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场权制度所体现的程序正义和保障人权之价值在国际社会获得广泛认可,我们的近邻越南在其刑事诉讼法中也赋予了律师在各种侦查行为中的在场权,但我国在应否引入律师在场权制度的问题上仍然存在争议。近些年来诸如佘祥林、赵作海等冤案引得舆论哗然,律师在场权再度在我国刑事诉讼理论界引发热烈的讨论。但从最近的立法动向来看,我国在确立律师在场权制度的问题上仍然顾虑重重,2017年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的《对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还是没有提及律师在场权的内容。律师在场权制度应否在我国确立?应确立一个怎样的律师在场权制度?越南律师在场权制度的立法与实践所产生的经验和教训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具有一定的启示价值。一、越南的律师在场权制度的立法与实践越南现行的2003年《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项规定了刑事辩护人诸多的辩护权利,其中第(1)、(2)小项所规定的内容即是律师作为辩护人时的在场权,具体为:“(1)在侦查人员讯问被临时拘留的人和犯罪嫌疑人时,其辩护人有权在场,经侦查人员同意,辩护人可以向被临时拘留的人和犯罪嫌疑人提问;在其他的侦查活动中辩护人也可以在场;辩护人有权查看本......(论文页数是:5页) ,越南语论文题目,越南语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