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私有财产保护之比较[俄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俄语论文 责任编辑:阿米更新时间:2017-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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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私有财产权是宪法重要的价值基础之一,确立对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是各国普遍的做法。从比较法的角度,对中俄私有财产保护的状况进行比较,关于我国私有财产的保护及相关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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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bstract:The private property rights are one of constitution important value foundations,The establishment to the private property constitution protection is the various countries' universal procedure . From the comparison test angle, carries on the comparison to the Chinese and Russian private property protection condition, Has the important model significance regarding our country private property protection and the correlation system consummation.
  关键词:私有财产权 宪法保护 征收
  Key words:private property rights constitution protection levies
  作者简介:李扬丽,1981年1月出生,女,河南驻马店人,中共洛阳市委党校教师,助教,,探讨方向:宪法律与行政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069(2017)-06-0024-02
  
  在苏联时期,中国和曾是社会主义共和国的俄罗斯联邦在政治经济体制上有诸多相同和相似之处。值得注意的是,俄罗斯联邦1993年12月12日通过了现行《俄罗斯联邦宪法》。这部宪法的颁布使俄罗斯联邦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尤其是该宪法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成为俄罗斯私有化运动的法学依据。2004年3月14日,我国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是中国现行宪法21年来第4次修改,在这次宪法的修改过程中,我们应当吸收《俄罗斯联邦宪法》的合理成分,避免出现俄罗斯联邦私有化,以期对私有财产保护制度提供借鉴意义。为此,有必要对两国宪法中对于私有财产保护问题进行比较略论。
  
  一、《俄罗斯联邦宪法》中私有财产地位的确立和私有财产的保护
  
  历史上,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曾4次颁布宪法,即1918年宪法、1925年宪法、1937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这4部宪法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对私有财产权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按照这几部宪法的规定,解体前的苏联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俄语论文网站,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基本上是单一的公有制,具体包括国家所有制和集体农庄合作社所有制两种形式。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联邦面临着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在1992年对1978年宪法所做的第7次修改中,规定了在俄罗斯联邦财产所有权受国家的承认和保护,国家为各种所有制形式提供平等的保护。这就为私有化运动奠定了法学基础,也为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的出台做好了准备。
  1993年12月12日俄罗斯联邦的现行宪法正式出台。这部宪法的第8条第2款,第9条第2款,第35条第1、2、3款,第36条第1、2款都对私有财产保护问题做出了规定。《俄罗斯联邦宪法》第8条第2款以俄罗斯联邦宪法基本准则的形式规定:“在俄罗斯联邦,私有财产、国有财产、地方所有财产和其他所有制形式同等地得到承认和保护。”该条款的制定,取消了国家所有制占主导地位的形式,确认了俄罗斯联邦的经济基础是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准则,为俄罗斯联邦国家公司的私有化奠定了法学基础。
  《俄罗斯联邦宪法》在确立了多种形式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并存准则的基础上,第35条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做出了具体的规定。第35条第1款强调“私有财产权受法学保护”,改变了以往只强调“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模式,并在该条第2款中对私有财产权的权能做出了规定,即“每个人都有权拥有为其所有的财产。有权单独地或与他人共同占有、使用和处置其财产”,“继承权受保护”。为了保障私有财产权的实现,第3款指出:“任何人均不得被剥夺其财产,除非根据法院决定”。“为了国家需要强行没收财产只能在预先做出等价补偿的情况下进行”,限制了国家利用其特殊地位可能对私有财产权的侵犯。关于私有财产中最重要的财产――土地,现行的《俄罗斯联邦宪法》打破了国有制土地一统天下的格局(1991年年初,俄罗斯联邦国有制土地为21560万公顷,占总面积的100%),第9条第2款强调了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可以属于私有财产、国有财产、地方所有财产和其他所有制的形式,打破了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只能归属国家所有的禁区。第36条进一步规定,公民及其联合组织有权拥有作为私人土地。对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的管理、使用和支配,由其所有者自由实施。但不得破坏环境和损害他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从此,俄罗斯联邦的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制确立起来。1993年12月12日《俄罗斯联邦宪法》的颁布,标志着俄罗斯联邦社会制度的改变,其经济基础不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而是包括私有制在内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这些法学、法规的颁布执行使得《俄罗斯联邦宪法》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得到进一步确认和具体化,私有化运动在俄罗斯联邦迅速展开。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私有财产地位的确立和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中国自1949年建国以来,照搬原苏联社会主义模式,认为要实行计划经济和公有制就应该是完全大一统的。依此,中国从1953年开始社会主义改造,到改革开放初期基本上消灭了私有经济,特别是在工业领域,民营经济大约只占到百分之零点几的份额。可以说,我们缺乏尊重和保障私有财产的社会与法学基础。如无保护私有财产的理念,保护对象也不明确,排斥对公民生产资料的保护,仅仅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具体来说,私有财产无明确的宪法地位,只规定限制而无补偿机制。反映在宪法中,俄语毕业论文,新中国的前3部宪法几乎没有保护私有财产的内容,而是明确提出了“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1978年以来,中国对内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以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践,拉开了宪政建设的序幕,并于1982年颁布实施了现行宪法。这部宪法一方面肯定了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胜利成果,另一方面又体现了改革开放的精神,被公认为是建国以来四部宪法中最具科学性、稳定性、实效性的一部宪法。尽管如此,为了适应中国改革开放以来20多年的巨变,这部宪法已先后作了4次局部修改。每次修改都包含私有财产权的内容。从1988年修宪为“私营经济”正名,到1993年将“市场经济”写入宪法,再到1999年在宪法中明确“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中国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逐步推进。经过3次修改后的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已经与原苏联的宪法有了很大的差别。例如,该宪法第11条第2款写道:“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第13条写道:“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学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这些提法都涉及了私有财产保护问题,但这些提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对私有财产进行保护,宪法强调的是“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与原苏联宪法中规定的经济制度没有本质的区别。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进步和发展,宪法缺少保护私有财产的条款,已经阻碍了经济尤其是民营经济的发展。私有财产者没有安全感,财产向国外转移。在这种情况下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第4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11条第2款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三、确立私有财产的地位和私有财产保护入宪后比较
  
