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阿拉伯语中对亲族称谓的比较[阿拉伯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阿拉伯语论文 责任编辑:艾米尔更新时间:2017-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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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语言作为文化的物质外壳,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体现该文化的基本特点的。本文以亲族称谓作为切入点,将汉语阿拉伯语比较,通过表面现象,略论出其内在原因--使用这两种语言的文化分别形成于农耕社会和游牧社会这两种不同形式的社会中。本文对比了汉语阿拉伯语的亲族称谓并略论其不同的成因,是以阿拉伯民族和以汉族为主体的中华民族在日常生活中的亲族称呼为基础的,一些特殊的亲族称呼不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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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汉语;阿拉伯语;亲族称谓;比较;农耕社会;游牧社会
  [中图分类号]:H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7)-4--02
  人一旦出生来到这个世界上,最先与其接触的便是他的父、母亲及其家人。这样,作为个体的“人”便生活在一个简单的集体组织当中,这个集体组织也就是家庭。而作为典型的初级社会群体,家庭是建立在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之上的。血缘关系发展出血亲,姻缘关系发展出姻亲。以此为基础,构建了具有亲缘关系的一个生物群体,也就是亲族。而亲族称谓就是表示亲族成员之间关系的名称,是处于亲族关系中的各个成员之间错综复杂的家庭关系的一个称谓上的体现。
  而对亲族范围的限定,在中国古代,有“六亲” 与“九族” 等概念,但一直没有一个比较统一的说法。本文考虑到现代社会家庭中亲族数目的减少以及与阿拉伯语进行比较的需要,将亲族范围限定在以个人为基点,垂直向上推至直系长辈第二代,向下推至直系晚辈第二代,旁系血亲推至父母之兄弟姐妹及其后一代人。即上至祖父、祖母一辈,下至孙子、孙女一辈,旁系至堂、表兄弟姐妹。
  一、以个人为基点,阿拉伯语论文,直系长辈第二代(即祖父辈)的亲族称谓比较
  汉语当中,称呼父亲的父、母亲为祖父、祖母。而称呼母亲的父、母亲为外祖父、外祖母。父系、母系的称呼不同且有内外之分。而在阿拉伯语中,祖父、外祖父皆称为“???”,祖母、外祖母皆称为“????”。没有父系和母系之分。
  二、以个人为基点,直系长辈第一代(即父母辈)的亲族称谓比较
  汉语当中,阿拉伯语论文范文,对父亲的兄弟的称呼要依据其与父亲的长幼关系而定。比父亲年长的,称其为伯父。比父亲年幼的,称其为叔父。通常为了便于识别称呼,还要加上顺序数字,称呼为“大伯(父)、五叔(父)”等。而父亲的姐妹,不必顾忌年龄上的长幼顺序,一律统称为姑母。母亲的兄弟,无论长幼皆称为舅父(舅舅)。母亲的姐妹,无论长幼统称为姨母。父系一支的男性称谓要长幼有别,而与其同辈的其他亲族只是在称谓前加上了顺序数字而已。在阿拉伯语当中,父亲的兄弟,无论长幼都称之为“???”。父亲的姐妹都称之为“???”。母亲的兄弟皆称为“???”。母亲的姐妹皆称为“????”。父系一支的男性在称谓上并没有什么不同。而在姻亲关系中对年长一辈的称呼上,夫妻双方之间,男方称女方的父母为岳父、岳母。女方称男方的父母为公公、婆婆。从称呼上可以明显地区分出是父系还是母系。而阿拉伯人习惯上没有岳父和公公的区别,统称为“??”。岳母和婆婆也用同一个单词“????”来表示。
