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农村图书馆建设与治理的法学保障探讨[俄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俄语论文 责任编辑:阿米更新时间:2017-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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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以前俄罗斯联邦图书馆事业发展纲要》[1]显示,目前俄罗斯联邦境内共有农村图书馆约3.61万所,全部属于地方自治图书馆(地方自治图书馆全部属于公共图书馆),占全俄地方自治图书馆总数的77.1%。所以,俄罗斯联邦的地方自治法规与农村图书馆工作密切相关。《对于俄罗斯联邦境内地方自治组织的共同准则》是分别颁布于1995年8月28日的No154-φ3号和2003年10月8日的“No131-φ3”号同名法学。这是对于俄罗斯联邦地方自治的基本法,这两部法学于2017年1月1日同时整体生效[2]。其中“No131-φ3”号法学中对于地方自治图书馆的法条则从正式颁布的当日即开始生效。该法的一些条款明确涉及了自治图书馆问题,其中包括:“确定城市或农村居住点、地方自治区、市内行政区地方问题的范围,其中包括在相应自治主体内组织居民图书馆服务工作” (第14章),“制定地方自治机构及服务的功能,形成服务程序及目录清单细则,包括自治体系的图书馆机构的相关细则” ,“调整自治不动产,并将其移交自治图书馆机构使用的制度”(第5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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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No131φ3号联邦法《对于俄罗斯联邦境内地方自治组织的共同准则》的规定,这样一些自治图书馆机构管理问题属于地方自治执行政权机构的工作范围:建立、取消和重组图书馆;确定图书馆工作的目标、任务、方向、程序及其工作条件;图书馆的财政支持,自治采购的确立和分配,调整图书馆服务和图书馆产品的价格和税率;批准图书馆的章程,对其进行修订和补充;保障图书馆有效利用、支配属于自治所有权的财产;没收多余的、没有利用起来的或没按用途使用的财产;任用或罢免图书馆领导;监督图书馆工作;自治主体必须在平衡地方预算的基础上,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独立完成图书馆的财政和物质设备保障;地方自治机构可以以定购者的身份,在竞争的基础上参与解决图书馆服务问题,或直接提供相关服务。
  根据《俄罗斯联邦公民法》[3]和No131-φ3号《对于俄罗斯联邦境内地方自治组织的共同准则》两部联邦法的规定,自治机构财产所有权(拥有、使用、支配权)属于城市、镇、村或其他自治主体,并在其地理界线范围内行使地方自治。所以,图书馆可以权属于村居住点(基层自治主体)(第50章第2款),跨居住点图书馆和图书馆分理处可以权属于自治区(第50章第3款)。同时,自治主体有权把自治不动产临时或长期转交给图书馆用于图书馆活动和居民图书馆服务,同样也可以以签订合同的形式将某一地段的管理权转给图书馆。这一权利的移交以地方自治主体的名义由地方自治机构(文化管理处)来实施,自治主体章程中预先规定的内容,由居民直接参与制定。地方自治机关有权创建图书馆机构,审批其章程,任免图书馆的相关领导职务,听取图书馆工作总结汇报。地方自治机关有权以自治主体的名义考查自治图书馆的职责履行状况,以保障职责实施到位(第51章第4款)[2]。
