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日本的保护处分制度看我国的少年教养制度(3)[日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日语论文 责任编辑:花花老师更新时间:2017-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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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使少年院期满或年满等的违法犯罪少年更快、更好的适应社会正常生活并成为健全的社会成员,防止他们重新违法犯罪,日本很重视对他们的更生保护工作,并且是官员专门机关与民间群众组织相结合,形式多样,措施灵活,成效显著。
  (一)地方更生保护委员会的保护
  归法务省更生保护局管理的地方更生保护委员会,是从事更生保护工作,防止陷入违法犯罪的人重新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行政机关。他的职责中涉及的违法犯罪少年主要包括:一是对在少年院、少年刑务所等教养设施收容教养的违法犯罪青少年决定实施假释(对少年院在院少年的假释也称为暂时退院)。关于一般的被假释少年,交付保护观察所予以保护观察;关于执行刑期在8年以上入少年刑务所时还是少年的罪犯,在被批准假释后返回原籍前,首先要到地方更生保护委员会去报到,并在这里准则上呆3个月的时间,使其恢复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由该会提供食宿并进行就业指导,期满后还要交给保护观察所予以保护观察;二是对在少年院收容教养的少年,认为他已经改造好重新成为健全的社会成员的,决定让其出院;对在少年刑务所服不定期刑的少年,认为他已改好可重返社会时,决定终止不定期刑将其释放;三是对在假释期间表现不好的,做出撤销假释决定,并将其重新收入少年院或少年刑务所。
  (二)保护观察所的保护
  保护观察所由法务省更生保护局和管辖地区的地方更生保护委员会管理,配有专职的保护观察员担当保护、观察、监督和辅导的任务。更生保护的措施、方法主要包括:对更生少年给予就学、就业辅导,以使他们过正常的社会生活;在确保本人更生的基础上,对他宣布必要的生活和行为原则,如要求他住在固定的地方,从事正当的职业,保持良好的行为,不与坏人交往等,并经常注意培养他本人主动、自发的更生愿望;在受保护观察的少年因受伤或生病无钱医治,或者由于没有适当的临时住所、正式住所或工作而作用改过自新(更生)情况下,保护观察所将帮助这样的人获得来自公共健康与福利设施或其他机构的医疗、食物、住所、雇佣及其他必要帮助。如果不能从这些设施获得应急的帮助,保护观察所将在本所有限的预算中提供帮助和支付必要的花费。这样的应急帮助包括:住宿,由私人经营但得到政府津贴的更生保护帮助旅社提供;膳食,每个少年每天300日元左右的标准;衣服,标准为3000日元左右;雇佣,由公共雇佣事务所或与本所合作的自愿给刑释者提供工作的雇主提供;支付回家的旅费;教育或医疗等其他帮助。这种应急帮助也称为更生紧急保护。
  (三)发动志愿者从事少年更生保护
  除上述地方更生保护委员会、保护观察所外,在日本还广泛吸收各种志愿者帮助更生工作,参加更生保护活动。
  1.更生保护委员会。是经法务省大臣批准从事违法犯罪者更生保护事业的民间团体。全国有100多处由它经营管理的收容保护设施,也称为更生保护帮助旅社。可收容2017多人,其中有70多处是专为不满23岁的青少年设置的。更生保护会的保护对象是:需要更生紧急保护者、受保护观察所所长委托正在执行保护观察者、经家庭法院委托的被辅导者、经过更生紧急保护后仍需要保护者等。其任务是为受保护者提供住宿、供给伙食、援助就业,并进行生活指导、协商建议等保护工作。
  2.兄姐会。是改邪归正了的少年男女与陷入违法犯罪或可能陷入违法犯罪的少年结交成为好朋友,通过现身说法,鼓励其更生,引导他们走上正确道路的民间团体。全日本有500多个兄姐会,会员总数有8000多人。
  3.更生保护妇女会。也称妇女更生保护援助联合会,是由作为家庭主妇和母亲的妇女自愿组成的民间团体,全日本总数有20多万人。它的影响是参加社区内的违法犯罪尤其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预防,帮助违法犯罪青少年和其他违法犯罪者改过自新(更生)。它在为违法犯罪青少年和具有前科者解决工作问题以及帮助青少年进行其他更生保护工作中,得到了雇主和各种各样志愿者的大力支持,因而工作成效显著。
  少年解教人员,经过改造,难免会留下自卑的心理阴影,再加上社会上的种种偏见,极易导致他们心理失衡或人格变态。有关专家学者对此提出了很多建议,如“家庭的接纳和宽容是他们回归社会的最重要的一步,所以要协调家庭联系;由于人数多、技能水平低或无技术专长等原因,少年解教人的就业一般面临者比成年刑释人员更加困难的局面,因此要妥善安置就学就业由于少年身体好动、情绪不稳定,易感情用事,因此关于他们的帮助教育,在解决具体问题的基础上实行定位帮;社会文化宣传部门要加强对视听读物的市场管理,从舆论上为少年解教人员的社会保护工作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对解教人员社会保护的内容应该包括:合法权利的保护,如平等权、政治权利、人身自由等;物质帮助与救济,如提供住宿、衣食馈赠、资金借贷、提供医疗与生活救济;对解教人员的身心要进行指导,并及时对其不良行为进行管束”(P353-356)。但实践中,对解教少年的社会保护是很不力的。根据中央综治委等六部委下发的《对于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专门机构的影响在于组织和协调,许多工作要依靠政府各职能部门区落实。多主体等于没主体,互相推诿、互相扯皮现象严重,看似都可以管的方面忘却成了无人管的真空地带。
  另外,少年的违法犯罪活动,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发生的,更生保护方针政策也主要是在社会上施行的。要将违法犯罪者真正改造成为新人,最好的措施是使之融入社会,找到在社会中的“一席之地”。这需要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使少年亲身体会到社会对自己的殷切期望,从而激发他们接受教育矫正的自觉性,逐步缩短与社会的差距。解教少年不可避免的受到所在社区的作用,因此社区群众对解教少年回归社会有不可忽视的影响。但由于当前城市化进程的加剧,各个家庭相对封闭,社区间的交流日益减少,仅凭社区组织几个人员活动,收效确实不大。当前,我国的工青年团、妇联、关心下一代委员会以及各种社会群团组织确实在努力参与支持这项工作,但由于资金匮乏、人员配备不够、没有相应的组织机构等原因,都限制了民间组织的影响,使很多的建议和要求都流于形式、停于口号阶段。总之,解教少年的社会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涉及面广,仅仅依靠厅政命令和一般号召是不够的,必须使之规范化、法学化,“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与社会经济形式相适应的解教人员(或广义的出狱人)保护法已势在必行”(P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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