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虽然诚实信用准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已经得到德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普遍认可,但是出于维护法的安定性的考虑,德国学者还是希望尽可能从现有的法学规定出发解决相应问题,而仅在特殊情况下才将违反诚实信用准则的诉讼行为交由法官裁判。虽然德国的立法者日益强调当事人乃至法院应当诚实地进行诉讼,但是司法实践并未就这一问题的解决找到统一答案。时至今日,德国法院基本上仍在沿用20世纪60、70年代发展起来的案件类型化解决方案。德国学者认为,归根结底,诚实信用准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并非属于立法问题,而是法官根据个案进行裁量的问题。
【作者单位】: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律院; 从制度发达史上考察,德国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准则由来于其民法典而非民事诉讼法典,并且,德国民事诉讼法律在引入该准则以后也并没有赋予其不同于民事实体法的特定内涵。当下德国法律界公认,《民法典》第242条所确定的诚实信用准则,即“债务人有义务考虑交易习惯,依照诚实信 ,德语论文范文,德语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