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东盟框架下中越两国间的民商事交往日趋频繁,涉越民商事纠纷也与日俱增,云南、广西沿边地区法院受理的涉外案件自然也呈上升态势。现有的中越两国民商事司法协助机制已经难以适应边境地区审理涉外案件司法实践的需要,尤其是送达协助效率低下成为了制约此类涉外案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理的瓶颈,严重作用当事人涉外民商事纠纷的顺利解决,阻碍中越两国间正常民商事交往,甚至可能对中越边境地区稳定安宁的秩序造成损害。因此,根据中越边境地区自身特点,探究出一套适合于该地区司法实践需要的涉外民商事送达司法协助机制十分必要。一、现阶段中越边境地区涉外民商事送达协助法学依据及其引发的问题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是两个主权国家之间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在跨国司法活动方面的合作,包括文书送达司法协助、调查取证司法协助和判决承认、执行司法协助等内容。我国与外国开展上述司法协助的依据有两方面:一是依据两国共同参加或者缔结的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即依条约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相互提供司法协助。司法协助条约既包括两国之间缔结的双边条约,也包括像《海牙送达公约》、《海牙取证公约》这样成员国众多的多边国际公约......(论文页数是:5页) ,越语论文题目,越语论文题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