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越南海之争的国际法略论[越南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越南语论文 责任编辑:Nguyễn Thị更新时间:2017-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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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年来,南海问题不断向着复杂化、国际化方向恶化。在这场“蓝色圈地运动”中,越南不顾中国反对,抢占岛礁,瓜分资源,声称其最先发现南沙群岛,并以法国在越南殖民统治期间,曾占领南沙为由,要求拥有南沙群岛全部主权。本文先从驳斥越南所谓的“国际法依据”着手,再分别从中国对南海的占领符合先占规定,越南做法实质是对禁止反言准则的违背,越语论文网站,以及中国在南海的既得权受保护这三个方面来论证中国对南海享有无可争辨的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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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先占 时效 禁止反言 历史性水域
  一、中越南海之争的缘由及近况略论
  上世纪70年代以前,南海相对平静,但随着油气资源的相继发现,战略地位的不断提高,周边国家陆续对其提出了“主权的诉求”。在与东南亚国家的争端中,中越之争尤其引人注目,越南不仅侵占我国岛礁最多,还提出对南沙群岛拥有全部的主权,最近越南在南海更是动作频频,不断推动南海问题的多边化与国际化。中国与越南争议的焦点为岛礁的主权归属问题,也只有解决好岛礁的归属才能进一步划定海界,处理好与周边国家对于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划分,南海问题也才能一一解决。
  二、越南方面的主张
  (一)“古籍资料”中记载了越南在公元7世纪首先发现了南沙。
  越南为了证明取得南沙群岛的主权符合先占的规定,声称其“古籍资料”中记载了越南在公元7世纪时首先发现了南沙。国际法上的先占是指一国有意识地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主权行为,是传统国际法上取得领土的方式之一,先占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是先占的客体是无主地,无主地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从来就没有被任何国家占领过的地方;另一种是曾经属于某国但后来又被放弃的的领土。第二个条件就是占领必须有效。[1]针对越南的主张,先不论此记载是否真实可信,即使该说法成立,发现南沙的时间也明显晚于中国人,因为早在汉代初年,中国人民就来到了南海发现了包括南沙群岛在内的南海诸岛,而在这之前此处一直无人问津,东汉杨孚《异物志》、三国万震《南国异物志》、东吴康泰《扶南传》中对此均有记载。根据国际法上对于无主地的规定,中国对南沙群岛的占领构成了对无主地的占领,我国对其发现即取得了在南沙群岛的初步权利,我国有权在一定时期采取占有行动,并排斥其他国家占领该土地,且受到国际法的保护。更何况越南声称所发现的“黄沙群岛”和“长沙群岛”实际上只是越南沿海一些岛屿及沙洲,并非真正的南沙群岛,所以对于发现的法学效力理应由中国来承受。
  另外越南强词夺理认为日本战败后所签订的《旧金山和约》未提及南沙群岛的归属问题,南沙群岛由此成为无主地,这显然是站不住脚的。《旧金山和约》中明确提出“日本放弃对台湾、澎湖列岛、南沙及西沙群岛的一切权利和要求”,公开正式宣布放弃南沙群岛,虽然日本没有同时宣布将南沙群岛交还给中国,但中日两国是唯一的谈判者,而中国战前又是南沙群岛的拥有国,南沙归还的对象显然是中国,中国政府从其手中收回了南沙群岛,这表明南沙群岛并非是被放弃的无主地,因此越南所持的这一主张显然是不成立的。
  其次,中国对南海的占领也构成有效占领。有效占领在国际法上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在不同的时间对有效占领的要求是不一样的,在15,16世纪有很多未被占领的土地,因此对有效占领的要求并不是很严格,发现即可产生初步权利或不完全权利,所谓初步权利是指在一定合理期间内选择是否占领该领土的权利,在此期间内不允许其他国家占领该领土的权利。但到了18.19世纪则要求有效占领要体现对国家权威的有效与持续显示。这一点在1982年“帕尔马斯岛”案中得到了体现,其独任仲裁人胡伯指出“在出现争端的情形下,事实上持续的、和平的国家职能的表现是合理的,并且是领土主权的自然标准”。[2]至此,维持合理的行政管理是主权的有利证据。自唐朝以来,中国政府就将南沙群岛划入了中国的版图,在宋代将南沙群岛命名为“长沙”、“石塘”,《元史》地理志和《元代疆域图叙》记载的元代疆域均包括了南沙群岛,明朝海南卫巡辖了西沙,中沙和南沙,抗战胜利后,中国海军在一些主要岛礁上竖立了主权碑,并设立南沙群岛管理处,1947年中国政府正式将南沙群岛划归广东省管辖,[3]由此看来中国在南沙群岛作出了“国家权威的有效和持续显示”,符合国际法上对于有效占领的规定。
  (二)法国在越南殖民统治期间,曾占领南沙。
  对于中越南海之争,越南提出的另一理由是法国在越南殖民统治期间,曾占领南沙,因而越南应根据国家继承予以承袭。本世纪三十年代,在越南的殖民当局曾偷偷侵占南沙七个岛礁,遭到中国政府的抗议,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中国收,复日本占领的南沙群岛后,法国人没有提出任何抗议,当法国人离开越南时,越南语论文题目,在所有两国之间的所达成的条约与协议中,也没有任何文字说明法国将南沙群岛转交给越南,更何况法国在三十年代侵占七个小岛礁,而越南现在却要承袭整个南沙近三百个岛礁及沙洲。根据这样一个事实,首先略论法国侵占南沙七个岛礁的合法性问题,其行为是否构成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方式—时效与征服。
  在时效的制度下,既没有善意的前提也没有确定的年限,只有持续安稳地占有,换言之,一国通过非法使用武力强占他国领土,只要该国没有抗议或提出主张,占领国就可以时效来取得该领土。而按照传统国际法征服必须满足一个条件:占有的意思表示,即征服国一般要正式兼并战败国领土的宣告。法国在三十年代出于不正当的目的偷偷占领七个小岛礁,但我国并非没有抗议,其占领行为也并非不受干扰。《1912-1949年中国政府行使和维护南海诸岛主权的斗争》写道“1933年7月26日,国民政府外交部专电向法国政府提出严重抗议。郑重指出南沙群岛仅有我渔人留居岛上,是国际间确认中国领土”,“8月广东省政府奉命向法国当局提出抗议,法国的上述行为,激起了北子岛、南子岛、太平岛、中业岛等岛上中国人民的反抗,或撕毁其挂旗,或捣毁其标记”。根据时效的规定,只要被占领国提出抗议,该国的非法占领便不能取得领土主权。另外,征服需要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法国殖民当局在三十年代没有进行任何照会,偷偷侵占岛礁,因此也不构成征服的。由此可以看出法国殖民当局的做法是非法占有我国领土的行为,不产生任何法学效力,越南所主张的法国在南沙群岛的合法权利根本不存在。再者就国际法上的国家继承而言,法国侵占岛礁的行为本就违法,何来继承之说?况且,当殖民当局撤出越南时,即产生了越南内部的国家继承,众所周知当时越南内部同时有两个政府,无论是南越还是北越,继承的领土范围都应是法国统治期间的越南领土,就国际法而言,这是一个国家内部政府的代表权之争。综上所述,越南歪曲时效,征服及国家继承制度,企图承袭整个南沙群岛是不符合国际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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