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档案立法的最新进展[俄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俄语论文 责任编辑:阿米更新时间:2017-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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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10月27日,俄罗斯联邦总统普京签署的《俄罗斯联邦档案事业法》(以下简称2004年档案法)正式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该法是继1993年《俄罗斯联邦档案全宗和档案馆法》(以下简称1993年档案法)之后的一部新的档案大法。与1993年档案法相比,2004年档案法在结构体例、内容设置等方面都有不少新的突破,综合反映了新时期俄罗斯档案事业和档案工作的最新进展立法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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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体特色――结构完备,内容充实具体
  
  2004年《俄罗斯联邦档案事业法》共有九章三十二条,翻译成中文约万余字。而1993年《俄罗斯联邦档案全宗和档案馆法》共有七章二十五条。比照这两部法学的具体章节条款,可以发现,2004年档案法不是对1993年档案法个别条款的简单修订,而是从结构和内容上的全面修改。主要体现在:第一,在结构上,最大的变动是将1993年档案法的第五章“档案文件的保管、收集、统计和利用”扩展细分为三章,即“档案的保管和统计”(第四章),“档案馆对档案文件的补充”(第五章),“档案文件的借阅和利用”(第六章)。其次,将1993年档案法的第三章“俄罗斯联邦的档案馆”取消,并把其中相关内容吸收进2004年档案法的第二章“俄罗斯联邦档案全宗”和第三章“俄罗斯联邦档案事业管理”。此外,增加第九章“附则”,规定该法的生效日期及有关条款的例外生效期限和程序。第二,在内容上,更具体,针对性强。一方面,该法针对俄罗斯档案工作和档案事业在市场经济和私有化中出现的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尤其是对私人档案所有权的转移、国有和非国有组织机构调整过程中的档案流向、人事文件的保管、档案利用过程中公民隐私权保护等敏感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另一方面,该法关于现代技术在档案和档案工作中的运用也有所体现。如将电子和遥测文件等新型文件列入俄罗斯联邦档案全宗的组成成分。
  
  特色之一――明确规定了法学所调整的对象,界定了法学所涉及的若干基本概念
  
  2004年档案法第一章“基本概念”的第一条明确规定了该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在组织对俄罗斯联邦档案全宗文件和其他任何所有制形式的档案文件的保管、补充、统计、利用中所产生的关系,以及在为了俄罗斯联邦公民、社会、国家利益的档案事业管理中所产生的关系。”表明该法既对档案业务工作中所产生的关系进行调整,也对档案事业管理中所产生的关系进行调整,既包括在组织管理俄罗斯联邦档案全宗的文件中所产生的关系,也包括在组织管理其他任何所有制形式的档案文件中所产生的关系。
  该法第三条界定了19个基本概念。如:该法在1993年档案法基础上,从本质属性、价值及载体表现形式对“档案文件”做出了新的定义:“具有原始证明要素,关于公民、社会和国家具有重要意义而必须保存的固化有信息的物理载体”;“档案全宗”保持原有定义:“相互之间具有历史联系或逻辑联系的档案文件的总和”。此外,规定“人事文件”是“反映雇佣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档案文件”;“特别贵重的档案文件”是“具有永久的文化历史价值和科学价值,对社会和国家特别重要,并对其统计、保管和利用确立了特殊制度的俄罗斯联邦档案文件”。“孤本文件”是“在内容和外在特征方面具有惟一性,从其意义和(或)真迹来看,一旦丧失则无可弥补的特别贵重的文件”。“孤本文件”是“特别贵重的档案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
  