  除了上述联邦地方自治法之外,对自治图书馆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还有以下联邦地方自治法规和文件:1996年11月26日颁布的“No138-φ3”号法学《对于保障宪法所赋予俄罗斯联邦公民的选举和被选举到地方自治机构的权利》;1997年9月25日颁布的“No126-φ3”号法规《对于地方自治的财政基础》;1996年6月3日签署的No802号俄联邦总统令《对于分阶段形成地方自治社会机构》;2002年8月12日通过的“No585”号俄联邦政府决议《对于批准组织国家或自治财产拍卖销售的条例和批准专门拍卖属于国家或自治所有权的开放无限股份企业股票》;1996年3月1日俄联邦国有资产委员会发出的NoAP-18/1599号文件《对于筹备将联邦所有制项目转移为自治项目》[4]。这些法规和文件对正在形成当中的自治主体的图书馆工作产生了实质性的作用,具有加强图书馆的财政保障、社会保护、物质技术、工作措施和人才保障等方面的影响,同时对优化居民图书馆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2俄罗斯联邦层面的图书馆法是农村图书馆工作的法学支撑
  2.1联邦图书馆法中对于农村图书馆的规定
  1994年12月29日俄罗斯国家议会通过并颁布了No78-Φ3号联邦《图书馆事业法》[5] 于2017年6月根据2004年的No122-Φ3号联邦法、2017年10月No183-Φ3联邦法、2017年No119-Φ3号联邦法,进行了重新修订。《图书馆事业法》法是俄罗斯联邦境内图书馆事业生存发展的基础法学。它从不同角度涉及了俄罗斯自治图书馆,包括农村图书馆的建设治理问题。该法对俄罗斯公民享有图书馆服务的权力进行了具体描述:“通过创建国家和自治公共图书馆(包括农村图书馆),以免费的形式,实施图书馆基本服务,保障公民享有图书馆服务的权利。《图书馆事业法》的第15章“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政府责任”的第二款对此项进行了补充“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政权机关及地方自治机关有责任保障公民获得图书馆服务的权利”。第7章第5款则对图书馆用户的权利进行了细化:“在国家和自治图书馆(包括农村图书馆)中,图书馆用户有接受服务和获得俄联邦官方语言文献、在俄联邦各共和国内获得该共和国官方语言文献的权利”。该法明确了自治图书馆的地位,“国家与自治图书馆(包括农村图书馆)、中心图书馆系统(ЦБС)依照有效法学程序,从注册那一刻起即获得法人地位”,即任何一所独立的自治图书馆,包括独立的农村图书馆从注册时起就具有了法人地位。第20章第1款根据俄联邦2017年第No119-Φ3文件进行了补充修订,“自治区地方自治机关可以赋予(农村)居民点图书馆联合体的主馆以‘中心区图书馆’的地位。”俄联邦文化部No682号《俄罗斯联邦主体内自治公共图书馆网组织基本条例》[6]对本法第11章第1款进行了补充规定,即“不是法人的自治图书馆,可以通过加盟到结构性主体(如中心图书馆系统)的形式,根据No131-φ3号法规、本条例及图书馆创建文件,按规定程序,承认其法人地位。”第15章第2款对自治图书馆的馆藏财政保障进行了规定,即“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政权机构及地方自治机关,应保障相应的国家和自治图书馆及其馆藏装配的财政支出。”
  颁布于1997年11月14日的俄罗斯联邦文化部第No682号法规《俄罗斯联邦主体内自治公共图书馆网组织基本条例》[6] (以下简称《条例》)是No78-Φ3《图书馆事业法》联邦法的具体化和补充法规。《条例》的第1条对“自治图书馆”、“自治图书馆系统”的定义和职责进行了明确:“自治图书馆,自治图书馆系统(其中包括中心图书馆系统--ЦБС)是由地方自治机关创建并提供主要财政支持的图书馆。自治公共图书馆的主要工作目的是在居住区所在地组织公民图书馆服务。”《条例》强调自治图书馆工作的法学依据和法学原则。“自治图书馆、自治图书馆系统的工作受《俄罗斯联邦宪法》、《俄联邦公民法》、《图书馆事业法》、《呈缴本法》、《非商业组织法》、《俄联邦地方自治组织共同准则》、《俄联邦文化立法准则》这些联邦法规的约束。”根据《俄联邦公民法》第27-29页的《对于签定合同》中的第3条:“地方自治图书馆要在合同的基础上与其他图书馆、机构、组织、个人进行协作组织图书馆服务”,本条强调了图书馆服务要与其他官方、社会组织协作,并需要有合同作为依据。
