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现代俄罗斯立法中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不仅立法技术高超,程序设计严密,而且具有扩展性,特别是规定了特殊情况下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如作品权精神损害赔偿,法人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这些法学规定对遭受侵害的公民或者法人提供更多的救济途径,突出了对受害人所受精神损害的关注,更体现了现代俄罗斯立法的严密性和周密性,值得中国借鉴。 与中国对于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不同,俄罗斯联邦法学明确规定了法人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51条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及其赔偿的条件可以得出结论,只有对自然人才能造成精神损害。对法人造成身体或者精神痛苦似乎不可能。但是《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52条规定了公民名誉、尊严和商业信誉的保护,譬如说,俄罗斯民法典在对待法人的商誉的保护上旗帜鲜明地宣称:“对于保护公民商业信誉的规则相应的适用于法人的商业信誉的保护”。而在这些规则中不仅仅规定了损害赔偿,而且还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根据这些条款,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全体会议1994年12月20日第10号决议第(5)项给出了如下说明:“调整因传播诋毁公民商业信誉的信息导致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则也适用于传播法人这类信息的情形”。《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52条第7款规则的适用不能脱离第152条其他条款的规则,最主要的是不能脱离专门适用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民法典第151条规定的规则。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52条第7款,该条定义中的对于公民商业信誉保护的规则相应地适用于法人商业信誉的保护。其中包括,法人完全像公民一样有权通过法院要求对损害其名誉、荣誉或商业信誉的信息进行辟谣,除非传播这种信息的人能证明它们属实。根据利害关系人,原所有人或者其继承人的要求,也允许在法人终止后保护其商业信誉。 如果诋毁法人商业信誉的信息是通过大众传媒传播的,则应通过相同的大众传媒进行辟谣。同样,对法人商业信誉保护的方式也适用于民法典第152条第2―6款含有的其他规则。但是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51条、第152条的含义中可以得出以下例外情况。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则不可能适用于法人商业信誉的保护,因为这明显地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51条第一部分规定的的精神损害的概念相抵触。 由此可知,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法人在其商业信誉受到损害时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即使在法人终止后其利害关系人、原所有人或者其继承人仍然可以通过法学规定的程序获得保护,并明确了保护的方式,实现了人们为追求一定的利益而成立并赋予法人拟制人格的价值,对法人的保护更合理,更全面,更完善。俄罗斯在法人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立法技术较高,具有前瞻性,更符合现代法治的发展趋势,值得中国合理借鉴。但是笔者倾向于不要过分扩大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将其限制在对商业信誉的保护,关于名称权、商标权等其他权利可以由其他法学以赔偿损失的方式保护。 三、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 中国《民法通则》规定,受害人对遭受他人侵害有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2001年最高法院《对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规定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该项权利。同时规定,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受害人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将中国刑事案件的赔偿范围限于物质损失,认为对犯罪分子处以刑罚可以对弥补受害人所受到的心灵创伤,是对受害人精神上的抚慰,可以“以刑抵赔”,无须再另外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同时,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审理精神损害赔偿难度较大,不易操作,作用了刑事案件的正常审理和及时结案,不利于快速有效地打击犯罪。这种看法有其合理的一面,但是也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首先,破坏了法制的和谐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刑”、“民”法学及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规定的不一致,造成了法制不统一。其次,不能很好体现法的价值。法主要具有正义和利益两大类价值,只注重于对被告人刑事处罚,对被害人遭受的巨大精神损失置之不理,无法体现法学的正义价值和人文精神。 在现代国际人权保障制度中,对被害人人权保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在立法上都明确规定给予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20世纪中期,俄罗斯在制度上已经基本确立起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并重的赔偿制度。现行的《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44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原告人关于犯罪行为所受到的直接损害可以要求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对刑事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对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能够提起诉讼的主体(包括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检察长)、时间、方式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法庭首先需要对受审人的犯罪行为是否给被害人造成精神损害进行认定,损害被认定后,法庭应依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101条的规定确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方式、数额。首先,精神损害赔偿以金钱形式给付;其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由法院根据对被害人造成的身体和精神痛苦的不同程度来决定,当以侵权人的过错为损害赔偿的依据时法院还要根据致害人的过错程度确定赔偿数额;再次,受害人身体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和性质由法院根据与受害人个人特点有关的身体和精神痛苦的程度作出决定。最后,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时,还应斟酌合理性和公正性的要求。 这种规定能够保障财产蒙受损失的被害人的正常生活或生产活动,能够有效弥补被害人的心灵创伤,被害人的精神伤害得到抚慰,从而全面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由此可见,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是应当存在的,并且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可行的。俄罗斯较早地确立了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并为这种制度的实施规定了较为严密的、可行性方法,从而保证了这种制度能够得到真正的实现。 随着中国现代法治文明的进一步发展,借鉴俄罗斯联邦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先进之处,完善中国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能够更好地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中国法制和司法的统一。 综上所述,通过对现代俄罗斯立法中特殊情况下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略论,我们可知,现代俄罗斯立法中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不仅立法技术高超,而且具有扩展性,对遭受侵害的公民或者法人提供更多的救济途径,突出了对受害人所受精神损害的关注,更体现了现代俄罗斯立法的严密性和周密性,值得中国借鉴,而且对中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立法的完善极具价值和富有意义。 参考文献: [1]Эрделевский А.М. Компенсация морального вреда. - М.: Юрист, 1996. [2]杨立新.侵权责任法[M].北京:法学出版社,2017. [3]Эрделевский А. М. Моральный вред и компенсация за страдания. с. 92. [4]Эрделевский А. М. Моральный вред и компенсация за страдания. с. 92. [5]Эрделевский А. М. Моральный вред и компенсация за страдания. с. 9. [6]Боннер А. Можно ли причинить моральный вред юридическому лицу.// Российская юстиция.―1996.―№ 6. [7]张新宝.名誉权的法学保护[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8]王利明.人格权法探讨[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 [9]杨立新,朱呈义,薛东方.精神损害赔偿――以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为中心[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119. [10]马俊驹,余延满.浅谈法人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4). [11]王克衷.台湾与祖国大陆法人制度比较[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2-17. [12]冉克平.非财产损害概念的反思与中国立法的选择[EB/OL].省略elaws.com/int/artpage/3/art_6088.htm. [13]Комментарий к Гражданскому кодексу РФ, части первой (постатейный).// Отв. ред. О. Н. Садиков.―М.,1997. [14]Постановление Пленума ВС РФ от 20 декабря 1994 г.“Некоторые вопросы применения законодательства о компенсации морального вреда”.// Бюллетень ВС РФ. -1995. -№ 3. [15]陈现杰.《对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G]//判解探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44. [16]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K].黄道秀,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17]俄罗斯联邦民法典[K].黄道秀,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 [责任编辑 郭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