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公务员惩戒制度比较略论[日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日语论文 责任编辑:花花老师更新时间:2017-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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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公务员惩戒制度关于提高公务员的自身素质,加强行政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在中国关于公务员的惩罚力度较轻,许多公务员无视法学法规的规定,相比较而言日本公务员惩戒制度严格有效。通过中日公务员惩戒制度的对比,在保有中国特色惩戒制度的基础上,借鉴日本惩戒经验,来提高和发展我国公务员惩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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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公务员 惩戒制度 事先性预防 事后性惩罚
  作者简介:薛茗文,内蒙古学院公共管理大学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7)05-030-02
  在进行论述之前,先看几个实例。2017年11月,在日本北海道,关于在课外活动指导中对7名学生施行体罚的小樽市中学男性教师处以了减薪3个月10%的处分。对丢失保存学生成绩等个人信息记录U盘的千岁市中学男性教师,稚内市小学男性教师处以了警告处分。而在中国,前段时间发生的“浙江温岭幼师虐童案”当事人行政拘留15日后无罪释放,引起社会的一片哗然。在我国,教师虽然不属于公务员队伍行列,但是却是参照公务员系统进行管理的。日本的案件,如果放在中国,也许根本不算大事,然而中国的事件放在日本,我相信事件当事人一定会受到严格的法学制裁,她不仅会面临行政控告,更会面临刑事控告。
  还有一个实例,中国某市电力局局长王某利用电力局独家供电经营的特点,以权谋私。1999年1月至10月,某公司在该市销售产品有求于电力局,王某先后接受该公司总经理齐某800元港币。2017年6月王某在解决某单位用电问题时,公开要求该单位为其子女提供就业机会。此外,他还经常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并有嫖娼、赌博行为。2017年4月,经群众举报,该市监察局对王某的违法行为及其相关事实进行调查。经调查取证,监察局认为王某已经违反了有关行政管理法规,其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2017年8月18日,市监察局正式立案,对王某任电力局局长以来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对此,王某并不以为然,不但无视监察局的合法传唤,还利用各种联系对监察局办案人员施加压力,一度使办案无法正常开展下去。在市人大代表以及社会各界的强烈要求下,撤销了王某电力局局长职务,然而并没有关于其进行开除的处罚。在日本同样发生过公务员从熟人的建筑材料企业获得礼金的事故,然而结局却截然相反,该受贿“寻租”的官员被以“违反法令或违反服从上级命令义务”和“丧失信用行为”的名义给予开除的处分。
  结合以上案例,本文对中日两国对于公务员的惩戒制度进行梳理,比较二者的主要区别,进而总结关于我国公务员惩戒制度和公务员伦理规范的借鉴意义。
  一、我国的公务员惩戒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法学规定的其他义务。
  同时在第五十五条规定“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学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罚”;第五十六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警告,是指公务员的行为构成了违纪,应当及时纠正和警示,它是一种警戒性质的纪律制裁方式,也是最轻微的一种制裁方式,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记大过,是指通过记录过错而使公务员承担一定的物质和精神惩戒的处分形式。记过处分是我国特有的一种惩戒方式,也是警戒性的纪律制裁方式,日语论文,但在程度上较之警告要严厉,记过处分期限为12个月,记大过的处分期限为18个月。降级,是指降低公务员级别的纪律制裁方式,使受处分者的待遇直接受到损失,处分期限为24个月。撤职、是指撤销公务员所担任的职务的纪律制裁方式。受撤职处分的,应当降低级别,处分期限为24个月。开除,是解除被处分公务员与机关的人事联系的纪律制裁方式,也是最为严厉的制裁方式。被开除后,被处分人不再具有公务员的身份。
  二、日本的公务员惩戒制度
