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越会计信息管理体制比较[越南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越南语论文 责任编辑:Nguyễn Thị更新时间:2017-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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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作为一种经济管理活动,是特定社会环境的产物,不同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法学及风俗传统等环境因素都会对会计发展具有不同程度的作用。因此,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存在着不同的会计管理体制,这些会计管理体制在会计规范、工作措施等方面各具特点。会计信息管理体制是会计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会计信息管理体系主要是指国家立法机构或国家行政机构为规范上市企业会计行为和会计信息披露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学、法规和部门规章。会计信息管理体制也是会计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是会计管理体制得以形成和存在的基础,是会计管理体制借以存在和发挥影响的具体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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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东盟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过程中,越南有着重要的地位,它是与我国接壤的东南亚三国中经济发展水平和开放程度较高的国家,而且我国到越南投资的公司也逐渐增多。在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进程中,可以预测,未来越南将会成为我国重要的经济战略合作伙伴,而要真正实现中越两国资本的自由流动必然要求两国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具有可比性。否则,两国会计标准之间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异同将会作用到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有用性,会对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产生误导,不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和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因此,越语论文范文,为了提高两国的会计整体水平和协调程度,促进两国的经济发展,有必要对中越两国各自会计信息体制进行比较略论,以便在区域范围内进行会计协调。笔者认为,会计信息体制的基本框架应以证券监管体制为基础,涵盖会计信息披露立法以及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两个层次的基本内容,具体可以从以下三部分进行比较略论。
  
  一、中越证券监管体制比较
  
  近年来,随着股份经济的发展,各国证券市场国际化、规范化进程明显加快,上市企业及时有效地披露使用者决策所需要的会计信息,是确保证券市场能够有效运行并使利益相关者权益得到维护的一项基本要求,而具有完善的会计信息规范监管体制并得到有效实施,是其所披露的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保证。尽管世界各国均以美国的制度框架为典范加以效仿,但其具体构成内容又因受不同证券监管体制的作用而有所区别。目前,证券监管体制主要有三种不同模式:一是集中立法型模式,该模式是指政府通过制定和实施专门的证券市场管理法规,设立专门的全国性证券监管机构来实现对证券市场的统一管理;二是自律型模式,该模式是指政府较少对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地干预,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依靠证券交易所及券商协会等组织实施自律管理;三是中间型模式,该模式是介于以上两种模式之间的一种监管模式,即强调集中统一的立法模式,同时它也注重自律约束。我国和越南基本都属于了集中立法型的监管模式。不同政治、经济与法学环境决定了不同的证券监管体制,不同的证券监管体制构成了上市企业会计信息监管体制的基础,从而也就决定了其内部架构,进而作用会计信息披露立法以及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两个层次的内容。
  
  二、中越会计信息披露立法比较
  
  (一)越南会计信息披露的立法在证券立法方面,越南1999年颁布的《公司法》为公司进入证券市场奠定了基础。《公司法》允许股份企业发行股票和债券,允许有限责任企业发行债券,明确规定了股票的分类、特点及性质,上市企业对库存股票的买卖与比例等。在现阶段缺乏足够的理论和实践经验、难以立即制定出台《证券法》的情况下,为保障证券市场的启动和运行,越南政府于1998年7月颁布了对于证券与证券市场的第48号决定(以下简称为政府第48号决定)。与此同时,政府总理颁布了对于成立胡志明市、河内两个证券交易中心的第127号决定、外国投资者参与越南证券市场的第139号决定等相关法规。政府第48号决定是目前越南对于证券与证券市场的最高法规,它建立在现行有关法学的基础上,适应了证券市场发展的要求,为证券从发行到交易的各种活动提供了法规依据。2000年7月,越南政府又颁布了对于在证券领域的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的第22号决定。越南国家证券委员会也会同财政部颁布了各种有关的实施细则。至今,经过越南国家政券委员会成立四年来的努力,已颁布了近30个有关证券与证券市场的法规文件,为证券市场的启动和运作初步建立了一个法学框架。此外,越南政府还准备在条件成熟时为场外交易市场立法,为尚不具备上市条件的股份企业的股票能合法流通创造了条件。
  (二)我国会计信息披露的立法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初设立股票交易市场以来,就十分重视信息披露法学规范的建设。在规范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证券立法方面,我国在借鉴各国做法的基础上加以融合,主要遵循《证券法》、《企业法》、《会计法》等法学规范。对于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的立法,最早的法学条文是《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1990年11月17)第39条和第42条、《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6月15日)第43条,而正式立法则始于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条例不仅明确了发行股票应披露的文件(第13条至第16条),而且专设第六章特别规定了“上市企业的信息披露”(第57条至67条)。1993年6月。我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股票企业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对我国公开发行股票企业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标准、披露方式及时间做了详细规定,该细则成为规范信息披露的“蓝本”。同时我国证监会还制定了各种信息披露文件规范的格式与内容,自1993年始,陆续颁布《公开发行证券的企业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原则》共21项。1993年底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设专章对企业会计核算、利润分配和会计信息披露做出了明确的规范。该法分别于1999年12月和2004年8月作出修正,并于2017年10月27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十八次会议通过新《企业法》,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1999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证券法》只适用于上市企业,它规范了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在较大程度上改进了《企业法》对上市企业会计信息披露规范的不足。2017年1月1日新修订的《证券法》正式实施,该法对证券发行和交易等方面的信息披露和会计信息披露作了更为全面的规范。
  除上述基本证券立法之外,我国还分别就会计规范和审计规范制定了《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自2000年7月1日施行的新《会计法》具体规范了会计行为,从源头上保证了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使会计人员在披露会计信息时有法可依,同时明确了单位责任人、会计人员的法学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而《注册会计师法》用以指导和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使注册会计师在保证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方面的影响加大。2000年6月,我国又颁布了《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会计报告的编制与披露做出详细的规范。2017年12月13日颁布《上市企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后