  从中国和俄罗斯联邦宪法对于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中可以看出,俄罗斯联邦宪法对于“在俄罗斯联邦,私有财产、国有财产、地方所有财产和其他所有制形式同等地得到承认和保护”的规定较完善,中国1982年宪法在本次《宪法修正案》提出之前规定的既不明确又不具体,两者存在很大异同。本次《宪法修正案》提出的“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学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是中国宪法的一个巨大改变。但,现行的《俄罗斯联邦宪法》是对苏联剧变事实的承认,使俄罗斯在一夜之间由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变成了“主权的、民主的、社会的和法制的”俄罗斯联邦国家,这种“硬着陆”式的改革结果并不令人乐观。但中国此次修宪不但条件已经成熟,而且有其必要。事实上,走出所有制的藩篱,对所有合法取得的财产实行不分公私的一体保护已成为建设市场经济和民主宪政过程中的基本共识,本次《宪法修正案》的通过正顺应了这一时代发展的需要和历史的潮流。
  但“徒法不足以自行”,中国若要获得修宪的成功,就要做好确立私有制的地位和私有财产保护入宪后的相应工作。
  (一)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问题在对私有财产征收或征用的问题上,《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学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学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条建议明确了征收、征用的前提条件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不仅在宪法规定征用的基础上增加了征收,而且强调了应给予补偿,这是中国宪政制度的一大进步,但这一规定与《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的“为了国家需要强行没收财产只能在预先做出等价补偿的情况下进行”存在着一个重大的差别,这就是补偿数额问题,《俄罗斯联邦宪法》只规定了征收,并明确规定了征收补偿的数额;中国《宪法修正案》对征收和征用都做出了规定,但没有明确补偿的数额。另外,《宪法修正案》也没有解决征收或征用的程序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解决,将会在司法过程中出现混乱状态,也不能有效地保护私有财产,因此,急需在相应的法学法规中予以明确的规定,这样才能保证公民的私有财产得到充分的补偿而不受侵犯;在征收、征用程序上也应借鉴《俄罗斯联邦宪法》的规定,经过法院诉讼程序进行,然后进行补偿数额的确定。
  (二)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所有权问题中国和原苏联一样,土地及一些重要的自然资源都是公有财产,同样“神圣不可侵犯”。但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规定,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可以属于私人所有、国家所有、地方所有,也可以是其他所有制的形式的财产。现在,按照俄罗斯联邦总统于1993年10月27日发布的《对于在俄罗斯调整土地关系和发展土地改革的命令》,公民和法人作为土地的拥有者,有权出售、继承、赠与、抵押、租赁、交换地块或地块的一部分,也有权把地块或地块的一部分作为股金转交给有限股份企业、股份企业、合作社的法定基金。与俄罗斯联邦宪法不同,中国宪法规定了土地和自然资源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宪法修正案》只是在对土地的征收或者征用问题上做出了准则的规定,没有提及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的所有权问题。而在现实生活中,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在所有权问题上存在着许多问题,尤其是农民的土地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常常受到侵犯,自然资源常常遭到破坏。因此,有学者建议宪法应进一步确定私人对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确立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公有和私有的平等地位。但并不是将公有土地和资源全部私有化,在改革过程中,可以先将与公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某些自然资源放开,通过法学规定转变的程序将其私有化。土地等自然资源私有化最大的好处就是能够有效防止对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滥用,充分发挥它们的效益。
  
  参考文献:
  [1] 刘向文、宋雅芳.俄罗斯联邦宪政制度[M].北京:法学出版社.1999.
  [2] 李艳岩.基于宪法的中俄私有财产保护问题比较探讨[J].俄罗斯中亚东欧探讨.2004(2).
  [3] 刘春萍、赵微.当代俄罗斯法律通论[M].黑龙江: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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