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没收财产刑的兴起和衰落[俄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俄语论文 责任编辑:阿米更新时间:2017-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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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没收财产刑在俄罗斯一直饱受争议,在其法典的修订过程中,经历了一个由存在到废除再到“恢复”的曲线过程。但2017年《俄罗斯刑法典》对没收财产的规定并非恢复了2003年被废除的没收财产刑,而仅是增补了以前刑法典中所没有的特别没收制度的规定,是对特别没收制度的完善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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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俄罗斯;没收财产刑;特别没收
  作者简介:姚贝,女,法律,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讲师,从事刑法律探讨。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编号:RW2017-30
  中图分类号:DF6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7)01-0101-05
  收稿日期:2017-09-19
  国外现行刑法中针关于犯罪分子合法财产的没收财产刑(一般没收)鲜有规定,仅存在于越南、蒙古、保加利亚等少数国家刑法中,大多数国家只规定了特别没收,其中俄罗斯关于没收财产刑的立法和实践最为典型。我国在刑事立法初期,受到苏联的深刻作用,尤其是我国1979年刑法,而我国1997年新刑法也是在1996年俄罗斯刑法典修订之后制定的。因此,深入考察苏联和俄罗斯刑法规定的没收财产刑对思考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有重要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一、苏联对于没收财产刑的规定
  苏维埃政权建立初期(1917―1918),就设立了包含有罚金和没收财产在内的30余种刑罚措施。1919年11月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批准的军事法庭条例,一改以往零乱过多的刑罚措施,而明确规定了八种刑罚措施,没收财产仍在其列。1922年颁布了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刑法典――《苏俄刑法典》,该法典建立了十一等级的刑罚,没收财产之一部或者全部位列第5位。1926年颁布了《苏俄刑法典》,其沿用的是“十三等级的社会保卫措施体系”,没收财产之一部或者全部是重要的社会保卫措施,该方法在20世纪30-50年代的镇压时期被广泛地适用。
  20世纪30年代的刑事立法是苏联刑事立法最为黑暗的时期。刑事立法作为各种法学方法中的镇压性最强的手段,一开始就在法学的制定和执行活动中作为大规模镇压性工具针对斯大林个人政权的反对者而适用。斯大林曾认为国家的三个敌人是工业中的资产阶级的高层领导、农村中的富农和机关中的官僚主义。为了打击富农,除了大规模的镇压外,地方执行机关还积极适用剥夺10年以下自由并处没收财产的规定,甚至将没收财产刑在刑法之外作为一种行政法方法使用。例如,在1930年1月1日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对于在大面积的集体化区域中巩固社会主义,改造农业经济,打击富农”的决议中。赋予边疆区(州)的执行委员会和自治共和国政府采取各种必要的方法打击富农的权力,包括完全没收富农的财产并使其搬离单独的区或者边疆区(州)的权力。禁止富农出售自己的财产和农产品,如果富农随意地出售财产,区委员会有权“立即没收其财产”。在军事时期的审判实践中,相比平常时期,类推则被更多地适用。例如在战时经济贫困的条件下,商品流通常常以“约定的价格”完成交易,但法院对高于国家价格出售商品的公民,以投机倒把罪类推定罪,对大量的犯罪人通常要判处没收财产作为附加刑。从1945年起的战后的12年间,苏联在战后的经济崩溃中,不可避免地对经济犯罪加重刑罚,没收财产仍得到广泛的适用。例如1947年,在苏联最高委员会主席团《对于对侵犯国家、社会和个人财产的犯罪加重刑罚的命令》中,对侵吞国家财产或者对抢劫规定判处25年以下剥夺自由并处没收财产。在苏联共产党的第20次代表大会之后,苏联开始了制定新的刑事立法的过程,在苏联的宪法中也出现了民主性的变化。在1958年颁布的苏联及加盟共和国刑事立法基本纲要中,对刑法总则进行了许多准则性的修订,很大程度上缩减了在斯大林时代,立法者、法官和地方权力机关对没收财产这一严厉刑种的广泛滥用的无法制行为,但是在之后刑法典的改革中,没收财产刑仍被保留下来。