  三、与个人同辈的亲族称谓比较
  汉语当中,与个人处于同一辈分,男性中长者为兄,幼者为弟,女性中长者为姐,幼者为妹(此处仅指血亲,不包括姻亲)。而按照传统习惯,同胞的兄弟姐妹中,年幼的弟弟、妹妹一般不能对年长的哥哥、姐姐直呼其名,要按年龄顺序称其为“大哥、二哥”或“大姐,二姐”。其中,伯父、叔父的子女在称呼时,需要在称谓前加一个“堂”字,称为“堂兄、堂妹”等。而姑母、舅父、姨母家的子女在称呼时,需要在称谓前加一个“表”字,称为“表姐、表弟”等。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中国的家庭中,兄弟姐妹之间直接以姓名相称呼的也越来越多了。而按照阿拉伯人的习惯,同胞的兄弟姐妹之间一般都不分长幼,皆直呼其名。阿拉伯人一般不用“????”指称亲属中的同辈男性。作为汉语中“哥”或“弟”的阿拉伯语相对应词汇的“????”普遍的是指称朋友 。对应于汉语中的“堂”、“表”的称呼,阿拉伯语中习惯用“??? ?????”(叔父或伯父的儿子)、“??? ?????”(舅父的儿子)来指称,当面称呼时,则直呼其名。此外,处于同一辈分的姻亲之中,兄长的妻子称为“嫂”,弟弟的妻子称为“媳”。而姐姐或妹妹的丈夫则称为姐夫或妹夫。与之相对应的,阿拉伯语词汇为“???? ??”(嫂子或弟媳)和“??? ????”(姐夫或妹夫),从称谓上无法区别长幼。
  四、以个人为基点,直系晚辈第一代(即儿女辈)的亲族称谓比较
  汉语当中,本人(和夫妻中的另一方)的兄弟的子女称为侄子或侄女。本人(和夫妻中的另一方)的姐妹的孩子称为外甥或外甥女。二者从称谓上就可以分出父系、母系。在阿拉伯语当中,只有“??? ????”(侄子、外甥)和“???? ????”(侄女、外甥女)来表明男女,却无法分辨其隶属于父系还是母系。
  五、以个人为基点,直系晚辈第二代(即孙子、孙女辈)的亲族称谓比较
  汉语中,称呼儿子的儿女为孙子或孙女;称呼女儿的儿女为外孙或外孙女。从称谓上不仅可以分辨出男女,还可以分辨出父系或母系。而在阿拉伯语中,孙子,外孙皆称为“????”。孙女、外孙女皆称为“?????”。只能分辨出性别,无法分辨是父系亲属还是母系亲属。
  由此,通过对汉语和阿拉伯语(一定范围内)亲族称谓的对比,我们可以概括出阿拉伯语中亲族称谓的主要特点:“阿拉伯语的亲族称谓不严格区分父系与母系,同辈亲属称谓不区分长幼,整个称谓系统比较粗疏、简约。[1]”
  这主要是因为作为阿拉伯语基础的阿拉伯文化形成于游牧部落社会当中。被视为阿拉伯文化摇篮的阿拉伯半岛主要的土地可以分为沙漠和草原两种类型,自然环境比较恶劣。阿拉伯人为了适应这种自然环境大多采取了游牧的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不具有稳定性,是社会生产力低下的产物,其人民会长期缺乏某些生活资料。当时的贝都因人解决这一困境的主要手段就是劫掠。“劫掠本来是一种盗贼的行径,但是,沙漠生活的经济状况和社会情况,却已经把劫掠提升到一种民族风俗的地位了。[2]”为了增强这种劫掠的实力和抵御来自敌方的劫掠,弱小的部落向强大的部落寻求保护,并最终为其所吸收。氏族部落成为当时阿拉伯人生存的基础,由此而衍生的宗族主义控制着每一个人的大脑。这一观点认为其他的一切氏族或部落都是自己合法的牺牲品,可以任意的加以掠夺和杀害,由此而引发无数征战,造成了家庭缺损、血缘不清的结果,淡化了家庭的概念。由于上述原因,在阿拉伯人的观念中,部落而不是家庭才是自己的宗谱之源。所以,阿拉伯语中的亲属称谓相对简单。   而汉语的亲族称谓则表现出:首先,父系亲族和母系亲族分明。 其次,直系亲族和旁系亲族分明。(血亲和姻亲分明)再次,称谓当中既有对尊卑辈分的标明,又有关于长幼顺序的标明。