  日本宪法第15条第2款中规定“所有公务员,都是全体国民的服务者,而不是部分的”;借此,地方公务员法以服务为根本,在第30条规定了:“所有公务员,是全体国民的服务者,务必为公共利益而工作,而且在履行职责时,务必竭尽全力、专心致志。”
  日本《地方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法定义务为“服从法学以及上司在职务上的命令”(32条);“失信行为的禁止”(33条);“保守秘密的义务”(34条);“专注于本职工作或职务的义务”(35条);“限制从事或参与营利活动”(38条)。《国家公务员法》同样规定了“不能发生使国民丧失信任的行为”。这些法学强调:与民间公司的职员相比,国家公务员的行为要受到更多的限制和约束,包括下班后的行为。
  日本惩治违法乱纪的公务员主要包括以下四个程序:公众所进行的追究社会责任;追究行政责任;追究刑事责任;追究民事责任。在日本,民众个人、民间团体及公共媒体在监督公务员保持合法、有效和高效的进行工作,追究公务员工作责任方面起着重要影响。
  日本《国家公务员法》和《地方公务员法》都规定了关于违法的公务员进行“开除”“停职”“减薪”“警告”的处罚。
  除此之外,还根据具体的情形,日语论文,关于公务员进行民事上或刑事上的处罚。
  三、中日公务员惩戒制度比较
  首先,从两国宪法和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方面来看,中国更多的强调公务员应当严格的遵循法学规定的义务和职责,以服务于国家和社会为最高原则。从法学条文中就可以看出“以国家和社会利益至上”的思想观念。而关于日本公务员来说,服从法学的规定已经不用过分强调,这一方面也说明了日本法学法规较为完善,法学思想已深入人心。而关于他们来说,真正最崇高的使命是“获得国民的信任”,最重要的目标就是得到市民的依赖。关于公务员来说,他们认为自己的资金来源是市民所纳税款,他们之所以得到这份稳定的报酬是市民赋予的。除此之外,日本还特别关注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以外对自身行为的严格要求这一软性指标,即使公务员能够取得良好的经济绩效,但如果公务外行为不加以约束,如酒后驾车、奢侈浪费、作风不正等,同样会因此削弱法学法规应有的权威性和执行力。而关于当今社会来说,许多发达国家的管理不仅仅依靠法学的规定,更多的时候是社会道德与公信力的约束。   其次,从中日两国关于公务员惩戒力度来说,两者有很大的区别。中国关于公务员的行政制裁力度小,且受到开除处分的比率较少,正如文章所述案例,部分公务员关于被处罚毫无畏惧之心,或者说存有侥幸之心。除此之外,关于公务员的很多惩罚都是一种“事后性惩罚”。而关于日本公务员自身来说,无论是发生职务上的丑闻,还是职务外的丑闻,都会使他产生很强烈的愧疚感。不仅如此,日本有关追究公务员“丑闻”责任的法制重点在于预防,有关法学的主要目的不是如何才能加大对已有错误的惩罚,而是如何将公务员置于一种想犯错也难于犯错的制度状态中,“事先性预防”永远重于“事后性惩罚”,确实做到了“以防为主,惩罚为辅”。如此严格的惩戒制度,使得日本公务员,尤其是高官,都会更好的约束自己,因为一旦发生丑闻,不但可能会丢官,还会失去巨额退休金及离职后加入私营公司任高职的机会。
  再次,日本法学明确而又具体的规定了对公务员的经济制裁的手段,而在我国,虽然规定了记过时物质会受到一定损失,且降级后工资待遇会改变,但却没有明确的规定一点关于公务员经济的制裁,更没有相关的法学法规来保障此制裁的有效实施和执行。
  此外,日本地方公务员根据地域的不同,关于犯错、有丑闻的公务员会进行实名报道,然而这种实名报道不同于中国的就是,无论公务员犯错事件大小,它都会被实名报道出来,不仅说明具体的市、县,还会说明具体的工作单位,有时受到行政处分的公务员的家人都会被连带作用。这给日本公务员很大的压力,让他们更好的约束自己的行为。
  最后在关于具体惩戒方面,日本法学关于有丑闻的公务员,不论是职务上的丑闻,还是私人生活中爆出来的丑闻,都会受到严格的惩罚,特别是公务员在职务外作为普通公民时发生的“丑闻”,惩罚会比普通市民更加严格。而在中国,较多的惩罚只是针对其职务上所犯的错误,而在职务外发生的小事,如出现酒驾、偷窃等等行为,则多按普通公民的身份进行民事和刑事上的处分。
  从中日公务员惩戒制度上的比较可以总结,中国关于公务员的惩戒多集中于“事后性的惩罚”,日本多为“事前性的预防”;而且,日本关于公务员的惩戒力度大于中国,惩戒的种类很具体,有明确的法学条文规定。日本关于公务员义务的要求集中于关于人民的服务程度,而中国在这方面做的很欠缺,无论是从法学条文中,还是从现实生活中,可以看出中国公务员更多的要求忠于政府。
  当然,一个合理有效的惩戒制度,并不仅仅用严厉的惩罚方法就可以规范的,在录用公务员时不仅要对其能力进行考核,更要对其综合素质进行考评;在日后关于公务员的培训中,既要培训其业务能力,还要关于公务员执法理念进行一个正确的导向。除此之外,作为双重身份的公务员,也应该充分保障其作为普通公民时的合法权益,不可凡遇到事情就“一棒子打死”。在不断的实践中,要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借鉴国外经验,逐步促进我国公务员惩戒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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