  1960年颁布的《苏俄刑法典》取代了斯大林时代的镇压立法,该部法典与前两部法典相比更加进步、民主和人道,但也仍然深受集权主义的作用。这部刑法典以及之后进行的修订,确立了十三个刑种,分为主刑和附加刑,没收财产是附加刑,适用范围包括国事罪、财产犯罪、经济活动领域的犯罪、危及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犯罪,等等。该部法典失效前,分则共有206个条文,载有没收财产的法定刑条文为84个,并且国事罪是《苏俄刑法典》中适用没收财产最多的一章,这也招致了部分学者的批评,认为对国事罪一章挂没收财产刑过多并没有充分的理由。他们指出,“在同犯罪现象作斗争中,没收财产的效益取决于它对因果性因素的作用。它的价值不只是无偿地没收被判刑人的财产,更重要的是要改变行为人的需求结构,进而证明他的犯罪行为是愚蠢的。从这一点出发,他们认为没收财产只应适用于贪利的犯罪。”这种主张作用到了1996年刑法典的修订,在1996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挂有没收财产刑的国事罪大幅度削减,在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中只保留了背叛国家罪,而其他像276条间谍活动罪、277条侵害国务活动家和社会活动家的生命罪、281条破坏活动罪等则取消了没收财产刑的适用。
  二、1996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对于没收财产的规定
  1996年颁布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是俄罗斯的第四部刑法典,在这部法典中,没收财产是刑罚的种类之一,但根据法典第45条没收财产“只能作为从刑适用”。法典第52条规定:“1.没收财产是将被判刑人所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强制性地无偿收归国家所有。2.对出于贪利动机而实施的严重犯罪和特别严重的犯罪规定没收财产,并且只有在本法典分则的有关条款规定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判处。3.被判刑人以及被供养人所必需的财产,依照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立法规定的清单,不得予以没收。”没收财产刑的主要内容及特征如下。
  (一)没收财产只适用于“出于贪利动机而实施的严重犯罪和特别严重的犯罪”,且分则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没收财产。与1960年《苏俄刑法典》相比,1996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对适用没收财产刑的案件适用要求严格,适用范围缩小。1960年《苏俄刑法典》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且在总则中没有严重犯罪的限制。而1996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不仅要求必须“出于贪利动机而实施的严重犯罪和特别严重的犯罪”才能适用没收财产刑,而且根据该法典总则的规定,适用没收财产刑必须在分则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判处。从《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分则条文规定上看,可附加适用没收财产的犯罪主要为涉及经济领域的犯罪、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犯罪和反对国家政权的犯罪。在分则256个条文中只有24个条文规定有没收财产,占俄罗斯刑法典分则条文的9.38%,与1960年《苏俄刑法典》相比,适用

没收财产刑的条文大幅减少。
  (二)没收财产的方式主要为并处刑和选处刑,并减少了并处刑的适用。并处刑就是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并处,俄语论文题目,如161条抢夺罪的规定,根据该条第3款规定如果抢夺是有组织的集团实施的;或者数额巨大的;或者具有2次以上侵占或勒索罪前科的人员实施的,处6年以上12年以下的剥夺自由,并处没收财产。而选处刑是授权法院根据犯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程度以及犯罪人的情况来决定是否附加适用没收财产。如158条偷窃罪,根据该条第3款的规定如果是有组织的集团实施的偷窃或偷窃数额巨大的,或有2次以上侵占或勒索罪前科的人员实施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剥夺自由,并处或不并处没收财产。与并处刑相比,选处刑适用起来更为灵活,因此1996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除了缩小了没收财产刑的适用范围外,也减少了并处刑的规定,适用并处刑的仅为10个条文。
