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越刑法总论的规定比较(一)量刑情节量刑情节是法院决定处罚的根据,是人民法院在对犯罪人作出判决时应该考虑的可能作用处罚变轻或变重的主客观的事实情况。我国与越南的量刑情节规定不同。1.规定的总体体现不同:我国的量刑情节规定在《刑法》第四章第一节,不过仅仅就从重、从轻、减轻处罚做一般的定义解释,而关于具体所包括的情形则散见于总则的犯罪情形和分则的具体罪名中。而《越南刑法典》则在第七章不仅详细罗列了从轻、减轻情节、从重情节,还对累犯、共同犯罪处罚等都作出规定。笔者认为我国的量刑情节规定是比较分散的,采取的是具体罪名区分原理。而越南的规定比较系统,关于审案的人民法院来说,可以最快的查找全部量刑情节,节约时间。总体而言,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在量刑情节规定上借鉴越南的做法。2.规定的具体情节不同:量刑情节一般包括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具体而言,则包括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我国与越南都对此有规定,但却又有不同。防卫过当在我国有减轻处罚情节或免除处罚情节,而越南则是从轻处罚情节和减轻处罚情节。再如,我国《刑法》免除处罚有可以或者应当两种选择。比如,第十九条......(论文页数是:2页) ,越语论文网站,越南语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