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立我国专门法学职业培训制度--以日本司法研修所为鉴[日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日语论文 责任编辑:小天老师更新时间:2017-04-18
提示:本资料为网络收集免费论文,存在不完整性。建议下载本站其它完整的收费论文。使用可通过查重系统的论文,才是您毕业的保障。

学职业培训,是以学规范、法学技术和法学操作程序作为传授的主要内容,以培养实务法学家(如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为目的,在措施上主要是通过实习和运用技能的训练进行的。法学职业培训是保证具有共同的职业语言、知识、技能、思维和伦理,形成法学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环节,是从事法学职业必不可少的,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世界各国普遍成立专门的法学培训机构,并有法学规定,要求法学职业者在一定的时期接受不得低于一定时间的培训。这样,一方面可使未来的法学职业者掌握法学实务操作技术和程序,提高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以便将来更好的从事法学职业;一...

引言:

法学职业培训,是以法学规范、法学技术和法学操作程序作为传授的主要内容,以培养实务法学家(如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为目的,在措施上主要是通过实习和运用技能的训练进行的。法学职业培训是保证具有共同的职业语言、知识、技能、思维和伦理,形成法学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环节,是从事法学职业必不可少的,日语论文范文,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世界各国普遍成立专门的法学培训机构,并有法学规定,要求法学职业者在一定的时期接受不得低于一定时间的培训。这样,一方面可使未来的法学职业者掌握法学实务操作技术和程序,提高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以便将来更好的从事法学职业;一方面使已任职的法学职业者提升理论水平和职业素养,掌握新的适用法学技术,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社会需要。
  我国的法治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虽然有了一定的法学实务培训(如设立了专门的法官大学、检察官大学等,)各种法学职业均有一定的培训方式,但总体来说往往各自为政,法学实务培训缺乏系统性、科学性、规范性和针对性,很多培训流于形式。而通过司法考试后、任职前的专门法学培训制度更几乎是一片空白。日本司法培训制度独具特色,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因此笔者试图在整合现有法学培训基础上,借鉴同样具有大陆法系传统的日本法学职业培训制度中的合理成分,结合我国本土资源,建立适合我国的专门的法学职业培训制度。笔者分三章具体论述,基本内容如下:
  第一章详细阐述了独具特色的日本法学职业培训制度。由司法研修所对司法考试合格者进行统一专业培训,是日本特有的法学职业培训制度。司法研修所隶属于最高裁判所,司法研修所下设事务局、司法修习部和裁判官研修部。事务局主管综合性行政事务;司法修习部负责通过司法考试后录用的司法修习生的进修;裁判官研修部负责法官的在职培训。(一)司法修习生的培训。主要目的是培养与担任裁判官、检察官和辩护士相关的能力,使其掌握专业知识、法学实务以及必要的常识。研修内容包括:1.前三个月的理论研修。学习内容除让修习生掌握必要的基础理论外,主要通过模拟法庭演练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实务能力,以及有关法学文书的写作等以培养学生掌握基本的实务技能。2.一年的实务研修。司法修习生分别被分配到法院、检察院与律师事务所实习。修习生分别进行民事裁判、刑事裁判、检察业、辩护四大业务方面的培训,每个业务修习三个月。3.最后三个月的后期研修。这是对前两个阶段的总结和提高,修习内容包括阅读过去的案件,探讨案件事实与法学,练习起草判决书、检察官调查书及其他司法文书等,并且要更多地开展模拟庭审等复合性的法学实务训练。在结束全部的研修后,研修生还要参加司法研修所主持的结业考试,只有通过了最后的结业考试,才能从事法学职业。(二)在职法官的培训。该部的培训没有固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主要是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疑难、复杂问题进行。我国和日本都具有大陆法系传统,以成文法为主要渊源,学院法律教育并不与法学职业直接挂钩。且在学院法律教育后都存在法官、检察官、律师三者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这些都为我国借鉴日本司法研修制度提供了可能性。
  第二章阐述我国的法学职业培训。首先论述了我国法学培训的发展历程,其次从现有制度概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两个方面分别介绍我国当代法官培训制度、检察官培训制度、律师培训制度的近况。(一)法官培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缺少任职前培训制度。现有法官培训目的仍主要侧重提高法官队伍的学历水平;培训方式单一,主要采用集中灌输式,法官在课堂上比较被动,师生缺乏交流与互动;培训内容上对提高审判技能、更新和完善法官的知识结构的较少涉及等。全国法官培训发展不平衡。(二)检察官培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培训的具体内容、课程设置,培训的方式等方面随意性很大,缺乏规范性、计划性;培训内容缺乏针对性,不能根据现有检察人员的业务水平、知识结构等不同情况进行不同的培训;培训发展不平衡,中西部地区检察培训落后于东部及少数大城市,基层检察培训落后于中高级检察培训;培训激励机制的相关配套方法不健全等。(三)律师培训存在的问题包括:律师培训缺乏针对性,很多培训流于形式;对新律师的培训制度不完善;在培训管理上,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行业管理职责不明。
  第三章论述建立我国专门法学职业培训制度的构想。首先略论其必要性:我国法律教育是按通才教育设计的,在这种设计下培养的人才缺乏必要的职业训练和法学实务技能;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各类司法培训机构,如法官培训中心、检察官大学、律师培训中心,但是并未真正形成专门的法学职业培训制度,尤其是任职前的培训,部分职业培训甚至混同于学历教育,方式也主要局限于课堂讲授的一般培训班形式。我国专门法学职业培训制度的建立将有助于提高法学职业者的法学实务能力,实现司法公正;有助于法学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树立司法权威。其次从法学保障、培训机构设置、师资配备、培训计划安排、经济保障几个方面作了具体构想。如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司法培训机构,由司法部统一管理。中央一级在国家法官大学和国家检察官大学的基础上设置,地方一级培训机构的设置可以分为五至六个区域,每个地方级机构内应设两个培训管理部,分别负责任职前培训和在职培训。最后论述为实现法学职业培训制度的目的还应注意处理好与与学院法律教育、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司法官遴选制度等的联系。

参考文献:

免费论文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