  (三)规定了不得没收的范围。《俄罗斯刑事执行法典》(附件)规定了不应予以没收的财产清单。例如被判刑人及其家属经常居住的房屋、住宅或其中的单独部分;适时播种农作物所必需的种子;家庭陈设的物品、家具饰品、衣服;用于犯罪人家庭炊事和住房供暖的燃料,等等。在判处全部没收时,这些物品不得予以没收,在判处部分没收时,关于应予没收的物品,在判决中应具体列举。从立法本意看,不仅追求具体没收的明确性。在判处全部没收时还不得没收被判刑人及其家庭成员所必需的生活资料,并且该《刑事执行法典》还规定,不允许以等同被没收的财产价值的金钱替代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刑在立法上的一系列变化,实际上是俄罗斯刑法观念变化的体现。苏联解体后,俄罗斯国内的意识形态和思想意识都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因此在编纂法典的过程中,关于没收财产的合理性问题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和讨论,也引发了激烈的争议。有学者认为,西方一些国家的立法对适用没收财产刑是相当谨慎的。一般来说,没收的是用于实施犯罪的物品、工具、资金或者犯罪所得,而不准许没收被判刑人个人所有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在俄罗斯存在“特别没收”(是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方法)的情况下,作为附加刑的没收财产的矛头指向的只能是合法途径所得的财产,这是不合理的。还有学者指出没收财产不合乎刑罚的目的和准则,特别是和罪责自负准则不一致。即使在严格限制适用没收财产刑的情况下,该刑也会累及被判刑人的家人。还有的学者不反对没收犯罪人个人部分财产,反对的是没收全部财产,认为如果没收了犯罪人的全部财产,将导致刑满释放人员在无财产的状态中难于重新生活,这种状态反而促使他们重操旧业。当然,也有相当学者对没收财产刑持肯定态度,坚决要求在法典中保留没收财产刑,理由是不能让那些捞到大量黑钱的百万富翁坐上几年牢,享受后半辈子的现象发生。尽管在1996年《俄罗斯刑法典》中没收财产刑被保留下来,并在制定时考虑了反对者的意见对没收财产刑作了相应的修改,但是这种争议和没收财产所引起的关注仍继续着,为2003年没收财产刑的废除埋下了伏笔。
  三、2003年俄罗斯没收财产刑的取消
  随着俄罗斯现代民主制度的加强,越来越多的学者对没收财产刑展开批判,主要有以下理由:(1)没收财产是侵犯人权的方法,是集权制度的残余,留有斯大林时代的痕迹,这一刑罚方法并不符合现代刑法精神,是已崩溃的极端主义制度的传统,应当被废除。(2)没收财产隐含客观归罪。俄联邦宪法第49条规定,每个被指控实施犯罪的人。在其罪过依照联邦法学规定的程序和法院生效的判决未被确定之前,均认为是无罪的。俄联邦刑法典第5条规定,罪过准则是刑法的最基本的准则之一,即行为人只对确定其罪过的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和发生社会危害性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客观归罪,是对无罪过导致的损害承担刑事责任,这是不被允许的。如果没收未被证实是犯罪所得的财产。即是客观归罪的一种,因为在该情况下破坏遵守个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依照俄联邦宪法第17条,俄罗斯联邦依照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和原则并依照本宪法承认和保障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与生俱来并且不可剥夺。因此,如果不破坏个人所有权的宪法保障,除非没收的是和犯罪相关的物品。而在没收时,关于不能证实是犯罪所得的财产的没收,只能推定被判刑人的财产是犯罪所得,这就又导致了客观归罪。(3)没收财产违反公正准则。俄联邦刑法典第6条规定了公正准则,依照该条的规定,对犯罪人适用的刑罚和其他刑法性质的方法,必须是公正的,要与犯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程度相符,与其实施的犯罪情节和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相符。适用没收财产,强制性剥夺被判刑人未被证实犯罪来源的财产,违反刑法的公正准则。而如果适用罚金刑,其数额由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决定则不违反该准则。并且,当在判决错误的情况下适用没收财产,可能和死刑的错误判决一样无法恢复。因此建议立法者应采用俄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81条“物证”和罚金来取代没收财产。(4)没收财产刑罚适用效果低。通常被告人通过犯罪所获得的财产都是以其近亲属、远亲属和朋友的名义登记的,因此这一刑种实际上无法适用。
  主要是基于以上原因,俄罗斯在2003年12月修订刑法时将没收财产从刑罚体系中删除。在2003年12月8日所作的《对于对俄罗斯联邦刑法的补充与修订》的解释性说明中也指出了没收财产这一刑种适用效果极低。然而,当没收财产刑在2003年从法典删除之日起,俄罗斯有相当多的学者和法学实践工作者就表达了对废除这种刑种的反对,并且一直争论不休。在没收财产的支持者们看来,以罚金刑作为没收财产的代替,对打击贪利犯罪是不够的,废除这一制度是错误的,必须在俄联邦刑法典中恢复该刑罚方法。关于实施恐怖主义、腐败、经济和贪利方面的严重和特别严重的犯罪人以及非法贩卖麻醉品的严重犯罪人的财产实施没收应当成为预防和打击该类犯罪的有效的立法方法,将这些规范从俄联邦刑法典中删除,是没有根据的和极为不合适的。
  四、2017年俄罗斯“没收财产”的刑法新规定