  《条例》对自治图书馆(包括农村图书馆)的数量、规模、服务形式进行了具体规定:“在每一个自治主体区域内(可以是城市、城市的区、农村区、村庄)至少要有一座自治属性的图书馆(自治图书馆、中心图书馆或分馆)。其任务是在该地理范围内组织固定、流动或其他形式的居民图书馆服务”(第8条),“从中心图书馆、分馆、图书馆服务站到其服务点超过3公里(或步行超过半小时)的居住点或其偏远部分的居民享有流动形式的图书馆服务,其停留时间、地点由自治图书馆行政机关确定”(第九条)。No682号《条例》还要求自治图书馆的馆藏要按照文献的内容和类型,根据本地理区域内居民需求来装配。如果在一个自治主体的地理区域内只有一个自治公共图书馆或分馆(如中心图书馆系统(ЦБС)的分馆),那么该馆的馆藏在内容方面必须要全面,并要考虑该地理区域内所有年龄段居民的需求:“自治公共图书馆、农村地区的图书馆馆藏规模要达到每位居民平均5-6种文献,城市或城市类型的镇子中每人3-4种文献。”依法创建、重组、关闭自治图书馆也是图书馆工作中要涉及的一项重要内容,第11条规定:“自治图书馆,ЦБС及其他自治系统内图书馆的建立、重组及关闭由本领域的现行法学来确定”,“图书馆(不同类型的)图书馆的合并、联合可以由图书馆的创建机构组织,俄语论文题目,同时要在各方面达成一致,并在考虑居民实际需求的情况下,由图书馆提出,前提是不会因此而使图书馆服务功能削弱(减少服务项目、限制馆藏的利用等)”。联邦层面的法规条例不一定适合俄罗斯的所有自治地区,所以《条例》还指出:“在不违反现行法学的情况下,根据各自治区域的特点(气候特点、地理特点、经济特点、民族特点等)允许对相关条款予以改变执行” (第14条),这为各自治主体制订地方专门图书馆法规(包括农村图书馆法)留有了空间。

  2.2联邦层面的农村图书馆专门法
  制定图书馆服务的最低标准,关于推动地方自治图书馆在地方社会(包括城市和农村居民点)发挥更大影响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2月20日俄联邦文化与大众传媒部通过了第32号《农村文化机构(公共图书馆和文化休闲机构)服务的最低资源保障规范》[7](以下简称《规范》)的命令,该《规范》确定了农村居民享有图书馆服务和获得高质量服务的基本权利,并为地方自治机构制定相应的农村图书馆标准提供了依据和支撑。
  《规范》的第三部分《农村公共图书馆服务的最低资源保障标准》[7] (以下简称《标准》)是根据P50464—94号《居民服务:名词定义》、P50691—94号《服务质量保障模式》、7.50—99《信息情报工作目录名词与定义》等7项俄罗斯联邦国家标准、NO2300—1号《消费者权利保护法》、联邦文化部NO590号《对于批准》、IFLA/UNESCO的《公共图书馆服务发展指南》、独联体成员国议会间大会于2002年11月15日颁布的NO22-2号决议《新型图书馆》及前面述及的共12部法规制定的,共用近20页的篇幅对农村图书馆工作进行了全方位的规定。《标准》的核心内容主要集中在第5章,该章通过7款对农村图书馆资源最低保障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
