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Thailand)的全称为泰王国(the Kingdom of Thailand),古称逼罗(Siam),由于以佛教为国教,故素有黄袍佛国之称。①自1932年起,泰国实行君主立宪制,其司法系统分为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大理院;法学渊源以成文法为主,属于大陆法系。近年来,泰国奉行自由开放的商业政策,经济发展迅速,已成为东南亚重要的商业中心。这种和谐的宗教文化和自由的商业氛围,为泰国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环境。一、泰国仲裁制度发展史“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共同将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事项提交第三者居中作出裁决的一种措施,它是一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措施或称替代性纠纷解决措施(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ADR),而且还是一■种最正式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措施。”®作为一种正式的庭外纠纷解决方式,仲裁在泰国有 着悠久的发展历史。®泰国仲裁的发展可追溯到却克里王朝早期。②1805年,拉玛一世重订了《三印法典o/i/^TAw SWs)。该法典强调:在选择第三人解决纠纷的情况下,当事人必须接受裁决的结......(论文页数是:11页) ,泰语专业论文,泰语论文范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