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雅人公医乐信·瓦坦的故事--1918~1924年西班牙流行性感冒时期[西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西语论文 责任编辑:姗姗老师更新时间:2017-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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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湾总督府警政体制下的公医“台湾公医规则”(共11条)于1907年11月以府令第92号公布时,公医直属台湾总督管辖,接受其任免、配置位置及设立管辖区域范围等命令。到1916年9月13日,府令第52号修正“台湾公医规则”时,决定台湾公医隶属于台湾总督府警务局卫生课,并接受地方知事或厅长的任免、配置位置及设定管辖区域范围等指示,且直接接受郡守、支厅长、警察署长、警察分署长的指挥,从事预防传染病、种痘、公娼私娼的卫生管理、伤病救济等第6条内所规定的8项工作。因为公医不是仅从事医疗的一般医生,医疗之外还得负担辅助警察的公共事务,负起公共卫生管理、医事、报告等三大任务。其中与“蕃地”公共卫生有关的,是第6条之第8项“蕃地蕃人之诊断”、第9项“蕃地卫生”、第10条“蕃人疗养、施药之指导”,以及第11条有关“报告”义务。根据第11条的规定,所有公医皆有义务在一年内分两期(1~6月,7~12月)分别于7月5日和1月5日前,向知事或厅长“报告”有关第6条所规定之医务,以及“依照官命所处理的事项”。但如有“紧急事务”时,则需随时做临时报告。1在“依照官命所处理的事项”中,有......(论文页数是: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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