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大制度与越南国会制度之比较[越南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越南语论文 责任编辑:Nguyễn Thị更新时间:2017-06-17
提示:本资料为网络收集免费论文,存在不完整性。建议下载本站其它完整的收费论文。使用可通过查重系统的论文,才是您毕业的保障。

  [摘要]中国和越南都是社会主义国家,由于相同的政治制度模式,我国人大制度越南国会制度有很多的相同之处,例如政治架构中的地位、机构设置和基本职权等,但是在具体的操作层面有很多不同,例如代表资格的确定、代表选举的基本方式和程序、所发挥的监督功能等。从相互的比较中,我们可以看出越南国会制度改革的一些合理的内容,这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着重要的启示。
外语论文网 www.waiyulw.com
  [关键词]人大制度;国会制度;代表;一党领导
  [中图分类号]D6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7)05-0052-03
  
  越南和中国都是社会主义国家,有着相似的政治制度。两国实行的都是一党领导制,越南为单一政党领导制,我国为一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不同的是,越南实行一党制,越南共产党是越南唯一的政党,是“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力量”,而中国实行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无论在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在社会主义国家,随着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政党在国会代表的选举及国会履行职能的过程中都发挥着重要影响,也正是从这个角度,国会制度与政党制度有着特别密切的关系。中越两国作为同质国家,政治制度包括人大制度(越南称国会制度)相似的程度非常高,进行比较的意义在于一个基本的共识――我国的人大制度和越南的国会制度都需要不断的完善,无论哪国在制度完善方面所取得的成果都能够作为相互交流的宝贵经验,以共同推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前进。
  既然我国人大制度与越南国会制度的基本架构没有重大的区别,我们对此仅作一般的考察,重点放在制度细节的比较和运行机制的比较上。
  
  一、我国人大制度与越南国会制度的共性
  
  1.政党与人大、国会的关系。越南和中国都是社会主义国家,都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政党与人大、国会之间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特色,与西方国家有很大区别。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项基本准则。共产党领导政权,人大行使国家权力,两者是完全一致的。越南,作为共产党一党执政的国家,国会代表几乎是清一色的共产党员,有的学者于是认为越南国会只是一种表决机器,认为越南国会“只是关于越南共产党和越南政府领导人业已决定的事项进行承认的机构而已”,并且“接受国会审议并通过的文件非常少,有关国家和社会运行的各种事项,都是由越南共产党和政府作出实质性的决定”。基于这样一种状况,中越两国都必须在不同程度上改变党对人大、国会的领导方式,党政职能要进一步分离,确立党与人大、国会合理的职能定位,这是两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方向。
  2.机构设置相类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同时,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设有常务委员会,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职责。全国人大还设立各专门委员会和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辅助性机构,履行其职责。越南国会实行一院制,国会是越南最高人民代表机构,也是国家最高的权力组织,是唯一享有立法权力的机关。越南国会同样包括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书记处,还包括民族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国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另外还包括稍具特色的国会代表团和国会代表组,国会代表有义务分属各自的地方组织管辖,与国会常务委员会等机构相互合作,在国会进行审议和立法的过程中,收集本选区选民的意见、考虑选区选民的利益诉求,沟通意见和统一思想,一方面是为国会立法献计献策,另一方面维护本选区选民的利益,也就使得自己能够获取选民的信任。越南宪法规定每届国会任期5年,在特殊情况下,至少经过2/3的国会代表表决赞成,国会可自行决定缩短或延长任期。国会每年举行两次例会(通常是每年的5月和10月),在国会期满之前两个月,必须选出新国会。
  3.人大、国会的职能。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要职权为:最高立法权、最高任免权、最高决定权、最高监督权。全国人大是唯一有权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构,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学;全国人大通过法定程序选举、决定和罢免最高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和有关组成人员;全国人大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以及计划执行情况、决定战争与和平等;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监督最高国家机关的工作。这是宪法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神圣职责,但是在具体的政治运作中,由于二元领导方式,职能难以有效发挥,往往出现较大的执行偏差,人大的部分职能被架空或是不能有效发挥。
  越南国会职能与我国基本相同,主要有三项职能:立法、决定重要问题、对国家进行的所有活动的最高监督。事实上,国会除了立法、决定重要问题的职能外,其监督职能的发挥尤为重要。为了加强国会监督,越南国会于2003年6月17日通过了国会监督法,该法包括7章49条,对国会、国会常委会、民族会议、委员会、代表团和代表的监督活动作了详细规定。国会的监督具有最高性,在最高层对任何国家机构及组成人员的活动进行监督。越共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的决议指出:“国会应制定年度监督计划,集中就反腐败、反浪费、国有资产的经营、监狱、侦查、公诉和审判等热点问题进行监督”。
  4.人大代表与国会代表的产生。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代表组成的,根据宪法和《选举法》规定,我国公民年满18周岁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全国人大代表不超过3000名。人大代表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目前,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是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直选范围仅扩大到县一级,直选的层级和质量都有待提高。我国的人大代表多数为兼职代表,只有少数的专职代表,如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实际上,专职代表过少,不利于人大工作的开展,因为兼职代表在日常繁忙的工作中往往无暇顾及自己所要代表的选民的利益。
  越南国会实行一院制,国会代表通过全国普选产生,国会代表选举为差额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在选举中,候选人须获得超过半数的选票才能当选。目前的越南国会有500名国会代表。根据法学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公民除根据法院的裁决被取消选举权的、正在服刑、拘留或丧失智力者外,不分民族、男女、社会成分、宗教信仰、文化程度、职业、居住时间均享有选举权。年满21周岁以上的所有公民均有被选举权。国会代表的任期准则上为5年(其任期为本届国会第1次会议至下届国会第1次会议)。国会代表分为专职国会代表和非专职国会代表,前者的人数由国会决定。在2001年末国会通过的《国会组织法》第45条修正案中,明确规定专职代表应至少占全体国会代表的25%。关于专职国会代表,其任期内的工资和津贴由国会支付。其任期结束时,能够返回原来的机关或组织,并将其担任国会代表期间的工作时间加入其工作年限内。另外,关于非专职国会代表,其工资和津贴由原来的机构或组织支付。
  
