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日本保险法告知义务对我国的借鉴[日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日语论文 责任编辑:小天老师更新时间:2017-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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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义务制度作为保险法的基本制度之一,起源于早期的海上保险,集中体现了诚实信用和对价平衡这两大保险准则。告知义务作为一种先合同义务,具有间接性和法定性,告知义务制度的法理基础经历了诚意合同说、射幸合同说、合同要素说、瑕疵担保说的发展,于近代确定为危险测定说,该制度的设立和完善历来受到保险学者们关注。随着社会发展进步,人们认识水平提高,保险业务逐渐进入人们生活的每一方面,各类保险产品层出不穷,随之而来的保险纠纷日益增多,而在司法实践领域,与告知义务相关的保险人拒赔或者投保人欺诈骗保案件也越来越多,完善告知义务制度关于...

引言:

告知义务制度作为保险法的基本制度之一,起源于早期的海上保险,集中体现了诚实信用和对价平衡这两大保险准则。告知义务作为一种先合同义务,具有间接性和法定性,告知义务制度的法理基础经历了诚意合同说、射幸合同说、合同要素说、瑕疵担保说的发展,于近代确定为危险测定说,该制度的设立和完善历来受到保险学者们关注。随着社会发展进步,人们认识水平提高,保险业务逐渐进入人们生活的每一方面,各类保险产品层出不穷,随之而来的保险纠纷日益增多,而在司法实践领域,与告知义务相关的保险人拒赔或者投保人欺诈骗保案件也越来越多,完善告知义务制度关于保险立法和保险业发展有重要意义。
  我国保险法于2017年进行了修订,关于告知义务条款有所修改,但仍然存在一些缺陷,日本在2017年颁布其首部保险法,关于告知义务的规定较为完善。我国保险法规定告知义务主体仅为投保人,日本保险法规定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更为合理,而且日本保险法对保险代理人的规定也更为明确。在履行期限方面,日本保险法规定为缔结保险契约时,用词更为准确。日本保险法关于违反告知义务采用因果联系说,我国则区分主观要件,只有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才要求有因果联系,立法更为科学。日本保险法规定解除权的不可抗辩期限为五年,相对我国的两年较长,另外对于禁止反言的规定包含了过失未能知道的情形,而我国没有。针对具体不足事项对我国保险告知义务制度提出以下修改完善建议,包括扩大告知义务主体范围、明确限定告知范围、适当限定询问方式、完善解除权的阻却事由四个方面。通过历史比较探讨法的视角,着眼于中日两国先后大规模修订保险法,有利于全方位比较剖析中日两国保险告知义务制度,为完善我国告知义务制度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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