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警关系设置及运作的好坏,直接作用到公诉是否提出、主审如何进行,乃至判决的公正作出。因而,探讨并寻找协调该法学关系的有效途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采用比较、历史的略论措施,探讨略论中德两国侦查阶段中检警关系的相似之处,并以此为基础,借鉴德国处理检警矛盾的相关方法和建议,以期协调好我国检察机关与警察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
我国现今的检警关系模式由于历史发展、现实国情、理念取向等诸多因素的作用,具有“混合性”的特点,不能简单归属于任何一种通行的关系模式,然而相比较而言,却具有与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检警一体模式很多方面的相似性。在对中德两国检察及警察机关的发展历史、职权性质、现实地位,以及检警关系客体、现存矛盾进行比对略论后,可以得出结论:中国与德国在检警关系方面具有很大程度上的相似性,而这些相似性为我们学习借鉴德国对于检警矛盾处理的相关探讨与结论提供了可能性。
在承认检警矛盾的存在与严重性的基础上,德国法学实务界与学术界提出了以下几种主要的解决方案:其一,将检察机关从侦查中排除出去,只负责提起并出庭支持公诉;其二,把司法警察规定为检察机关管辖下的隶属机构;其三,将检察机关划入内务行政序列;其四,1978年“检警关系新结构”初始草案中的系统性改动;其五,2001年备选草案“侦查程序的改革”(AE-EV)的检警关系改革尝试。
由于历史局限、利益倾向等因素的作用,上述德国学者的任何一种解决方案都存在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受到持不同意见者的无情批判。然而,略论探讨这些不同角度的建议与批评必然会对我国解决类似问题有很大帮助。
就我国当前短暂的检警关系发展历史来看,尚无能力构建一个独立成熟的相对关系体系,而要解决的任务则是着眼于准则性价值目标的确定和总体性指导框架的建构。根据对德国学者不同的解决方案略论,可以得知,我国检警关系的改善必须坚持以公平正义与诉讼效益作为追求的价值目标,并在此基础上,既要加强检察机关对侦查程序的总体控制和监督,又要保障警察机关在总体控制之下必要的独立侦查权,同时还要赋予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侦查中保障自己权利的救济手段。只有从这一涉及三方主体的总体性指导框架出发,才可能保证既有准则性、又有灵活性地处理好我国检警矛盾,并使检警关系向着健康正确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检警关系 检察机关 警察机关
摘要4-8 引言8-10 第一章 检警关系模式概论10-14 第一节 各国检警关系模式10-11 第二节 我国检警关系近况11-14 第二章 中德检警关系相似性比较14-28 第一节 中德检警关系主体比较14-23 一、警察制度的比较14-17 二、检察制度的比较17-23 第二节 中德检警关系客体比较23-25 一、检警关系客体23-24 二、具体对象24 三、中德检警关系客体比较之小结24-25 第三节 中德检警关系面临的现实难题25-28 一、德国检警关系难题25-26 二、中国检警关系困境26-27 三、中德检警矛盾相似性小结27-28 第三章 德国检警矛盾解决建议的略论28-38 一、检察机关限权于公诉职能28-29 二、司法警察划归检察机关下属29-31 三、检察机关并入内务行政序列31-32 四、"检警关系新结构"初始草案32-34 五、"侦查程序改革"备选草案34-38 第四章 关于德国检警矛盾解决建议的总结及借鉴38-44 第一节 德国检警矛盾解决建议的总结38-40 一、基本价值取向38-39 二、总体结构设置39-40 第二节 我国检警关系完善设想40-44 一、价值追求目标40-41 二、构建总体框架41-44 ,德语毕业论文,德语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