  特色之二――通过对俄罗斯联邦档案全宗概念,成分及所有权形式的认定,确保该法所保护的国家档案财富的完整性、全面性和安全性
  
  首先,在概念上,该法规定,俄罗斯联邦档案全宗是“反映社会物质和精神生活的,具有历史、科学、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意义,通过历史积累并不断补充的档案文件总和,是俄罗斯联邦人民历史文化遗产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属于信息资源并必须永久保存”,不仅从文化遗产角度确认了俄罗斯联邦档案全宗的历史文化价值,而且首次在法学上确认了俄罗斯联邦档案全宗的信息资源属性,有利于档案文件的开发和利用。
  其次,在成分上,该法以先总述后列举的形式规定,俄罗斯联邦档案全宗“包括存在于俄罗斯联邦版图上的所有档案文件,不论其来源、产生时间和方式、载体形态、所有权形式和保管地点如何。包括法学文件,机关文件,含有科学探讨成果的文件,工程设计和技术成果文件,电影、照片、录像、录音文件,电子和遥测文件,手稿、图画、图纸、日记、书信、回忆录、档案文件正确正本的副本,以及设立于国外的俄罗斯国家机关的档案文件”,比1993年档案法对于俄罗斯联邦档案全宗的成分规定更加具体,为该法适用于各类文件的管理提供了明确的依据,扩大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尤其是在所有制形式上,将自治组织和私人所有的档案文件纳入俄罗斯联邦档案全宗,在档案文件的种类上,将电子和遥测文件等新型文件纳入俄罗斯联邦档案全宗,确保了该法所保护的国家档案财富的完整性和全面性。
  再次,该法从所有权角度,详细规定了俄罗斯联邦档案全宗中国家所有、自治城市所有以及私人所有的档案文件的构成。该法第二章“俄罗斯联邦档案全宗”(第五条至第十二条)共八条,是该法内容最多,分量最重,也是最令人关注的部分。这一章以较大篇幅关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文件、联邦主体所有的档案文件、市政所有的档案文件、私人所有的档案文件的具体构成给予了全面规定,将“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而迁移至前苏联,并处于俄罗斯联邦版图上的历史上的敌对国家的档案文件”划归国有。特别列举了私人所有的构成俄罗斯联邦档案全宗的档案文件所有权转移的各种情形。
  此外,明确规定要在文件价值鉴定的基础上将档案文件编入俄罗斯联邦档案全宗,指明了负责文件价值鉴定的机关。尤为重要的是,该法对“特别贵重的档案文件”和“孤本文件”的鉴定、保管、统计和利用做出了特殊规定。有利于确保联邦档案全宗的质量和保护珍贵档案的安全,防止其流失。根据该法第六条第二部分、第十一条第三部分、第十七条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第十九条第一部分的规定,关于特别贵重的档案文件包括孤本文件的鉴定由联邦政府专门授权的中央鉴定检查委员会负责;私人对其所有的特别贵重的档案文件没有很好履行保管、统计和利用义务的,可由法院依法判决没收;由专门授权的联邦政府执行权力机关为特别贵重的档案文件,包括孤本文件确立特殊的统计、保管和利用制度,并建立安全副本,编制专门的俄罗斯联邦档案全宗孤本文件清册。
  
  特色之三――坚持集中式的档案事业管理体制,但地方的自主权增大
  
  根据俄罗斯1993年新宪法的规定,俄罗斯联邦是共和制的民主联邦制国家,俄罗斯联邦现有89个联邦主体,其中包括21个共和国、6个边疆区、49个州、2个联邦直辖市(莫斯科市和圣彼得堡市)、1个自治州,以

及10个民族自治区。此外,俄罗斯的城市有1000多个,城市型市镇近2200个。联邦、联邦主体和自治城市依法享有在政治、经济和文化领域相对独立的权力,在档案事业领域也同样如此。该法第一章第四条详细列举了俄罗斯联邦、联邦主体和市政组织在档案事业领域各自的权力。其中,俄语论文题目,俄罗斯联邦有权依法制定和执行档案事业领域统一的国家政策,而各个联邦主体和市政组织有权在各自的行政区域内执行国家档案事业政策,城市和自治区对“属于国家所有并位于市政组织区域内的档案文件的保管、补充、统计和利用享有独立的国家权力”。由此可见,俄罗斯联邦的档案事业管理仍然以集中式管理体制为主体,但城市和自治区拥有了较大的自主权。特色之四――加大了对私人档案的保护和监控力
  该法针对私人所有的档案文件的构成、入馆鉴定、所有权转移、保管、借阅和出境等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
  该法所调整的私人档案文件的范围相当广泛。第九条明确规定,属于私人所有的档案文件有两种构成方式,一种是俄罗斯联邦境内的非国家和非自治地方的社会组织的档案文件,另一种是由公民产生或者依法获得的档案文件。该法第六条第七部分规定,将私人档案编入联邦档案全宗必须要经过文件价值鉴定。有利于防止价值不大的私人档案大量进馆。
  该法第十一条特别规定了俄罗斯联邦档案全宗文件中的私人所有文件的所有权转移的几种情形:“1)私人所有的俄罗斯联邦档案全宗的文件可以收归国有,也可以通过合法继承等多种方式进行所有权的转移;2)私人所有的俄罗斯联邦档案全宗的档案文件的所有权转让时,应该依本法第六条第七部分的规定,在转让协议中指明义务的转让;3)如果特别贵重的档案文件的所有者和国家文件的保管者没有履行保管、统计和利用这些文件的义务,可能导致它们丧失重要意义的,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可由法院判决没收;4)私人所有的档案文件进行拍卖时,拍卖组织者必须在距拍卖当天三十天以内以书面形式,向拍卖地的由联邦政府专门授权的档案事业领域的执行权力机关、联邦主体专门授权的档案事业领域的执行权力机关通报,并注明出售的条件、时间和地点。关于违反上述程序出售的,联邦政府专门授权的档案事业领域的执行权力机关、联邦主体专门授权的档案事业领域的执行权力机关可依据民法相关规定,据此要求通过司法程序而获得作为购买者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根据该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私人所有的档案文件可由文件所有者或占有者自行保管,也可以通过协议由国家或市立档案馆、博物馆、图书馆,以及俄罗斯科学院组织保管;借阅私人所有的档案文件须征得文件所有者或占有者同意;私人所有的构成俄罗斯联邦档案全宗的档案文件,禁止运出境外。私人所有的不构成联邦档案全宗的档案文件可以运出境外,申请出境的档案文件必须通过文件价值鉴定。
  
