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对于动物权利争论的综述[西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西语论文 责任编辑:姗姗老师更新时间:2017-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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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7)07-1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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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2017年9月18日,由社科院法律探讨室主任常纪文牵头,国内多位权威法律专家和NGO组织负责人宫广通参与完成的我国首部《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在京发布,并向国内外公开征求完善意见。一时间,围绕该意见稿,褒贬不一,国内诸多学者认为“太过超前”、“不具可操作性”;而国际动物保护权威则认为“太过保守”、“保护力度不够”。本文借此次动物保护立法契机,以“动物权利”为讨论核心,结合中西方学界各派观点,并寻求我国动物保护应有的路径做一初步探讨。
  关键词 动物权利 动物立法 动物保护
  
  
  一、西方学者对于动物权利观点
  1.支持动物有法学权利的观点
  澳大利亚哲学家彼得•辛格是公认的动物解放运动代表人物,他深受边沁功利主义的作用,认为动物具有感受痛苦的能力,主张给予动物伦理关怀,赋予动物法学权利。他指出“只要某一生灵感知痛苦,在道德上便没有理由拒绝考虑这一生灵的痛苦感受。将动物排斥在道德考虑以外是错误的,是一种物种歧视”①。美国法理学家费恩伯格也认为动物属于那些能够在实际意义上赋予或否认权利的生灵。他认为大多数人都确信动物是有权利的,因为许多人都对动物持有这样一种道德判断,即动物应该有得到善待和不遭受不必要痛苦的权利,并且剥夺这种权利是一种不公正、冤屈错误,而不仅仅是赔偿缘由②。美国著名动物法教授弗兰西恩则引进平等考虑的准则,主张动物权利要得到真正的保障,首要之事必须改变人与动物的关系,不能再将动物视作资源,而要作为平等的利益群体。他指出,只有改变动物在法学上作为人的财产的地位,脱离“物”的属性,才能公正人道地去平衡人的利益和动物的利益,动物才能真正得到保护③。而动物权利最伟大的捍卫者汤姆•雷根则从哲学理论上为捍卫动物权利进行了更为系统和全面的论证,也提出了更为激进的主张。他提出“动物运动的目标是要废除对动物的剥削,完全废除商业性的动物农业,完全废除皮毛工业,完全废除科学对动物的利用④。”并认为“动物是具有与人类相同的,重视自己生命的能力的生物,具有其天赋价值对生命平等的自由权⑤。”动物符合生命主体的标准,因此动物身上的天赋价值意味着动物具有不被他人仅仅作为工具利用的权利,动物享有被尊敬地对待和不被伤害的权利。
  2.反对动物有法学权利的观点
  有激进者呼吁赋予动物权利,就有反对者为人类利用动物而进行辩护。美国密西根大学哲学教授卡尔•克亨虽然和雷根一样肯定,赞同和支持保护动物,但是在动物权利上和雷根有着严重的分歧。他认为权利来源于道德共同体,而自为,理性的人类具备了道德和心理能力,是唯一的“道德代理人”,因此拥有了权利。而动物没有道德意识,不能从事道德思考和构筑道德准则,因此动物无法拥有权利⑥。动物福利派的诸多人士也认为动物权利理论的主张过于极端,他们认为如果减少动物的痛苦,使用动物进行实验,食肉是可以接受的,希望通过法学来规范人类利用动物的行为,为动物提供一定的保护,免受不必要的伤害。
  二、我国学者对于动物权利观点
  而在我国学术界,有关动物权利的论争一直没有平息。主要可以分为两个阵营,“主客一体化法立场下的肯定论者”和“主客二分法立场下的否定论者”。此外也有走中间道路的学者,突破这两种探讨范式,综合法律和伦理学的精神,既承认动物的自然权利,但也不反对人类对动物的利用。
  持肯定论立场的学者们提出了一种新型的生态主义法学观念,反对人类中心主义,认为主客体之分是相对的,人类不是唯一的主体。主张权利共同体的范围可以从人类拓展到其他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例如动物。认为动物和人一样是生命主体,有其内在价值,不应该将其固定在工具的位置上,应该维护和认可它们的自然权利。“承认自然界及其生物具有内在价值,承认地球上的生物享有生存和存在的权利,主张人与自然和谐共存⑦。”