  首先是对物质、技术资源的要求(第5章第1款),该款主要有4部分内容:一是对农村图书馆建筑的位置、布局及工作时间的要求,该项内容对独立馆舍、位于多层建筑中第一层的馆舍等类型的馆舍进行了具体要求,对消防通道、电梯、进出口的滑行台(斜坡道)进行了要求,对农村中小学图书馆要有独立进出口等多项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在图书馆工作时间上,要求根据“农村居民的要求及其利用图书馆的频次,由俄联邦各主体执行政权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来制定”。二是对农村图书馆馆舍面积进行了规范,要求根据馆藏图书量来确定藏书室面积:“开架借阅馆藏室及借书处不少于100m2”,“闭架书库每1 000册占5.5m2”,“限制性借阅馆藏室每1 000册占地7m2”;根据居民数量确定读者阅览座位数量:“每100位村民不少于1.5m2的阅览座位”,此外还对图书馆工作人员的办公、职业工作空间面积进行了量化规定。三是对安全保障、医疗卫生、流行病预防规则及图书馆的劳动保护进行了具体要求。四是对农村图书馆的专门设备、技术设施进行了量化要求,包括电脑数量、复印机、DVD、电视机、互联网开通、计算机CPV大小、硬盘大小、显示屏尺寸、激光打印机的速度等。
  其次,对农村图书馆人力资源的要求进行了细化(第5章第2款),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对农村图书馆专业人员的配备要求。这里规定了三种方案,可以选其一执行:①根据居民的数量来确定编制内工作人员的最低需求标准;②根据图书馆工作的基本流程来确定编制人数;③根据图书馆工作指标(读者数量、分馆数量、读者来访频次等)确定编制人数。二是对农村图书馆工作人员个人素质及职业技能水平的要求,如图书馆专家必须接受过图书馆学专业高等教育,馆领导和专家至少在5年内接受1次培训等。此外,还要求农村图书馆职员要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审美素质、责任心,要以公正的态度、渊博的学识、客观与热情的态度来组织图书馆服务。
  再次,《标准》对图书馆馆藏提出了具体要求(第5章第3款),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对馆藏装配和更新的要求;二是对馆藏保护的要求。在第一项内容中特别对盲人读者和视力低下的读者的馆藏服务进行了规定,要求“必须保障盲人和视力低下者能够获得他们需要的所有类型的专门载体的文献:“发声图书”、“盲文图书”、“大字体图书”。
  第四,是对农村图书馆信息内容和信息获取的要求(第5章第4款),在此不复赘述。
  第五,是对图书馆工作措施和法学资源的要求,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对宣传农村图书馆工作的文件构成的要求;二是对宣传农村图书馆工作的文件内容的要求,如“资金来源”、“提供服务的数量”、“机构的隶属关系”等。
  第六,是对资源管理的要求(第5章第6款),其中包括5项内容,如“农村图书馆行政机关及其创建者必须在其全权框架内促进农村图书馆间的合作及与其他类型图书馆的合作”,俄语论文网站,“图书馆行政机关及其创建者要保障所有图书馆职员定期获得继续教育”,“资源上保障农村图书馆提供给居民的服务受到内部和外部监督体系的评估”等。
  第七,《标准》要求农村图书馆最低资源保障必须根据作用要素,考虑当地特点来制定(第5章第7款)。如“气侯条件”、“多民族构成的被服务居民”、“服务区域的地理状况”等。
  3地方图书馆法是农村图书馆工作的具体法学依据
  3.1地方图书馆法对于农村图书馆的规定
  目前,俄罗斯联邦89个主体(直辖市、州、省、区、边疆区)中有78个州、区颁布了图书馆事业法[8]。笔者对《滨海边疆区图书馆和图书馆事业法》[9]、《萨哈共和国图书馆事业法》[10]、《阿穆尔州图书馆事业法》[11]、《列宁格勒州公共图书馆居民服务组织法》[12]进行了深入探讨,自治图书馆和农村图书馆的专门内容较少,其法条多是参照俄罗斯联邦No78-Φ3号《图书馆事业法》制定的,少部分的法条是考虑本州(区)的特殊因素制定的。所以对于俄联邦主体的图书馆事业法在此不进行深入研讨。
