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东西方之间新航路的开辟和美洲大陆的发现,使各大洲的来往日益频繁,不同地区之间法学的联系也不断加强,很多地区卷入了由欧洲国家殖民扩张带来的法学变迁之中,世界法学史逐渐进入了一个由西措施主导的阶段。从15世纪末开始,西班牙、葡萄牙、法国和荷兰等欧洲大陆的罗马日耳曼法系国家在世界各地进行殖民扩张,并在其殖民地上推行自己的法学,使罗马日耳曼法系的范围逐步从欧洲大陆延伸到美洲、非洲和亚洲的许多国家和地区。紧随欧陆国家之后,英国也不断对外殖民扩张,掠夺了遍布全球的海外殖民地,英国法被强行适用于这些殖民地,从而形成了以英格兰普通法为基础的普通法系。今天,世界很多地方的法学都受到了来自欧陆的罗马日耳曼法和英国普通法制度的作用。 为了更清晰地了解人类法学发展史上这个作用深远的历程,从而更好地理解今天世界法学的格局,我们有必要认真梳理前殖民地国家法学发展演变的脉络。殖民活动的范围广泛,前殖民地国家为数众多。本文探讨的重点是西班牙殖民时期的菲律宾法。从法学史探讨的角度来看,菲律宾是一个颇为独特的国家。在其历史的早期,当法学在群岛的大部分地区还没有出现时,这里就开始被外来者殖民。从1565年到1946年的近四个世纪里,菲律宾先后经历了西班牙、美国的殖民统治,因而被认为是西方文化色彩最浓的东方国家。随着殖民者的到来,它们的法学也被适用于这里,西班牙法和美国法在这个群岛之国先后涉足,今天的菲律宾法是罗马日耳曼法系和普通法系这两大西措施系相互融合的“混血儿”。从菲律宾法历史演进的历程和今天菲律宾法的情形看,西班牙殖民时期群岛适用的法学制度在菲律宾法学发展的历史上产生了长久的作用,奠定了今天菲律宾法的基础。探讨西班牙殖民时期的菲律宾法,能为我们了解殖民活动与西措施的传播、西方两大法系的发展提供一些具体的材料,对客观地认识和评价这段法学发展的历史有所帮助。 在西班牙人到来前,菲律宾群岛的中部和北部地区处于原始社会末期,国家还没有出现,也不存在法学,通行的是世代相传的习惯。南部的社会发展水平较高,形成了一些穆斯林国家,以《古兰经》为根本法学渊源的伊斯兰法在那里适用。20世纪初期,在菲律宾出现了两部被认为是前西班牙时期的成文法典,即《卡兰提奥法典》和《马拉塔斯法典》。但后来经过美国学者威廉·亨利·斯科特教授的探讨,它们在菲律宾法制史上都不曾真实地存在。 西班牙人来到群岛后,在这块东方殖民地上进行了法制建设。在海外殖民扩张过程中,西班牙人殖民菲律宾晚于美洲,菲律宾在行政上也长期隶属于美洲的新西班牙总督。因此,菲律宾殖民地多援用西属美洲殖民地已有的法学制度。但针对菲律宾的具体情况,西班牙政府也颁布了一些特别立法。其中之一是对于大帆船贸易的立法。菲律宾缺乏维持殖民地生存的黄金、香料等物质条件,它在各殖民地中也最为偏远。为了维持殖民地的生存和与宗主国之间保持稳定的联系,西班牙人在美洲的阿卡普尔科和菲律宾马尼拉之间建立起了大帆船贸易。这一贸易形式使菲律宾和美洲的新西班牙及伊比利亚半岛上的宗主国联系起来,也带来了维持殖民地生存的美洲白银。但它也引发了菲律宾和美洲殖民地、与伊比利亚的宗主国商人集团之间的利益冲突。为此,西班牙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学对大帆船贸易予以规制,这些立法构成了西班牙殖民时期菲律宾法独特的组成部分。 华人是殖民地经济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群人,马尼拉大帆船贸易和殖民地西班牙人的日常生活都离不开他们的贡献。他们也对菲律宾的天主教化和在中国传播天主教有重要的影响。但菲律宾西班牙人的稀少,导致殖民者对数量不断增长的华人忧惧不已。因此,西班牙政府制定的涉及华人的立法一方面注意对华人提供必要的保障,使其在殖民的影响得以发挥。同时,又对其施以必要的限制,以确保殖民地和西班牙人的安全。 鉴于群岛不同地区社会发展水平和法学发展状况不同,西班牙的殖民统治对群岛各地法学演进的作用是有异同的。在西班牙人到来前,菲律宾中部和北部地区还处于原始社会末期,西班牙殖民者到来后不仅很快占领了这一地区,其法学制度也没有遇到太多抵抗就进入了这里。虽然土著人原有的习惯部分得以保留,但这一地区适用的基本是西班牙人带来的法学。而群岛南部在西班牙人到来时已经出现国家,这里也一直没有完全置于西班牙人统治之下,所以当地原有的伊斯兰法继续存在,并与中部和北部的法学并行发展。南部与中部、北部法学有异,并行发展的态势直接作用到今日菲律宾法的格局。 18世纪波旁王朝开始在西班牙的统治后,对帝国在各个方面进行了改革,西班牙长期实行的殖民统治方式也随之发生较大的转变。当时实施了一系列经济改革方法,来促进菲律宾经济的发展,以使其逐步摆脱对王室补贴的依赖、实现经济自给。这些改革包括建立烟草专营、创设菲律宾王家企业和开放马尼拉港。为了实施改革,西班牙王室和殖民当局相继颁布了多种法令。19世纪,西班牙逐渐完成了各部门法法典的制定工作。随后,西班牙民法典、刑法典和商法典以及诉讼法典等也延伸适用于菲律宾。这些法典的引入是对 18世纪后西班牙本土和菲律宾殖民地政治与经济变迁的回应。 随着1898年美西战争结束和巴黎合约的签订,西班牙在这个群岛的统治结束了,但西班牙殖民时期的法学制度并没有就此在菲律宾消失。美西战争后,菲律宾又沦为美国的殖民地。鉴于菲律宾殖民地长期适用西班牙法的现实,西班牙实体法在不与美国法的基本准则相冲突的前提下被允许继续适用。但西班牙殖民时期的程序法由于繁琐、耗时、缺乏公正性,被仿效美国法制定的新的诉讼法取代。1946年,当菲律宾终于结束了近四个世纪的外族统治获得独立时,由于长期的罗马日耳曼法和普通法的交相浸润,它的法学制度已成为西方两大法系共同孕育下的混血儿。其中西班牙殖民时期菲岛适用的法学制度,在菲律宾法学发展的历史上产生了长久的作用,奠定了今天菲律宾法的基础。 西措施律制度对殖民原有习惯或法学取代的过程是一个违背殖民地人民意志、给他们带来极大伤害的过程,殖民地自己的法学或习惯因此失去了存在和发展的空间与机会。西方殖民者的统治结束后,他们的法学制度多继续在殖民地适用,成为殖民者留给前殖民地的一份重要遗产。但这些前殖民地国家的法学制度虽然和西方的法学制度非常相似,却往往只具有其形而缺少其实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