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越两国企业董事会制度比较探讨[越南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越南语论文 责任编辑:阮圆圆更新时间:2017-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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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越南都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企业法学制度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两国都是具有行政主导传统的国家,董事会作为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在人员组成、职权结构、行为规则和法学责任方面极为相似,文章将对董事会制度的这些内容进行比较略论。一、董事会的法学地位在中国现行的企业法学框架下,股份企业董事会是必设的法定机关,具有法定性,且其职权多来自于《企业法》的直接规定,从职权上看,董事会为企业的业务执行机关和日常经营决策机关,行使除股东会权限以外的经营事项的决策权。越南《公司法》也规定股份企业董事会为法定必设机关。第80条第1款规定:“董事会是企业的管理机构,除属于股东大会权力责任决定的事项外,可以以企业名义全权处理一切有关企业权利和活动经营的问题。”所以有学者认为两国的董事会性质不同,中国的董事会是最高决策机关;越南的董事会是企业的管理机关,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1]122。不过从越南《公司法》对股份企业董事会的职权规定来看,董事会不仅仅是企业的管理机关,也具有一定事项的决策权,如决定企业的发展策略;在每种股份获准发行数额的范围内,有权决定新股份的发行;有权决......(论文页数是: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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