  资料显示,一些地方图书馆专门法中对于农村图书馆建设治理的法学条文相对详尽,并较具借鉴价值[13-14]。这类地方图书馆专门法,通常都是相关自治主体依据前面述及的各类相关联邦法学和图书馆法制定的。由于这类专门法数量不少,鉴于篇幅所限,这里仅选择两部法规进行略论探讨,尽量做到以点代面。2017年12月29日弗拉基米尔州颁布了第1384号决议《弗拉基米尔州公共图书馆采用规范要求的措施及公共图书馆资源保障标准》[15],该决议阐明了弗拉基米尔州中心图书馆与农村图书馆的关系--“中心图书馆按照自身的功能,是中央集中图书馆系统的合法继承机构,可以领导城市和农村的社区图书馆”;“中心图书馆不仅要对具有分馆地位的城市社区图书馆实施工作措施上的帮助,也要对独立的或文化--休闲综合体中的农村图书馆实施工作措施帮扶”(第二部分第1款)。该决议对农村图书馆建设、设备、馆藏的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为了使弗拉基米尔州的所有居民包括人数少于500人的农村居民点都获得图书馆服务,除了固定图书馆,还要实施流动图书馆服务,建立图书分理站、图书角,而且还要借助当地交通系统,根据居民的需求,定期提供纸质图书和其他载体的信息材料”。“关于人数少于500人,距离居民行政中心在5公里以内的农村居民点,可以建立社区图书馆分理站,或流动图书馆”,“关于人数多于500人,距离行政中心超过5公里的农村居民点,可以建立社区图书馆分馆”,“图书馆的每一个读者座位为2.5平方米或每100位农村居民设置不少于1.5平方米的读者座位”(第2章第2款)。“农村图书馆的技术工具和设备必须保障能够实现图书馆的基本功能,同样要考虑这些装备是否能够得到合理使用”。此外,还在该条下列出了设备的基本数量要求。另外,还规定“过时或物理上老化的图书馆专门设备,要根据法学按时注销,图书馆的创建机构要根据俄罗斯联邦的现行法学制定农村图书馆专门设备的使用规则及使用时间标准” (第3章第5款)。
  2017年10月19日由普斯科夫州图书馆馆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普斯科夫州政府批准的《普斯科夫州自治图书馆工作的新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16]参照联邦文化部与大众传媒部的第32号命令的第三部分《农村公共图书馆服务的最低资源保障标准》对该州自治图书馆的工作人员编制数量进行了细化规定:“图书馆服务的居民数量在300-500人间的可获1个编制;500—1 000人可获1—1.5个编制;超过1 000人的,每1 000位居民可提供1名图书馆工作人员(编制),也可以每500名超过15岁的居民拥有1位图书馆员”。关于农村图书馆的电脑设备这样规定:每1 000名用户可设置1台电脑(农村图书馆的电脑数量可以不按用户人数来定),为了保障图书馆工作合乎规范地展开,要求每2名图书馆工作人员配备1台电脑。由于普斯科夫州经济条件相对落后,该《新标准》规定:“距离潜在用户的居住地7公里以内,可以设立一所固定图书馆”(第5章第4款);农村图书馆的工作时间:“(在取得地方自治机关同意的情况下)每周36小时”;也对农村图书馆的馆藏提出了具体要求:“自治图书馆(含农村图书馆)的馆藏品种中必须有50%是各类载体的新出版物”,“农村图书馆年馆藏更新率不低于馆藏总量的8-10%”(第3章第2款)。“农村图书馆定期出版物最低标准:不少于1种区域性报纸和1种区域性期刊,不少于2种全版国家级日报;不少于1种国家级周报” (第3章第6款)。《新标准》对农村图书馆与社会团体、组织的联系进行了具体要求:“要依靠当地居民,吸引他们关注图书馆问题”,“通过建立图书馆友谊协会、慈善旧济会吸引社会团体参加图书馆馆理工作”,“参加当地社会、文化、教育工作”,“宣传本馆服务的价值,能提供的机会”,“向社会团体宣传本馆的目标、任务、工作前景”,“向当地社会汇报本馆的工作”(第7章1、2、3、4、5、7款)。财政问题是农村图书馆建设和运转的基本问题,是图书馆治理的重要内容,《新标准》规定普斯科夫州自治图书馆(包括农村图书馆)的建设和运转费用:“由地方预算资金承担,根据情况由国家财政预算从社会资助合作基金拨款;由区域发展基金、财政补贴基金承担,同样由国家和地方非预算基金承担;由来自于各类组织、私人的捐助、赞助资金来承担”(第8章第2款)。

  3.2地方农村图书馆专门法