  二、我国人大制度与越南国会制度的区别
  
  尽管在机构设置、基本职能、代表资格方面,我国人大制度与越南国会制度有相当多的共性,然而我们还是可以看到许多区别。
  1.越南国会的代表全部由直接选举产生。2017年5月20日,越南全国超过5000万选民前往各地投票站,从875名正式候选人中直接选举出493名代表组成第十二届越南国会。国会代表的直接选举,尽管选举机制可能存在不完善的地方,选举过程也可能存在不公平的地方,但至少在选举程序上体现了民主的普遍性和真实性,增强了政治合法性基础,国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差额选出代表,体现了选民作出选择的弹性空间。抽去意识形态因素的干扰,通过这种形式选出的代表,进入国会,履行国会的职能,就能够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真正的体现民意。直接选举关于国会代表也至少有以下几方面的约束力:一是民意基础日益受重视,因为选民的意志直接关系到国会代表是否能够当选,这也是政治沟通渠道畅通的一个重要环节;二是候选人与选民的互动,可以减少选民的误判或无法判断。越南国会代表候选人正式确定后,选举委员会通过新闻媒体公布每位候选人的简历和照片,供选民了解情况,作出自己的判断。

  2.越南国会人数为500人,相对较为合理;国会专职代表将进一步增加。美国参议员100名,众议员435名,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国会,议员的数量相对比较合理,500人之内无论是议事还是表决,都具有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谁也难以相信洋洋洒洒的3000名代表在短短几日内能够充分讨论重大事项,能够畅所欲言自己的看法;也同样难以相信3000人的办事效率会比较高。另外,专职代表的人数也是国会发挥功能的保障。据悉,在越南新一届国会上,专职代表将进一步增加,所占比例从上届的25%上升到30%。与此同时,来自党中央、中央政府以及祖国阵线的官员代表比例进一步下降。专职代表的优势是,他们可以全心全意的为民众工作,了解民情,体察民意,民意就是代表的生命线,他们受到的干扰因素相对较少。兼职代表一般都身兼要职,除了精力有限,还有身份纠缠,要么是党政官员,要么是公司骨干,跟政府、跟权力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作为一个利益共同体,很难完全从民众的角度来考虑问题而忽视自身利益。
  3.国会监督职能方面。加强国会监督职能是越南革新进程的一部分。近年来,越南国会大力推行质询制度和辩论方式,其主要做法是,在国会安排专门时间,供代表们就某些问题质询相关政府、高检和高法官员们,同时允许电视台和广播电台全程跟踪直播。由于国会质询制度是真刀真枪,形成了较强的监督力和约束力,对行政机构、政府官员的行为起到较大的约束影响。越南国会的监督主体主要有:国会、国会常委会、国会的民族会议和委员会、国会代表和国会代表团。无疑,国会代表是保证国会及各个监督主体有效开展监督工作的重要因素,国会代表无论是作为个人还是参与机构职能的发挥,都有较强的监督效果。
  
