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界各大宗教中,伊斯兰教与犹太教常常因其在律法方面的原则和制度,被称为“律法”的宗教。就伊斯兰教而言,虽然历史上伊斯兰教法并非穆斯林社会治理的唯一法学原则,但宗教(Dīn)与教法(Shari‘ah)内在的不可分割性是毋庸置疑的。自19世纪以来,西亚和北非地区多个伊斯兰政权均不同程度地面临政治、经济和文化危机。在复兴和改良穆斯林社会、顺应时代发展潮流这一大背景下,各国实际上都对以伊斯兰教法(1)为主要法源的传统格局进行了一定改变。但同时应看到,宗教 与教法之间的特殊关系使得伊斯兰教法的问题往往很难被作为单纯的法学问题来对待,导致在变动的社会中处理伊斯兰教法问题常常面临更大的挑战。在伊斯兰世界内部,除积极倡导变革的声音外,还有一些人做出了与之截然不同的选择,主张全面恢复伊斯兰教法。因此,在现代穆斯林社会,关于是否有赖于以现代国家的名义去实施伊斯兰教法,实际上出现了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20世纪中期,穆斯林国家出现了两股思潮。在世俗化在多个穆斯林国家盛行的同时,伊斯兰复兴思潮也在不断发展。恢复伊斯兰教法、以伊斯兰教法治理穆斯林社会是伊斯兰复兴思潮最主要的组......(论文页数是:13页) [继续阅读本文] ,阿拉伯语论文范文,阿拉伯语毕业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