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特殊情况下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探讨[俄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俄语论文 责任编辑:阿米更新时间:2017-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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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现代俄罗斯立法中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不仅立法技术高超,程序设计严密,而且具有扩展性,特别是规定了特殊情况下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如作品权精神损害赔偿,法人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这些法学规定对遭受侵害的公民或者法人提供更多的救济途径,突出了对受害人所受精神损害的关注,更体现了现代俄罗斯立法的严密性和周密性,值得中国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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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俄罗斯;作品权;法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
  中图分类号:D93/9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7)09-0232-04
  
  引言
  权利保障水平和人的自由,以及全人类价值的至高无上是法治国家公认的特点之一。每个人都有权以法不禁止的所有方式捍卫自己的权利和自由。其中精神损害赔偿权就是这种权利之一。精神损害赔偿是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者遭受精神痛苦等无形损害, 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形式的赔偿等措施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学制度。精神损害一般包括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精神痛苦有两个来源: 一是侵害公民身体的生理损害, 二是侵害公民心理的精神损害。而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指的是公民、法人维护其人格利益、身份利益的活动受到破坏, 因而导致其人格利益、身份利益造成的损害。精神损害赔偿具有填补损害、抚慰受害人和制裁违法活动的功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促进了人的非物质利益和人身非财产权利的更好保护,当然,也有利于民主法制社会的形成和巩固。中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近年来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和完善,特别是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基本规则,即“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一条文尽管是立法首次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概念,但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规则比较保守,一直受到学者的批评,并不符合中国司法实践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实际操作状况,因此,应当在司法实践中需要不断总结,以求完善。当代俄罗斯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不仅立法技术高超,而且具有扩展性,特别是规定了特殊情况下的精神损害赔偿,如本文研讨的作品权精神损害赔偿,法人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这些法学规定对遭受损害的公民或者法人提供了更多的救济途径,突出了对受害人所受的精神损害的关注,更体现了现代俄罗斯立法的严密性和周密性,值得中国借鉴。
  一、作品权精神损害赔偿
  在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相当滞后,大多是准则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不易操作,这一点在作品权赔偿问题上表现的尤为突出。2001 年修改颁布的《作品权法》第10 条明确规定,“作品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第1条至第4条为人身权, 包括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著作完整权。在现行《作品权法》中, 有关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在第46条、第47 条, 其承担责任的形式是停止侵害、消除作用、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这些准则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时, 通常无具体细则可以依循,给侵权者逃脱责任留下了法学漏洞。更为关键的是, 遍观中国整个民事法学体系, 找不到一条对于侵犯作品权可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根据《俄罗斯联邦作品权和邻接权法》第15条第1款,作者的人身非财产权利由以下权利构成:(1)作者身份权,即承认著作作者的权利;(2)姓名权,即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以作者真实姓名、笔名或者没有姓名标志的方式使用著作;(3)权,即或者许可以任何形式著作;(4)作者声誉保护权,即著作保护权,包括其名称,避免对作者的名誉和尊严造成损害的各种歪曲或者其他能够导致侵害的行为。
  在俄罗斯民法中对作者身份权、姓名权和权内容的规定基本上是固定的。作者身份权由民法、行政法和刑法保护。精神损害赔偿是作品权保护的方法之一,在权利遭受侵犯时只有作者或表演者在其人身非财产权利遭受侵犯的情况下能够采用这种保护措施。并且,作者或表演者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应当证明:(1)其作品权或邻接权遭受侵犯的事实;(2)导致其身体或精神痛苦的事实(如,医疗机构的证明,专家的书面鉴定结论,其他方式);(3)侵权行为与精神损害后果(身体痛苦或精神痛苦)之间有因果关系。
  在起诉中提出赔偿数额时作者或表演者应向法院说明,上述提出的金额怎样才能够赔偿对其造成的损害。反之,提出的巨额赔偿看上去明显是被臆造出来的,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对被告处以少量赔偿数额的判决。
