学;三是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在交易活动中应承担权利义务。 (三)企业法的效率价值 效率就是在给定投入和技术的条件下,经济投入能带来最大可能性的满足程度的利用。人类的生产活动是为了满足自身的物质文化需求,在资源稀缺的背景下,生产和交易活动更应该讲究效率,实现资源效率的最大化。因此,从整个社会运行的角度来看,法学运行应该都要有效率价值的要求。 从企业的本质来看,效率价值也是企业法的价值追求。众所周知,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其存在的基础正是从事生产等相关经营活动来获取利润。因此,企业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和社会财富的创造者。企业的创立和经营在给投资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同时,还可以给国家带来税收,为社会成员提供工作岗位,促进就业。因此,建立有效率的企业治理体制是整个社会效率提高和社会福利增长的因素。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企业法将效率作为首要的价值追求。 企业法的和谐价值与公平价值、效率价值对比略论 首先,比较企业法和谐价值与效率价值。两者的区别是比较明显的。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和谐是对立事物之间在一定的条件下、具体、动态、相对、辩证的统一,是不同事物之间相同相成、相辅相成、相反相成、互助合作、互利互惠、互促互补、共同发展的关系。企业法的和谐价值也就是围绕企业这一主体的相关利益方实现和谐共生。效率价值最重视的投入和产出的比。事实上,法学不仅看结果,也要注重过程,也就是说法学既有过程价值,也要有结果价值。不仅要有效率价值,也要看法学的实际社会效果。从这一方面讲,和谐价值是效率价值的延伸和补充。 其次,比较企业法和谐价值与公平价值。公平价值强调不同主体资格上的平等,强调不同主体利益的相同地位。和谐价值虽然没有这一方面的要求,但是也没有否认这方面的要求。相反,法语论文网站,企业法和谐价值在一定程度上要依赖于公平价值。因为一旦缺乏公平价值,企业不同主体的相同地位无法得到保证,那么和谐价值的实现就比较困难。另一方面,公平价值也离不开和谐价值,因为不同主体之间必然存在一定的异同性,其不同主体之间的和谐价值更显必要。 和谐价值在企业法中的影响和意义 企业法的和谐价值起到规范和促进企业制度良性发展的社会影响,企业法通过相互矛盾的不同利益主体相互协调,达到和谐共处的状态。 从根本上来讲,企业、股东、管理人员、债权人的利益是相一致的。若企业经营良好,就如同蛋糕做大,各利益主体都同时获利。但是由于人无法完全理性,不同人之间利益的完全相同也是不可能的,不同主体之间利益又不完全一致,甚至存在相冲突的地方。例如,企业治理中一个重要问题是“代理问题”,也是就使高层经理人员按照企业所有人的利益行事,避免其企业出资人利益受到企业管理者的侵占。这也说明,企业的运行必须有一定的法学和规则来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行,从而使不同的利益诉求和谐共生。 企业法是一部带有浓厚公法色彩的法。意思自治与国家强制的调整方式在企业法上是相伴存在的。具体而言,企业法为了实现立法目的必然会采取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等不同性质的规范手段。但是在众多的企业法学规范中也存在不相协调、不相一致的情况。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在私法中都是不可或缺的,但是这样的两类法学规范却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点。正确处理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关系非常重要,一旦二者的关系处理不当,立法所要追求的价值目标可能就要落空,难以实现。在法学规范配置过程中,必须在形式上使这两种性质和特点迥异的法学规范和谐共生、相互协调,共同实现社会价值。 和谐价值在企业法中的实现途径 (一)各主体自由协商 在企业法的立法过程中,法学规范和法学制度应从企业利益关系的根本特点出发,结合我国经济体制和经济运行机制的要求,赋予企业关系主体以经营自由。企业法归纳起来就是实现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合理化。但是在这一过程中,不同主体利益冲突不可避免。一旦发生利益冲突,发生利益冲突的不同主体进行自由协商,通过外部的权威性力量来实现利益的分配是解决冲突的两种措施。通过强行性规范,不同主体之间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化解利益冲突,但这时候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主体,很可能只是因为惧怕法学的强制力而对自己的利益诉求有所抑制或收敛。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关系越发达越普遍,则意味着交易越活跃,市场经济越有活力,社会财富才能在不断增长的交易中得到增长。然而,这一切都以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充分的合同自由为前提,其经济利益关系的处理也要以主体自由协商为准则。 (二)政府强制干预 从现代经济学的观点来看,经济的运行应减少政府干预,更加尊重市场规律。但是由于企业涉及到多个不同主体的利益,企业的运行也要具有一定程度的作为外部权威力量的干预。也就是说,政府对企业的设立和经营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干预活动是有必要的。 具体到企业法,政府干预具有几个重要考虑。第一,企业的经营行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息息相关,政府必须保证企业外部社会公众的利益,那么政府要求企业对社会公众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例如,政府强调企业应承担的保护环境等社会责任,这是政府以强行法的方式来规定的。第二,市场并不是万能的。市场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通过政府强制干预来调节。例如企业的负外部性在市场无法得到很好地解决,就必须依靠政府强有力的第三方来保证实施。加上我国的市场发育还不完善,完全依赖市场解决一切问题是不现实的。第三,企业里的小股东的利益保障。由于企业主要由大股东控制,小股东的利益往往受到大股东的挟持。但是依靠企业法很难保障小股东的利益,就必须依靠政府干预来实现小股东利益的保障,实现不同利益主体和谐相处。 (三)司法提供救济 企业纠纷的司法救济已经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探讨与解决的重要课题。无救济即无权利。企业法要建立具体的救济制度,而不能成为一纸空文。关于企业法而言,关键是企业法的可操作性,具体而言就是企业法的可诉性。企业法的可诉性强调,在股东和企业各方当事人企业设立、企业治理、企业清算、企业破产的实践中出现纠纷时,法官可以援引企业法为当事人解决纠纷提供快捷、高效、低成本的救济通道。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应立足于社会和谐发展及企业发展近况,并结合我国客观国情,在实践中逐步积累经验、教训,尽快建立起一整套健全、完善的企业法相关司法救济体系,这样才能保证企业法的正常运作。 参考文献: 1.[美]富勒.法学的道德性[M].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 2.张民安.企业法上的利益平衡[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3.刘俊海.新企业法的制度创新:立法争点与解释难点[M].法学出版社,2006 4.张小平主编.和谐文化的理论与实践[M].人民出版社,2007 5.叶林.企业利益相关者的法律略论[J].河北学刊,200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