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义务制度作为保险法的基本制度之一,起源于早期的海上保险,集中体现了诚实信用和对价平衡这两大保险准则。告知义务作为一种先合同义务,具有间接性和法定性,告知义务制度的法理基础经历了诚意合同说、射幸合同说、合同要素说、瑕疵担保说的发展,于近代确定为危险测定说,该制度的设立和完善历来受到保险学者们关注。随着社会发展进步,人们认识水平提高,保险业务逐渐进入人们生活的每一方面,各类保险产品层出不穷,随之而来的保险纠纷日益增多,而在司法实践领域,与告知义务相关的保险人拒赔或者投保人欺诈骗保案件也越来越多,完善告知义务制度关于... 引言: 告知义务制度作为保险法的基本制度之一,起源于早期的海上保险,集中体现了诚实信用和对价平衡这两大保险准则。告知义务作为一种先合同义务,具有间接性和法定性,告知义务制度的法理基础经历了诚意合同说、射幸合同说、合同要素说、瑕疵担保说的发展,于近代确定为危险测定说,该制度的设立和完善历来受到保险学者们关注。随着社会发展进步,人们认识水平提高,保险业务逐渐进入人们生活的每一方面,各类保险产品层出不穷,随之而来的保险纠纷日益增多,而在司法实践领域,与告知义务相关的保险人拒赔或者投保人欺诈骗保案件也越来越多,完善告知义务制度关于保险立法和保险业发展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日语论文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