  应当将非法传播著作的数量,或者在一般情况下著作的传播区域、歪曲著作的性质和侵犯其意思的程度、作者名誉和尊严的损失程度;被侵犯的权利的可还原性作为值得考虑的情况。
  综上所述可知,中俄对于作者的人身权(在中国《作品权法》中称之为作者人身权,在《俄罗斯联邦作品权和邻接权法》中称之为作者的人身非财产权利)的规定都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除中国《作品权法》中的修改权和俄罗斯《《俄罗斯联邦作品权和邻接权法》的作者身份权相异外,其他三个方面的内容基本上是相同的。此外,俄罗斯联邦立法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是作品权保护的方法之一,且规定只有作者或表演者在其人身非财产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下才能够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规定作者身份权由民法、行政法和刑法保护,使得俄罗斯作品权遭受侵犯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保护比中国规定的更全面,具体。并列举了作品权受到侵犯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值得中国借鉴。
  二、法人精神损害赔偿
  中国对于法人能否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长期以来在各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与争议。对待该问题主要有两种相反的观点,即否定说与肯定说。否定说认为,精神损害只限于受害人因人格权或其他权利受到侵害以后而遭受的生理疼痛、精神痛苦以及其他不良情绪,并不包括人格权遭受侵害这一事实本身,亦即所谓的“精神利益”的丧失。法人是社会组织,不可能像自然人一样具有思维活动和心理状态,法人的人格权遭受损害不会产生精神上的痛苦,俄语论文题目,至多仅是商誉权受到损害。法人不存在精神损害的原因,系因法人没有生命,不会有生理上的精神活动,因此不可能会有精神损害的情形产生。所谓法人的精神利益丧失或称为人格利益的损害,本身也不是精神损害。在法人人格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其所导致的损失主要是财产损失。
  与否定说相反,一些学者主张法人同样可以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只承认法人享有的财产权可以得到法学保护在制度上具有缺陷。具有代表性的学说是:(1)法人人格权保护说。否定法人有精神损害,就等于否认法人的人格,其结果必然使法人本身失去了存在的依据。 “法人人格权是与法人财产权同等重要的一项民事权利,它表现法人独立的主体资格,标志法人全部活动的总的评价,并体现一定社会评价的权利。”如果不通过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确认法人人格权的保护,显然不符合现代立法精神。(2)法人精神实体说。根据法人实在说,认为法人不是仅仅在理念上存在,俄语论文,而是社会上客观存在的实体。(3)法人成员痛苦说。有学者认为,法人也是由自然人个体组成的联合组织,法人的利益跟每个自然人的利益紧密相关。侵害法人,必然损害法人每个成员的精神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其精神损害不仅表现出法人“商誉”、“名誉”上的损失,还表现出法人成员身心感情上的伤害,作用了其工作干劲和情绪等,进而由这些无形精神损失可能转化为物质损失。(4)法人非财产损害说。有学者通过对“精神损害”概念的改造模糊法人精神损害否定说和肯定说的对立。他们认为,“精神损害”与财产损害的概念分类本身就具有不周延性。法人作为社会组织,不能产生自然人才能出现的精神上和心理上的痛苦,因此法人不能发生精神损害;但是不可否认,法人的人格权具有人身性质,当其受到侵害时通常难以用金钱予以衡量,这些损害形式应当属于“非财产损害”。这种学说本质是承认法人人格权利遭受侵害并不能完全以财产损害解释,但同时避免了研讨“法人精神利益”的敏感话题,可算是一种折中说。

  中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此可见,目前中国是不承认法人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
  与中国对于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不同,俄罗斯联邦法学明确规定了法人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51条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及其赔偿的条件可以得出结论,只有对自然人才能造成精神损害。对法人造成身体或者精神痛苦似乎不可能。但是《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52条规定了公民名誉、尊严和商业信誉的保护,譬如说,俄罗斯民法典在对待法人的商誉的保护上旗帜鲜明地宣称:“对于保护公民商业信誉的规则相应的适用于法人的商业信誉的保护”。而在这些规则中不仅仅规定了损害赔偿,而且还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根据这些条款,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全体会议1994年12月20日第10号决议第(5)项给出了如下说明:“调整因传播诋毁公民商业信誉的信息导致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则也适用于传播法人这类信息的情形”。《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52条第7款规则的适用不能脱离第152条其他条款的规则,最主要的是不能脱离专门适用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民法典第151条规定的规则。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52条第7款,该条定义中的对于公民商业信誉保护的规则相应地适用于法人商业信誉的保护。其中包括,法人完全像公民一样有权通过法院要求对损害其名誉、荣誉或商业信誉的信息进行辟谣,除非传播这种信息的人能证明它们属实。根据利害关系人,原所有人或者其继承人的要求,也允许在法人终止后保护其商业信誉。
  如果诋毁法人商业信誉的信息是通过大众传媒传播的,则应通过相同的大众传媒进行辟谣。同样,对法人商业信誉保护的方式也适用于民法典第152条第2―6款含有的其他规则。但是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51条、第152条的含义中可以得出以下例外情况。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则不可能适用于法人商业信誉的保护,因为这明显地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51条第一部分规定的的精神损害的概念相抵触。
