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东盟三国反倾销法之比较探讨[泰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泰语论文 责任编辑:Anchali更新时间:2017-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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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成立,中国东盟成员国之间的市场准入条件降低,贸易流动更为自由。自2017年始,中国对出口到东盟的数量超过了中国对日本的出口额数量,东盟因此成为中国对外贸易的第三大出口对象国。从一方面看,东盟成员国面对着中国大量价廉物美的商品涌入本地市场,会感到竞争的压力,势必会对中国提起更多的反倾销调查。从1997年开始,东盟各国不断向中国提起反倾销调查。从另一个方面看,许多东盟成员国与中国都是劳动力密集型国家,在一些产品上价格更为低廉,这些产品在中国市场的涌入,使得中国公司面临更大的竞争。但是,相比之下,中国对进口商品的反倾销案件还很少,从1997年至今为止共六十多件,其中东盟各国所占的数量不足十件。中国对东盟各国所提起的反倾销案件少,并不是意味着存在的倾销情况少,而是由于国内公司对反倾销法了解甚少,不主动提起对国外产品的反倾销调查申请。因此,熟悉东盟反倾销法为大势所需。笔者根据中国与东盟国家中贸易交往的数量以及地理方位,选择以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泰国为视角,比较略论中国与这三个国反倾销法的差异,借鉴东盟三国反倾销法的优点,以此完善中国反倾销法。这样有利于中国在与这些国家日益增长的贸易活动中,合理避开各国的反倾销,也有利于中国积极的完善本国反倾销法来维护本国的贸易利益。 本文正文部分共分四章: 第一章介绍中国与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泰国的法学渊源,以及比较。 第二章从中国与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泰国反倾销实体法方面进行比较,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倾销的确定,倾销的确定涉及到正常价值的确定、出口价格的确定、同类产品和非市场经济国家相关的问题;第二个部分是损害的确定,这部分包括损害的含义、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 第三章从中国与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泰国反倾销程序法方面进行比较,分为五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反倾销启动机构,第二个部分是启动的主体,第三个部分是调查方式和期限,第四个部分是裁决,第五个部分是司法审查。 第四章是根据以上三章的比较,借鉴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泰国反倾销法规定的优点,为完善我国反倾销法提出建议,避免原规定的缺陷。本章包括三个部分的建议:第一个部分是提高立法层次,第二个部分是实体法方面的建议,第三个部分是程序法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中国 东盟三国 反倾销 法学渊源 实体法 程序法
【学位授予单位】:广西大学
【学位级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96.1
【目录】:

摘要4-5

ABSTRACT5-9

前言9-11

第一章 中国与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泰国反倾销法学渊源11-13

1.1 新加坡反倾销法的法学渊源11

1.2 印度尼西亚反倾销法的法学渊源11

1.3 泰国反倾销法的法学渊源11-12

1.4 中国反倾销法的法学渊源12

1.5 中国与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泰国反倾销法法学渊源的差异12-13

第二章 中国与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泰国反倾销实体法比较13-21

2.1 倾销的确定13-19

2.1.1 正常价值的确定13-15

2.1.2 出口价格的确定15-16

2.1.3 与“同类产品”相关的问题16-17

2.1.4 与“非市场经济国家”相关的问题17-19

2.2 损害的确定19-21

2.2.1 损害的含义19-20

2.2.2 因果问题20-21

第三章 中国与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泰国程序法比较21-36

3.1 启动机构21-23

3.2 申请主体23-25

3.3 调查方式和期限25-27

3.4 裁决27-33

3.4.1 初裁27-28

3.4.2 临时方法28-30

3.4.3 价格承诺30-31

3.4.4 终裁31-33

3.5 司法审查33-36

第四章 完善中国反倾销法的建议36-40

4.1 提高中国反倾销法立法层次36

4.2 实体法的建议36-38

4.2.1 适用“第三国价格”的条件36

4.2.2 明确“出口价格”的计算36-37

4.2.3 界定“同类产品”的定义37

4.2.4 完善“因果关系”37-38

4.3 程序法的建议38-40

4.3.1 完善反倾销启动机构38

4.3.2 扩大申请人范围38

4.3.3 明确调查期限38-39

4.3.4 扩大临时方法的担保形式39

4.3.5 扩大价格承诺的使用39

4.3.6 完善司法审查制度39-40

结语40-41

参考文献41-44

致谢44-45

攻读学位期间论文情况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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