  特色之五――明确规定了档案文件利用者的权利,以及档案馆、博物馆、图书馆等文化机构的职责
  
  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档案文件利用者有权为了任何合法目的和采取任何合法方式,利用、转递、传播提供给他的档案文件和档案文件副本中所含有的信息;国家和市立档案馆、博物馆、图书馆和俄罗斯科学院组织要为档案文件利用者提供必要的查找和探讨档案文件的条件;从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活动的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组织和公民,必须按照规定的制度,以其拥有的相关档案文件为档案文件利用者无偿提供与公民的社会保障有关的,包含有养老保障以及依法获得其他优惠待遇和补偿的档案证明或者档案文件副本;地方和市立(地方自治机关的下属机构除外)档案馆、博物馆、图书馆和俄罗斯科学院组织,以及国家和市政组织,可依法在其拥有的档案文件和档案检索工具的基础上,为档案文件利用者提供有偿信息服务,可与他们签订利用档案文件和检索工具的协议;国家和市立档案馆的档案利用制度由联邦政府专门授权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制定,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国家和市政组织、国家和市立的博物馆,图书馆、俄罗斯科学院组织的档案利用制度,由它们根据联邦法学,以及联邦政府专门授权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规则来确定;对受到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法调整的档案文件的利用要考虑到该法的要求;国家和市立档案馆、博物馆、图书馆和俄罗斯科学院组织,国家机关档案馆、地方自治机关档案馆、国家和市政组织档案馆,要为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实现其权力提供必要的档案信息和档案文件副本,公布和展览档案文件,编制对于馆藏文件内容成分的信息检索出版物;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学作为物证没收的档案文件必须归还给档案文件的所有者或占有者;
  此外,该法还明确规定了政府机关以及非政府组织在机构调整时的档案文件流向,详细规定了暂时保管在形成机关的各类俄罗斯联邦档案全宗文件在转入永久保管之前的暂时保管期限,并基本沿用了1993年档案法对于档案借阅中的公民隐私权保护的规定。
  总之,2004年《俄罗斯联邦档案事业法》是俄罗斯实行私有化和市场经济十余年后,在俄罗斯的公民社会和民主国家逐步建立,社会信息化进一步深入发展的情形下,针对档案事业和档案工作中出现的现实问题和主要矛盾而制定和颁布的。该法的立法主旨是在新的政治经济环境和技术环境下最大限度的维护联邦档案全宗的完整和安全,在坚持档案事业集中式管理的基础上,俄语论文网站,进一步区分联邦、联邦主体以及自治地方在档案事业领域内的各自的权限。该法对于联邦档案全宗概念和成分的重新认定、私人档案文件所有权的保护和转移、各类俄罗斯联邦档案全宗文件在转人永久保管之前的暂时保管期限的新规定、国有和非国有机构调整时的档案文件处置办法、档案利用中的公民隐私权保护、档案文件出境等内容的规定,基本适应了当前俄罗斯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民主发展的需要。其有关内容可为我国当前的档案立法提供借鉴。但是,该法也存在明显的不足,如对于违法责任的规定过于简单,难以操作;对于档案文件开放利用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而1993年档案法规定是30年。
  
  参考文献
  1.《俄罗斯联邦档案事业法》,http://www.rusarchives.ru/lows/fz.shtml
  2.韩玉梅译,俄罗斯联邦档案全宗和档案馆法,《档案学通讯》1994(3)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档案学系43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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