  三、我国人大制度与越南国会制度的完善
  
  1.越南国会制度的完善。首先,越南坚持共产党一党执政,党需要时刻坚持自己的领导地位,但是以党代政、党政不分会造成许多弊端,这就要求越南共产党与国家之间进行分离,只有职能分离才能更好的发挥国家机关的影响,才能增强党的领导能力。既要坚持党的领导,又要发挥国会的独立职能,在这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的空间是对越南共产党的巨大考验。
  其次,进一步提高代表素质,继续增加专职代表的数量,通过适当的党内竞选机制,完善国会代表的选举,使其具有真实性。
  再次,进一步完善越南国会的监督职能。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国会监督的范围过于广泛,难以保证监督效果;监督的重点放在法学实施领域,而在其他大多数国家,议会监督的重点是控制行政,并保证行政行为符合议会制定的标准和人民的利益;一些具体的监督手段没有得到应用;部分监督机制不甚合理等。这都是监督职能进一步完善的几个方向。
  2.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首先,进一步改善党对人大的领导方式。在一党领导体制下,中国共产党是全面领导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核心,党需要领导人民代表大会。但是党实行的只能是政治领导,在涉及人大的技术运作方面,应该遵循基本的政治学原理,那就是代议制民主的基本逻辑,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选出自己的代表,委托行使自己的权力。我们也知道,政治权力需要一种制衡,不能仅仅依靠“好人”的良心来办事,过分的相信道德,只会造成一种结果:权力越大,给人民造成的损失越大。尽管我们并不倡导西方的三权分立、政党竞选,但我们是否可以设想在一党治理模式的情况下,在党的内部引入竞选机制,推进党内民主政治的发展,让真正能够代表人民利益的代表上台,少一些上级指定,多还一些权力给人民,这关于我国民众不断增强的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是一个有效的回应,是大势所趋,也是增强政治合法性的有效途径。
  其次,人大代表应具有真实的代表性,选民应该掌握选举代表的真实权力。人民代表为人民,人民代表必须具有真实的代表性。代表资格方面,我国出现了明星热,影视明星、唱歌明星、体育明星被广泛地选为人大代表,企事业部门的领导、众多的官员也成为人大代表重要成员。人大代表确实需要很强的作用力,但是这部分代表的代表性值得商榷,如果我们的代表只是代表中上层的利益,我们的下层怎么办?我们的弱势群体怎么办?我们是一个拥有众多农业人口的大国,在比例代表制方面我们已经对农民代表进行了限制,因为农村人口的基数太大,但是农村代表的代表性应该得到进一步提高。选区划分应更加合理,候选人的提名与介绍办法应当改进。候选人的提名要更加合理,要把政党提名、社会团体提名、个人自荐参选结合起来,在候选人的介绍过程中,要将候选人的简历通过新闻传播媒介公布于众,让选民了解自己所支持的代表,而不是履行画选票的义务。直接选举的层次应进一步提高。我们认为,直接选举比间接选举的民主程度更高,多层次的间接选举不能够准确的表达民意,在未来的改革中,随着民主条件和氛围的成熟,我们应该将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县级以上。
  再次,进一步缩减代表人数,逐步增加专职代表。人大代表不在于多而在于精,我国的人大代表通常都是近3000人,近年来,人大代表的数量有所缩减,这是一大进步,但是仍然有缩减的空间。人数众多对会议的召开、审议效率等方面都是一个重大的考验,即使每位代表都尽心尽力,也难以有效运行。再者,大多数代表为政府官员,缺乏广泛的代表性,虽然政府官员大多为党员,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但是由于个人的特殊身份,他们会首先考虑其利益共同体的利益。我国的代表多为兼职代表,除代表自身的时间和精力有限外,代表自身的职业关系也作用其代表性。我们的代表制度必须畅通进出机制,不合格的代表要坚决撤换下来,许许多多的腐败官员都曾经是老资格的人大代表,但恰恰就是其自身在伤害人民的利益。
  最后,继续强化和落实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监督功能。法学条文中规定了人大的广泛的权力,但是在现实的运行当中,由于权力配置等方面的原因,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都没有有效的发挥。从发展的观点来看,人大除了立法这个重大的功能之外,最重要的就是履行好监督职能,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以及人大代表都拥有广泛的监督权力,相关于政治现实运作当中滥用权力、贪污腐败,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在同级国家机关中最具有法学效力,是任何其他形式的监督所不能代替的。但是由于兼职代表的双重身份,人大与党政领导的特殊关系,如何突破它们利益共同体的局限性,只有等待权力配置更加合理、权力界限更加明确之后才能进行。现阶段能做的就是技术层面强化人大监督影响,如真实履行人大的质询职责,推行现场辩论方式,并由新闻媒介对这些方式全程跟踪报道等。
  综上所述,作为民主政治运行最重要的制度,无论是从世界民主的趋势来看,还是从各国国内实施民主政治的环境日趋成熟来看,中国的人大制度和越南的国会制度都要不断地改进和完善,这样才能够适应民主政治的发展,满足国内群众的民主诉求,同时在相互借鉴中完善自己特色的民主政治模式。
  
  参考文献:
  [1][日]白石昌也.越南政治、经济制度探讨[M].云南:云南大学出版社,2017.
  [2]浦兴祖.当代中国政治制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
  [3]何胜.越南国会选举:民主改革试验田[J].中国新闻周刊,2017,(5).
  [4]陈明凡.越南国会初探[J].理论导刊,2017,(12).
  
  责任编辑 宋桂祝

越语专业论文越语毕业论文
免费论文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