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日本的保护处分制度看我国的少年教养制度(2)[日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日语论文 责任编辑:花花老师更新时间:2017-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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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观察”,又称为1号观察,是独立的终局处分,而不是附属处分。是在社会中对少年实施保护观察官与保护司的指导监督与辅助援助,使其遵守规定的事项,努力适应生活。保护观察期间准则上到少年年满20周岁为止,但是从保护观察之日起到20周岁之间不满2年的按2年计算。在实际处遇中,采取分类处遇和类别处遇等方法。分类处遇是指,根据处遇的难易程度,把受处分者分为A、B两类,问题较多难以处遇的为A类,对A类少年保护观察官要加大直接处遇的比重;类别处遇是指,根据保护观察对象的问题特性,按犯罪、非行的形态及环境条件分为冰毒对象者、滥用稀释剂对象者等11个类型,对各种类型分别制定不同的处遇方针,根据这些方针有针对性的进行处遇。1号观察可分为如下4类:(1)一般案件保护观察,对象是因一般案件被处以保护观察的少年,对这些少年适用分类处遇制度及类别处遇制度进行个别性的处遇;(2)短期保护观察,对象是1类观察对象中犯罪程度较轻、素质及环境方面没有问题,而且由家庭法院劝告实施短期保护观察的少年。对这些少年的处遇期间,大体为6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准则上保护观察在这一期间应被解除。处遇的内容是进行专题指导及定期汇报等;(3)交通案件保护观察,对象是因交通案件被处以保护观察的少年。对这些少年由熟悉交通法规的保护司进行个别处遇,或由保护观察官采取集团处遇的方式进行有关安全驾驶的指导;(4)交通短期保护观察,对象是3类观察对象中交通违法行为的程度较轻,而且由家庭法院劝告实施交通短期保护观察的少年。观察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对这些少年由保护官采取集团处遇的方式直接进行处遇。
  “移送儿童自立设施或儿童教养设施”,指即使违反了父母、亲属或监护人的意愿,也应让儿童进入《儿童福利法》所规定之设施的决定。“儿童自立支援设施”,是以使由于实施不良行为或者有实施不良行为可能性的儿童,以及家庭环境或其他环境上的理由需要生活指导的儿童入所,或是随保护人定期来所,根据每个儿童的实际情况实行相应的必要指导、帮助其自立为目的的设施。实行的“小屋夫妻制”是指一对职员夫妇(儿童自立支援专员和儿童生活支援员)和10名左右的儿童在小屋内共同起居生活。此外,还有作为其变化形态的交替勤务小屋制的运作形式。处遇由生活指导、学科指导和职业指导构成,设施长必须保证所中的儿童就学。“儿童养护设施”是指无保护人的儿童。被虐待的儿童和其他环境下需要养护的儿童入所,对其进行养护,并以帮助其自立为目的的设施。两种设施的处遇都可能基于知事的方法解除或者达到年龄(准则上为18周岁)而终止。
  “移送少年院”。少年院是由法务省管辖的少年教养机构,既是收容家庭法院解送的受保护处分少年的设施,也是对他们进行教育(教养)改造的设施,不属于刑罚执行机构。少年院根据少年的年龄、身心状况、非行的倾向分为4种:初等少年院、中等少年院、特别少年院和医疗少年院。移送的种类因少年院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异同:(1)初等少年院收容身心无障碍的大约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少年;(2)中等少年院收容身心无障碍的大约16岁以上不满20岁的少年;(3)特别少年院收容身心无障碍,但有明显障碍倾向的大约16以上不满23岁的少年;(4)医疗少年院收容身心有明显障碍的大约14以上不满26的少年。这些少年院因男女之别而分设。医疗少年院虽未分设,但内部有分离男女的设施。把少年移送到哪一种少年院收容,由家庭法院来指定,但收容之后,少年院长经所在地的矫正管区长的许可,可以变少年院的种类。
  对每个收容少年进行具体处遇时,首先要制定“个别处遇计划”。该计划根据家庭法院移送的少年院决定书、少年调查记录、鉴别所的处遇方针等资料,要明确指出少年的非行原因所在和少年的长处所在,同时应当确定教育目标、各个阶段应当确定教育目标、各个阶段应当达到的目标、教育内容和措施。对该计划的实现程度要不断地加以客观评定,这样,才能保证实现处遇的个别化。实际部门针对少年犯罪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采取了多种多样的处遇方法来推动处遇的个别化和收容期间的弹性化。实际处遇多样化的基本制度是分类处遇制度。该制度为了有效实施处遇,根据少年的问题、特点、教育上的需要,将收容少年加以分类,针对不同类型的少年实施不同内容和措施的指导。根据少年的问题所在、早期改善的可能性程度、有无犯罪习性、有无被收容前科,分为短期处遇和长期处遇,而且入院时根据年龄不同,在准则上还可以区分为年少者“14周岁-17周岁(未满)”和年长者“16周岁-20周岁(未满)”实施处遇。短期处遇以不良行为尚未习惯化并且无儿童自立救助设施、少年院(除特修短期)收容履历者为对象,通过短期持续的、集中的指导训练,达到矫正、重返社会的目的。处遇采取院内教育和委托社会内的事业所、学校等实施的院外职业辅导、学科教育相结合的开放处遇。再根据是否适合于开放性处遇、是否与反社会性集团有瓜葛、保护环境如何等,区分为特修短期处遇18与一般短期处遇。一般短期处遇又根据少年出院后的去向再细分为学科教育课程、职业课程、课程、去向指导课程;长期处遇19适用于家庭法院未做出短期处遇劝告的情况,根据教育上的需要,划分为生活训练课程、职业能力开发课程、学科教育课程、特殊教育课程、医疗方法课程五个课程。少年院的处遇从在院者的特性和身心发育出发,在良好的环境下,使其接近规律性的生活,养成勤劳的精神,体验丰富、正常的生活知识,在去掉不适应社会的东西的同时,发扬优点,成为身心健康的少年。
  而我国对严重不良行为少年处置方法却是:除了严加管教和工读教育以外,其他处置方法均非为专有严重不良行为少年设计,而是把适用于违法成年人的处置方法基本未加改造的适用于少年;都具有很强的处罚性质,日语毕业论文,基本上都属于强制性教育改造方法或行政触法方法;多涉及少年的人身自由,而且剥夺或限制少年人身自由的时间都较长;大部分都是在封闭性或半封闭性的机构中执行,(P136)最为严重的是,我国的少年教养执行场所极不规范。由于法学未明文规定,1982年公安部发布了《对于少年犯管教所收押、收容范围的通知》规定,少年收容教养由少年犯管教所统一执行。鉴于少年管教所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与少年收容教养的性质迥然不同,司法部发出了《司法部对于政府收容教养的犯罪少年移至劳动教养场所的通知》,据此,劳动教养场所也是收容教养场所。但劳动教养场所人员中有少年也有成年人,这就形成了为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混押在同一场所内执行的情况,极易引起“犯罪污染”。另外,我国的少年教养的管教工作也存在严重缺陷。就法学规定来说,除了在与成年人分别编队,在劳动和生活待遇上适当照顾做了规定外,其余的均未做详细具体的规定。实际工作中,在管理、教育的措施、手段、方针、政策以及警戒制度、戒具制度、禁闭制度和生活卫生、通信接见等制度上均与成年人相同,没有形成针对少年人身心特点的一套管教措施和制度。(P223)
  
  四、制度适用的后置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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