  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汉文化形成于相对稳定的农耕社会当中。在封建小农经济条件下,提高社会生产力主要通过改进劳动工具和增加劳动力数量两种方式。而后者基本上意味着大量的青壮年男性。因为对劳动力的迫切需求,就使得古代家庭中成员人数较多,家庭规模较大,从而产生了众多的亲族称谓。另一方面,长期以来,强调贵贱有异,亲疏有分,男女有别,长幼有序的儒家思想占据了主流地位,千百年来形成的“男主外,女主内”的牢固思想一直作用着中华民族,使得汉语中的亲族称谓更多地以父系一方为近。此外,汉语的亲族称谓还受继承传统的作用。这也是为什么汉语中的亲族称谓是采用了叙述法称谓。
  在世界范围来看,对于亲族称谓的确定措施一共有两种:一种是类分法,类分法称谓,只明男女、辈分,不分父系、母系、血亲、姻亲,实际上也无法分排行等。这种称谓系统,只是将亲族成员进行分类而已。另一种是叙述法。叙述法称谓,则男女、辈分、父系、母系、血亲、姻亲、排行俱明。父亲的姐妹不加区分,统统称姑母;母亲的兄弟不加区分,统统称舅舅,母亲的姐妹也不加区分,统统称姨母(妈),独独父亲的兄弟有叔伯之分,这都与财产继承有关。这主要是因为在我国历史上,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延续了很长一段时间。男子有继承权,女子没有与男子同等的继承权。举一个很明显的例子:在财产继承方面,清律不仅规定诸子均分财产的权利,对赘婿和养子的财产继承权也有规定。亲生女只有在无男户的情况下,才有继承绝产的权利 。因此,舅舅、姨妈与母亲孰长孰幼,姑妈与父亲孰长孰幼,都没有关系,而父亲的兄弟,比父亲年长的和比父亲年幼的,都要区分清楚,这是因为男子有继承权,而且年长者在继承方面,有一定特权。因此,是叔叔还是伯伯,在宗法社会中,不可不分。
  然而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同一亲族中成员数量的减少,汉语中有些复杂的亲族称谓消失了,有些亲族称谓则发生了变化。例如把嫂嫂称作姐姐,这是一个明显的趋向--把只有姻亲关系而无血缘关系的亲族称呼得更亲近化,更亲密了。这种做法往往是把父系和母系称谓混合,有点像西方国家的“uncle”与“aunt”。阿拉伯语的亲族称谓也显现出了这一趋势。
  注释:
  [1]、当今“六亲”泛指亲属。历史上“六亲”有特定的内容,其代表性的说法有三种:
  (1)《左传》:父子、兄弟、姑姐(父亲的姐妹)、甥舅、婚媾(妻的家属)及姻亚。
  (2)《老子》以父子、兄弟、夫妇为六亲。 (3)《汉书》以父、母、兄、弟、妻、子为六亲。
  [2]、《三字经》中对九族的说法是“高曾祖,父而身。身而子,子而孙。自子孙,至玄曾。乃九族,人之伦。”即“高祖、曾祖、祖父、父亲、己身、子、孙、曾孙、玄孙”。其亲属范围包括自高祖以下的男系后裔及其配偶,即自高祖至玄孙的九个世代,通常称为本宗九族。
  [3]、国少华:《阿拉伯—伊斯兰文化探讨》,时事出版社,2017年9月版,第209页
  [4]、国少华:《阿拉伯—伊斯兰文化探讨》,时事出版社,2017年9月版,第210页
  [5]、Philip K .Hitti 著,马坚 译,《阿拉伯通史》,新世界出版社,2017年7月版,第21页
  [6]、参见巫裮祯 主编,《婚姻与继承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版
  参考文献:
  1、赵杏根、陆湘怀 著:《民俗学》,东南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
  2、国少华 著:《阿拉伯-伊斯兰文化探讨》,时事出版社,2017年版。
  3、Philip K .Hitti 著,马坚 译:《阿拉伯通史》,新世界出版社,2017年版。
  4、艾哈迈德.爱敏 著,纳忠 译:《阿拉伯-伊斯兰文化史》,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5、巫裮祯 主编,《婚姻与继承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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