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检警关系,是指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基于各自权能分工而产生的相互关系,也被称为侦诉机制。检警关系是刑事司法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合理处理检警关系可以提高控制犯罪的效率,并可防止侦查权滥用,保障公民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有利于促进刑事诉讼目的的全面实现。我国理论界对检警关系已有较多的探讨,但就我国检警关系改革究竟何去何从尚未达成统一的认识。笔者在考察探讨越南现行刑事诉讼制度过程中,发现近些年越南在检警关系问题上进行了一些改革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本文拟对越南刑事诉讼中的检警关系进行探讨,试图从中发掘一些对我国检警关系改革可资借鉴的启示。一、越南刑事诉讼中检警关系的发展与近况(一)越南检警关系的发展过程略考越南与我国山水相连,文化相近,并同为社会主义国家,法学制度都受苏联作用较深,因此在刑事司法机构设置上表现出与我国较多的相似性,刑事侦查、公诉、审判的职能也都分别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行使。在很长的一段时间,越南各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与我国类似,表现为“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如1963年由越南公安部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对于最高......(论文页数是:5页) ,越南语论文,越语论文题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