的《企业法》、《证券法》的正式实施,对上市企业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上市企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颁布与实施则是在部门规章层面上细化规范上市企业的信息披露行为,进一步提高上市企业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我国现已基本形成一套以《会计法》为核心,以《企业法》和《证券法》为两翼,以《公开发行股票企业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和《上市企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为主体,包括首次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其他披露等行政法规的上市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学规范体系。
  
  三、中越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比较
  
  (一)越南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越南既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也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在追求共同富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影响时,国家也在对市场活动进行调控,力求实现总量平衡,结构和生产力布局合理。基于这种要求,公司财务信息的提供便具有层次性,即最先满足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此外,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越南还未形成发达的证券市场,大量的投资行为以直接投资为主,会计系统以委托人为主要的服务对象,向其报告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并更偏向于以受托责任作为会计目标。决策有用观的会计目标尚未完全适合其财务报表的发展需要。越南对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主要包括:完整性、客观性、及时性、可理解性及可比性。相比之下,对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主要要求方面,越南会计原则没有强调相关性,即为了使信息有用,信息必须与使用者的决策需要相关。这与越南没有制定决策有用的会计目标相一致。越南会计信息披露更多地强调了可理解性、可比性,即保证财务报表所提供的信息要易于理解和相互比较。对会计信息完整性、客观性、及时性的要求,体现了越南对会计信息真实的重视,而越南陆续出台的会计原则也使得整个国家的会计信息规范体系愈加完善,大大提高了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
  (二)我国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在我国,会计原则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两个层次,直至2017年还并存着指导性很强的《公司会计制度》。基本原则对公司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各财务报表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报告等方面做出了准则性规定,而具体规范上市企业会计实务的相关制度规则是2001年开始实施的《公司会计制度》,越南语论文,以及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有关上市企业会计制度的某些补偿规定。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在2017年修订的基本原则中有专门的规定,在其第3章中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有具体规定,它规定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是对公司财务报告中所提供会计信息质量的基本要求,是使财务报告中所提供会计信息对投资者等使用者决策有用应具备的基本特征。其主要包括: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等。该规定中强调了决策有用性这一目标,要求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公司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做出评价或者预测。同时规定,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和可比性是会计信息的首要质量要求,是公司财务报告中所提供会计信息应具备的基本质量特征;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是会计信息的次级质量要求,是对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和可比性等首要质量要求的补充与完善。尤其是在对某些特殊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根据这些质量要求来把握其会计处理准则。另外,及时性也是会计信息相关性和可靠性的制约因素,公司需要在相关性和可靠性之间寻求一种平衡,以确定信息及时披露的时间。到目前为止,财政部已经发布了38项具体原则,对规范上市企业会计实务,提高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发挥了重要影响。
  通过以上的比较略论,可以发现,越南的会计信息管理体制与我国是相似的。在证券监管体制和会计信息披露法学规范建设方面,我国和越南都处在发展阶段,两国均在趋同于国际会计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也必须承认,两国的相关法学规范在制定与实施方面仍存在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在对信息质量要求上,我国已由受托责任转变为以决策有用性为目标,而越南仍是受托责任观,同时我国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具体披露要求较越南更具体全面。这些异同的形成在一定程度是由于两国的所处的环境不同而造成的。会计信息管理体制是会计工作长期实践的产物,具有较强的历史渊源,它深受各国特有的社会、政治、经济、法学、文化习俗,教育水平、价值观念等的作用,形成了世界各国迥然不同的体制。会计信息管理体制必然是国家化的,越南和我国目前的会计信息管理体制恰恰使得两国能够更好地把握和参与会计标准国际协调的进程,通过对两国的会计信息管理体制进行比较略论也将促进彼此的会计向更成熟的阶段发展。
  
  参考文献:
  [1]洪平译:《对于会计、统计、税的法学文本》,越南财政出版社2003年版。
  [2]越南财政部审计和会计制度司编写洪平译:《公司会计长培训教材》,越南财政出版社出版2017年版。
  [3]黄德汉:《基于中国经济环境下的会计原则模式抉择》,《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7年第4期。
  [4]李家瑗:《越南会计法学法规初探》,《广西财经学院学报》2017年第2期。
  [5]孙芳城、杨兴龙:《会计模式的选择与变迁――路径的探讨》,《财会通讯》(综合版)2017年第1期。
  
  (编辑 代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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