  由此可知,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法人在其商业信誉受到损害时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即使在法人终止后其利害关系人、原所有人或者其继承人仍然可以通过法学规定的程序获得保护,并明确了保护的方式,实现了人们为追求一定的利益而成立并赋予法人拟制人格的价值,对法人的保护更合理,更全面,更完善。俄罗斯在法人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立法技术较高,具有前瞻性,更符合现代法治的发展趋势,值得中国合理借鉴。但是笔者倾向于不要过分扩大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将其限制在对商业信誉的保护,关于名称权、商标权等其他权利可以由其他法学以赔偿损失的方式保护。
  三、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
  中国《民法通则》规定,受害人对遭受他人侵害有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2001年最高法院《对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规定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该项权利。同时规定,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受害人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将中国刑事案件的赔偿范围限于物质损失,认为对犯罪分子处以刑罚可以对弥补受害人所受到的心灵创伤,是对受害人精神上的抚慰,可以“以刑抵赔”,无须再另外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同时,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审理精神损害赔偿难度较大,不易操作,作用了刑事案件的正常审理和及时结案,不利于快速有效地打击犯罪。这种看法有其合理的一面,但是也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首先,破坏了法制的和谐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刑”、“民”法学及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规定的不一致,造成了法制不统一。其次,不能很好体现法的价值。法主要具有正义和利益两大类价值,只注重于对被告人刑事处罚,对被害人遭受的巨大精神损失置之不理,无法体现法学的正义价值和人文精神。
  在现代国际人权保障制度中,对被害人人权保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在立法上都明确规定给予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20世纪中期,俄罗斯在制度上已经基本确立起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并重的赔偿制度。现行的《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44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原告人关于犯罪行为所受到的直接损害可以要求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对刑事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对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能够提起诉讼的主体(包括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检察长)、时间、方式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法庭首先需要对受审人的犯罪行为是否给被害人造成精神损害进行认定,损害被认定后,法庭应依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101条的规定确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方式、数额。首先,精神损害赔偿以金钱形式给付;其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由法院根据对被害人造成的身体和精神痛苦的不同程度来决定,当以侵权人的过错为损害赔偿的依据时法院还要根据致害人的过错程度确定赔偿数额;再次,受害人身体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和性质由法院根据与受害人个人特点有关的身体和精神痛苦的程度作出决定。最后,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时,还应斟酌合理性和公正性的要求。
  这种规定能够保障财产蒙受损失的被害人的正常生活或生产活动,能够有效弥补被害人的心灵创伤,被害人的精神伤害得到抚慰,从而全面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由此可见,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是应当存在的,并且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可行的。俄罗斯较早地确立了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并为这种制度的实施规定了较为严密的、可行性方法,从而保证了这种制度能够得到真正的实现。
  随着中国现代法治文明的进一步发展,借鉴俄罗斯联邦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先进之处,完善中国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能够更好地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中国法制和司法的统一。
  综上所述,通过对现代俄罗斯立法中特殊情况下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略论,我们可知,现代俄罗斯立法中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不仅立法技术高超,而且具有扩展性,对遭受侵害的公民或者法人提供更多的救济途径,突出了对受害人所受精神损害的关注,更体现了现代俄罗斯立法的严密性和周密性,值得中国借鉴,而且对中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立法的完善极具价值和富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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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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