  由于俄罗斯实施的是地方自治制度,所以每一个州、区、都制定了各类农村图书馆专门法规,有的以“决议”的形式,有的以“标准”的形式制定,有的法规较为详尽具体,有的则较为概括。一般来讲,都是以俄联邦文化与大众传媒部颁布的第32号令的第三部分《农村公共图书馆服务的最低资源保障标准》为基础,考虑本地区的各要素特点制定的。由于这类法规较多,下面仅以《宾赞州社会文化中心农村图书馆工作的新型标准》[17](以下简称《标准》)为例予以介绍。该《标准》共分为7章,全方位地反映了农村图书馆的工作准则,包括对房舍的要求、馆藏的要求、农村图书馆的社会影响与任务、读者服务、馆员的职业培训等细则。
  《标准》规定了社会文化中心内设图书馆的社会影响和任务,对农村图书馆进行了定位(第1章)。“当今,农村图书馆是农村社会结构、地方社会生活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第1款),“联邦和地方图书馆法,中央和地方的资金来源是保障农村图书馆稳步工作的基础” (第10款)。第2章要求“为了保障当地不同民族的居民获得本民族语言的文献、信息,图书馆需要探讨居民的民族构成,弄清不同民族群体对文献、信息的语言载体需求状况”(第5款)。“农村图书馆的特殊影响在于在居民当中普及历史--地方志知识和信息,为此,图书馆应认真搜集、保存地方历史、文化生活内容的文献”,“图书馆组织纪念记事和地方志工作,探讨、传播自己的‘大故乡、小故乡’的历史和文化”(第8款)。
  第3章“图书馆馆舍与布局”共由7款组成,基本参照俄联邦文化与大众传媒部颁布的第32号令制定,此处不赘述。
  “图书馆馆藏”部分(第4章)对宾赞州农村图书馆馆藏范围、不同载体类型的馆藏文献的数量和比重提出了要求,关于期刊、报纸的种类和数量及馆藏更新率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特别针对少数民族读者的馆藏问题进行了规定:“关于不同民族群体的读者的图书出版物的数量要参考国际准则制定,500位居民—100册,总数2 000位居民以下,每10人1册”(第6款)。“为了保障图书馆的馆藏质量,必须不断进行馆藏更新,每年馆藏更新率必须不少于现有图书总量的7%,其中包括250种新书,还有170种不同载体的新出版物,包括通过图书馆间交流渠道保障的期刊(第9款)。”
  “图书馆舍”部分对馆舍面积及内部布局提出了要求(第5章),主要参考俄联邦文化第32号令制定,此处不重复。第6章“图书馆职员”对馆员的数量、馆员的知识储备、知识更新进行了规定,主要参照第32号令,不赘述。
  “图书馆与社会的联系”部分要求“图书馆要塑造自己的正面形象,吸引采纳社会建议,展示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宣传馆藏资源的价值,宣传自己的服务和提供的机会,促进不同类型的居民参加具有重要意义的社会、文化、教育项目”(第7章第2款)。
  4结 语
  综上所述,俄罗斯从联邦到地方自治层面的相关法规中都有对于农村图书馆的相关规定,联邦图书馆事业法和地方图书馆法中都有对于农村图书馆工作的相关条款和细则,同样,俄联邦和地方还出台了大量的农村图书馆专门法。应该说,俄罗斯在农村图书馆的建设和治理方面有着完备的法学体系作为支撑,这保障了俄罗斯农村图书馆的健康长久发展。同时,俄罗斯农村图书馆法的完备也说明了农村图书馆在俄罗斯农村的文化、教育、社会领域中的重要地位和影响,证明了农村图书馆是实现农村现代文明不可或缺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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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王迎胜,男,1973年生,副教授,,论文2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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