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高检办发第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现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引渡条约》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1994年7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1994年3月5日通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部长钱其琛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3年8月26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引渡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引渡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在互相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促进两国在惩治犯罪方面的有效合作,缔结本引渡条约,并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引渡义务缔约双方有义务根据本条约的规定,相互引渡在缔约一方境内发现、在缔约另一方境内被追诉的人,以便就可弓1丨渡的犯罪对其提起诉讼、进行审判或执行刑罚。第二条可引渡的犯罪一、就本条约而言,可引渡的犯罪是指根据缔约双措施律可处一年以上监禁或其他形式的拘禁或任何更?刑罚的......(论文页数是:5页) ,泰语论文题目,泰语毕业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