  在激烈的争议声中,2017年7月27日第153号联邦法学将“没收财产”作为一章规定在总则第六编中,与另一章“医疗性强制方法”相并列,这一编在该法学的修订中被称为其他刑法性质的方法。在这一编中,“恢复”了被废除的“没收财产”,该编名称的修正也是由15-1章《没收财产》列入该编而引起的。该章由三个条文(刑法典第104-1至104-3条)组成,该三个条文规定了没收财产的定义和程序。但实际上,恢复的“没收财产”与在2003年12月8日的第162号联邦法学(刑法典第44条第8项,第52条)所废除的没收财产已截然不同,恢复的“没收财产”并不是像先前作为附加刑种的地位回归到刑法典中,而是与“医疗性强制方法”并列规定在《其他刑法

性质的方法》一编中,性质已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规定在全新的质中”。有俄罗斯学者指出,刑法典对没收财产刑的新规定并不意味着恢复了先前意义上已被废除了的作为刑罚种类之一的没收财产刑。现在,没收财产被列为其他刑法性质的方法,这一新立法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更新了以前的没收财产,实质上是新的刑法制度,这一制度首先是建立在国际法学规范的基础上,作为打击恐怖主义与有组织犯罪融资的刑事法学方法,它是将由于实施了专门的清单中所列的犯罪而获得的非法所得以及属于犯罪人所有用于或意图用于犯罪的财产强制性地无偿收归国家收入的法学根据。该制度规定了哪些财产、在哪些条件下可以没收,并考虑了财产的来源及其获得途径、财产的使用目的及性质,合法占有人(被害人)的财产权优先权及犯罪人给予的善意取得人的相应的权利。
  与1996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相比,在2017年没收财产的新的修订中,没收财产适用范围大大增加了,由废除前的24个条文增加至45个条文,没收财产的含义却大不相同,2017年增补的没收财产,指的是和犯罪相关的财物。根据2017年《俄罗斯刑法典》新增补的第15-1章《没收财产》包括第104-1、104-2和104-3条的规定,没收的是:(1)(刑法典第104-1条第1款第1项)45个条文所规定的犯罪所取得的金钱、有价值的物品或者由于这些财产所得的收益。(2)刑法典第104-1条第1款第1项所指的金钱、贵重物品和其他财产部分或全部转化或改变的财产和收益(通过资金业务和其他合同隐瞒,使之合法化)。如果应当没收的财物无法以其实物或先前的形式进行没收,可以没收金钱或者代替财物(即没收金钱等价物)。在由于该物品的使用、出售、消耗、损坏、破坏等无法没收该物品的情况下,金钱的赔偿应当与法院根据形成的实践(根据市场价格确定)确定的该物品的价值相等。(3)用于或者准备用于资助恐怖主义、有组织集团、非法武装队伍、犯罪团体(犯罪组织)的金钱、贵重物品或其他财产。在对刑法典第205-1条的注释1中规定了恐怖主义融资的概念,它包括对恐怖主义倾向的上述犯罪组织的融资。在刑法典第104-1条第1款中,所列的适用没收财产的是与资助恐怖主义相关的犯罪,广于对刑法典第205-1条的注释中的规定。由此可以得出,条文中所说的资助有组织犯罪的犯罪组织不仅包括恐怖主义组织,而且包括任何其他倾向的组织。因此,被用于资助恐怖主义或者刑法典第104-1条第1款第3项所列的组建犯罪组织的任何财产,不论合法占有还是非法占有,都应当没收。(4)属于刑事被告人的武器、设备和其他犯罪手段。被控犯罪者所拥有的武器、装备及实施犯罪的其他工具应当没收。
  从上述规定中不难看出,2017年《俄罗斯刑法典》对没收财产的刑法新规定并非恢复了2003年被废除的没收财产刑,而仅是增补了以前刑法典中所没有的特别没收制度的规定,所增补的没收财产实际上没收的对象都是和犯罪相关的物品。特别没收在俄罗斯以前是笼统的规定于刑事诉讼法中,极为简单,没收的对象是禁止民事流转的物品、物证、作为犯罪工具的物品、通过犯罪获得的金钱、有价证券和有可能作为查明案件手段的其他物品。在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5-1章通过之前,对于特别没收,主要是依照刑事诉讼法典对物证(刑诉法典第81、82条及其他)的规定解决。刑诉法典第81条中规定,通过犯罪途径所收敛的金钱和其他有价值的物品,根据法院的判决,应当作为国家收入上交。而其余的财产,如果不能被证实是犯罪所得,则不得没收。刑法典新增补的没收财产一章实际上是全面规定了特别没收制度,以解决刑事诉讼法对于没收的实体法基础,是对特别没收制度的完善而已。最新修改后,刑法典关于没收财产的规定更全面更细致也更有操作性,使得没收财产的适用更清晰,对财产的合法占有人返还财物问题的解决、对合法占有人――被害人(刑诉法典第42条第3款)的财产损失保障问题的解决都获得了必要的实体(刑法)基础。
  从苏联刑法到俄罗斯刑法,俄语论文范文,没收财产刑南兴起、发展、完善、衰落,直至最终被取消,引起过广泛的讨论,尽管当时不少学者、检察官主张恢复没收财产刑,但这一建议实际上并没有被俄罗斯立法者所采纳,而是加大了对特别没收的重视和立法完善,这一点正是值得我国思考的。与国际上发达的特殊没收制度相比,我国特别没收制度规定得过于粗糙和简单,仅规定在刑法第64条中,这一简略的规定,不足以实现没收制度的全部功能和开展世界范围内没收制度的国际合作,而俄罗斯对于没收财产的立法实践,关于我国没收财产刑的存废之争、关于如何加大对特别没收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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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李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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