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曾发挥着很强的社会保障功能,对保证农村社会公平和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经过30年经济的飞速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社会保障功能开始弱化,似乎严重阻碍了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及农业现代化的实现,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没有了优越性,应该深入改革。但笔者探讨泰国农用地百年改革发现,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是仍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制度,只是需要真正赋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本性,进一步释放其强大的生命力。 一泰国农用地所有权制度改革略论从泰国却克里王朝1782年建立至1901年之前,泰国所有土地归属于国王;泰国没有土地登记制度,有关土地的契据有土地预订单1,土地红章证书2。土地收款单3等,拉玛三世王时期的房契及拉玛五世王时期的园林证、林地证、占用荒地证等[1],但这些证书仅是纳税凭证,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土地权利证书[2]。所以,在1901年前的泰国,私人不享有土地所有权,仅享有使用权,该权利可以被继承、质押、典卖、出租[3]。泰国采用了托伦斯土地登记制度,在泰国五世王时期曾派遣官员前往新加坡学习其托伦斯登记制度[4],并于189......(论文页数是:6页) ,泰语毕业论文,泰语论文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