  持否定论立场的学者则认为权利是根植于人类的道德世界,专属于人类。权利的扩展不能延伸至动物,否则将会颠覆我国法学关系的主客二元结构和以此为基础的法学秩序,而要将这种固定几千年的主客二元法学结构和由该结构维护的法学秩序进行重构,其难度之大恐怕任何国家都很难接受和完成,所以将动物上升为法学上的权利主体缺乏现实可操作性和难以跨越的理论鸿沟。简而言之,法学是人的法学,法学权利也只有人享有。“法学对人与动物的调整,只能从主体与客体的关系的角度加以规范⑧。”动物不能在现有法理基础下成为主体享有与人一样的权利。
  这两派观点无论是从探讨范式,世界图景的认识,价值观念,法律措施论上都存在很大的异同,他们的论争起因皆是由于对德国民法典第90a条的不同解读,德国民法典在第90a条中明确规定,“动物不是物。它们由特别法加以保护。除另有其他规定外,对动物准用有关物的规定⑨。”肯定论者认为这是一次重大突破,改变了动物作为法学客体的近况,而走得更远的学者则认为“动物成为主体是法学的必然选择⑩”。而否定论者则认为这只是基于对动物保护强烈呼声之下的一种回应性的调整,并没有将动物从法学客体中剥离而上升为主体,只是一种“概念美容 ”。由于我国经济状况,社会发展,文化传统等各方面和西方发达国家有不小的差距,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起步甚晚,至今还没有形成一整套完整的动物保护法学体系,因此学界的论争大多是建立在对西方动物保护立法的借鉴和研讨之上,由此,笔者认为我们应该首先对借鉴的对象,西方动物保护立法的起源和发展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把握。
  三、结语
  笔者赞同许多学者动物非“物”的观点,动物是完全不同于没有生命的物体。许多探讨也证明了一些觉有发达大脑的动物如黑猩猩、海豚和人有相似的情感,能感受喜怒哀乐并且通过一定方式表达。毫无疑问,动物需要被善待、必要的关怀。然而,鉴于我国目前经济状况,社会发展,文化传统等各方面与西方发达国家仍有不小的差距。直接在我国确立动物法学权利太过于激进,既不现实,又难以取得良好的立法效果。因此,笔者不支持现在就将动物权利上升为法学权利,而是应该从动物福利立法着手尽快推出动物保护法,禁止残忍对待动物等法学法规。更进一步而言,与其大大空谈动物与人具有平等法学地位、动物权利等形而上的问题,不如给予动物实实在在的基本保护,方才是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的路径。
  ★ 基金项目:本文是华东政法大学探讨生创新能力培养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阶段性探讨成果之一,项目编号0903011。
  
  注释:
  ①曹菡艾.动物非物:动物法在西方.法学出版社.2017:137-140.
  ②Joel Feinberg.The Rights of Animals and Unborn Generations.in W.T. Blackstone(ed.).Philosophy and Environment Crisis, Athens, GA, University of Georgia Press.1974:50.
  ③曹菡艾.动物非物:动物法在西方.法学出版社.2017:165-169.
  ④汤姆•雷根,卡尔•科亨.杨通进、江娅译.动物权利论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3.
  ⑤汤姆•雷根,卡尔•科亨.杨通进,江娅译.动物权利论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136-144.
  ⑥常纪文.动物福利法治:焦点与难点.法学出版社.2017:309-310.
  ⑦喻名峰.论生态主义法学观念下权利共同体范围的拓展.甘肃社会科学(法律).2017(5).
  ⑧陈本寒,周平.动物法学地位之研讨.中国法律.2002(6).
  ⑨常纪文.动物有权利还是仅有福利?―“主、客二分法”与“主、客一体化法”的争论与沟通.环球法学评论.2017(6).
  ⑩高利红.动物的法学地位探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
   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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