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法学起源比较[西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西语论文 责任编辑:姗姗老师更新时间:2017-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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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中国法学起源与其他西方国家相比,存在许多不同之处。 古代中国的“刑起于兵”、“兵刑合一”的特点就是此最好的体现。而西措施律的源头为古希腊、古罗马,所以,笔者以古希腊、罗马为代表,将中国古代法学起源与之相比较,从而总结出中国古代法学与古希腊、罗马法学起源特点的不同之处以及产生不同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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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古代中国;以刑为主;古希腊;古罗马;私法
  一、中国、古希腊、罗马法学起源
  (一)中国法学起源
  根据古文献记载,对于中国法学起源有很多种观点。笔者认为,最具说服力的为“刑起于兵”、“兵刑合一”说。
  “刑起于兵”,即法学起源与古代的氏族战争。“兵刑合一”是说,战争和刑法、刑罚是一回事,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这一观点能在很多古代文献找到依据。如,《国语・晋语六》记范文子语曰:“君人者刑其民,成而后振武于外,是以内和而外威。……夫战,刑之过也。……细无怨而大不过,而后可以武刑之不服者。”又《国语・鲁语上》记臧文仲之言曰:“刑五而已: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以威民也。故大者陈之原野,小者致之市朝,五刑三次,是无隐也。” 这就是中国古代“刑”的起源,也是法的起源。先民最初的法观念亦是如此。法即刑法,这种法是早期氏族间征诛、杀戮的产物,并且自始至终保持着暴力的特征。
  (二)古希腊法学起源
  古希腊是由许多城邦国家组成的,如雅典、斯巴达等,每个城邦各自制定和施行自己的法学,因而古希腊法并不是统一的法学体系。其中以雅典最为典型,所以我们以雅典为例,看看古希腊法学的起源。
  古希腊的雅典是氏族部落社会,由四个氏族部落构成。公元前8世纪,提修斯进行了改革。设立了以雅典为中心的管理机关,并将雅典的自由民划分为贵族、农民和手工业者三个等级。此后,经过德拉古、梭伦克里斯提尼和伯里克利四次立法改革,雅典民主法制的发展沿着不断削弱、剥夺氏族贵族的权力,不断提高、强化公民大会和陪审法庭的地位与影响的途径进行,到伯里克利时代,雅典的民主法治发展到了顶峰。从这可以看出,古希腊并没有像中国一样如此之多的氏族间的战争,而只是通过不断的立法改革,调整氏族间的利益分配。
  (三)古罗马法学起源
  “王政时代”调整人们行为规则的是长期以来形成的大家共同遵守的习惯。之后,在罗马居民中出现了“平民”这个特殊阶层,其是由拉丁姆境内的被征服者和因工商业发展而迁移来的居民组成。他们没有同罗马人一样的权利,这使得平民与贵族进行了长时间的斗争,直至公元前6世纪,终迫使贵族让步,从而出现了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改革,罗马法也随之产生。但平民的权利仍得不到有效的保护,经过又一系列的斗争,出现了《十二铜表法》。在公元前3世纪至公元3世纪之间,由于罗马对外征服和掠夺以及经济的发展,社会的主要矛盾由平民和贵族之间的矛盾转变为奴隶和奴隶主、被征服地区人民与罗马统治者之间的矛盾。为解决这一矛盾,外事裁判官依据“公平”、“正义”准则,创造了万民法。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古罗马法也不同于中国“刑起于兵”的特点。它是在一个国家内部经济及政治关系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注重私法规定和私法律说。
  二、中国、古希腊、罗马法学起源不同的原因
  (一)地理环境的不同
  中国文化起源于黄河流域,以黄河的各条支流而发展。唐、虞文化产生于黄河大曲的东岸及北岸、汾水两岸及其流入黄河的地带;夏文化发生于黄河大曲的南岸、伊水洛水两岸;周文化发生于黄河大曲的两岸、渭水两岸。使得中国农业有赖以发展的条件。另外,中国东临太平洋,西有帕米尔高原,南有喜马拉雅山,北有大漠,使得中国形成了一个独立封闭的系统,也使得中国文化发展较少受到外来文化的干扰,但也是此原因,部落之间只有在封闭的地方争取资源,故而不断发生为了利益而发生的兼并战争。这种战争促使国家和法学有了“刑起于兵”的特点。
  而古希腊位于巴尔干半岛的南部,包括希腊半岛、爱琴海诸岛屿、爱奥尼亚群岛以及小亚细亚西部沿岸的广大地区。希腊文明最早发祥于爱琴海区域的克里特岛。之后,文化中心移向南希腊,古希腊进入“迈锡尼文明”时期。古希腊城邦国境内有平原区宜于农业,有山区宜于畜牧,有海滨区宜于农业、渔业及小规模工商业。所以,古希腊文明与中国的农业文明,其是工商业文明。加之其可与外界进行贸易,所以不会因资源的不足而导致氏族战争。
  古罗马位于地中海西部的意大利半岛上,北临阿尔卑斯山,东、西、南三面临海。那里气候适宜,无酷暑与严寒、平原地带适于农业,山坡山谷间富有草原和树木,宜于畜牧,而且古罗马航海技术发达,这使得其能对外进行贸易,形成多元的经济,而不必为稀缺的资源进行氏族间的战争。
  (二)思想观念的不同
  在中国古代,法、刑、律同义。法在夏、商、周三代被称作“刑”;在春秋战国时期,李悝著《法经》,以“法”取代了“刑”,西语论文范文,后商鞅变法,改“法”为“律”。但不论名字如何改变,西语论文,它的职能都是对外诛伐,对内镇压。在古代老百姓的眼里,法就是刑,是镇压的手段,是暴力的工具。所以,中国人提及法学则色变,它们根本不觉得法学是用来保护他们权利的,反而是来禁止他们为一定行为的禁条。
  而在古希腊、罗马,法产生的原因就是为了调整社会各阶层的关系,它是一种确定权利义务的尺度和保障权利的手段,它的职能有政治性的,像在古希腊;还有经济民事性的,像在古罗马等等。所以,我们会发现,当我们与西方国家的人谈及法学时,他们总是会满脸笑容,因为在他们心里,法学是保障维护他们权利的有效途径。
  从上面我们可以看出,作用中西法学产生的原因有很多,各个国家的法学的产生都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我们只有探索出这些背景,才可以更好的借鉴吸收他国优良的法学,否则,只能是照搬硬套,最后,弄成个邯郸学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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