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语言学探讨概述[法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法语论文 责任编辑:黄豆豆更新时间:2017-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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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立法语言学是运用语言学和法学语言学探讨的重要范畴,从国际和国内两个方面深入研讨立法语言探讨的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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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立法语言学;探讨概述
  一、国际立法语言的探讨
  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文章或作品对国际立法语言进行探讨和梳理。可以说对国际立法语言探讨是立法探讨的薄弱环节。
  国际立法语言的探讨始于成文法典的出现。法学其实就是法律原理和法学规范的语言展现。因此,不管从习惯法还是自然法的视角,成文法都是立法语言探讨的集中体现。汉摩拉比法典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比较完整的成文法典,是具有浓厚宗教性质的宗教法,其立法指导思想主要根据宗教教义。法学规范、宗教规范、伦理道德不分。在立法语言范式上采用序言、正文和结语三段论式的表述措施。城邦制的希腊,商业经济发达,私法发达,后来的罗马法从其成文法中继承了自然法思想。罗马法时期,法律家开始解答法学的疑难问题并通过著述解释法学。中世纪是教会法的时期,教会学者对法学语言和宗教教义进行探讨,对神学法典进行编纂,使法学神学的地位得到巩固。中后期随着商品经济发展,出现了“罗马法的复兴”,先后形成注释法律派和评论法律派,对罗马法进行探讨。并在英国出现普通法和判例法。这段时期的法学语言尚未被人们所认识,而是作为法学文本的一部分进行探讨,是孕育在法学探讨的母体中的。
  近代从文艺复兴开始,学者开始重视法学语言的探讨,法学语言从法学的母体中独立出来。但丁(Dante Alighieri)曾在论俗语中指出法庭的语言是“准确的、经过权衡斟酌的”,孟德斯鸠(Baron de Montesquieu)曾对立法语言进行探讨“法学的体裁应该简明扼要;法学用语应该准确无歧义,法学不要精微玄奥。”(何勤华、贺卫方2006)法国拿破仑法典德国德意志法典都不仅是法典的典范,也是法学语言探讨的体现。拿破仑法典以立法语言的准确简明为特征,德意志法典则以立法语言规范严谨为特点。
  现代国际立法语言探讨多从立法起草的角度来建构立法语言学体系。(陈炯2005)埃佛尔斯汀(Everstine)的立法案的标题(1948),密勒(George Joho Miller)的论法的风格,罗伯特.C.迪克(Robert.C.Dick)法的起草(1972),亨利.惠霍芬(Herry Weihofen)的法的起草风格(1980)等。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国里德.狄克逊(Reed Dickerson),他一生重视立法起草探讨,把立法语言作为立法技术的一部分,始终不渝地与轻视立法起草技术的错误倾向作斗争。其代表作是立法起草和法学起草基本原理。在立法起草中,他从起草角研讨立法语言,如标题的确立,法学文本各部分的安排,立法文本,立法文句的组织,累赘与冗长,定义、条件和要求等,几乎涉及立法起草中有关语言的各个方面。布林克认为每一种法学理论直接或间接依赖一种语义学理论,而法学实证主义依赖的语义学理论是错误的。他认为一种正确的语义理论表明意义——或至少指称——并不依赖于使用者对于语词的信念,而取决于对象的特征或与这个语词相符的对象分类。(布莱恩 比克斯2007)
  国际现代立法语言探讨沿袭了其注重实践的法学语言探讨的思路,从操作性的起草角度对立法语言展开探讨,是其主要特点。
  二、中国立法语言的探讨
  综观法学语言学演变的过程,法学语言学活动是从立法领域开始的。这与我国历史上长期以来注重立法活动和立法语言探讨有关。(李振宇2007)从中国第一部法学学作品法经算起,中国的法学语言探讨有两千多年的历史。“法者,天下之公,所以辅乎治也;律者,历代之典,所以行乎法也。故自昔国家为治者,必立一代之法,立法者必制一定之律。”
  中国立法语言的探讨最初集中于对法学术语的探讨,先秦时期,从名家的“名实之辨”可以看出,在追求名实一致的同时,还体现了立法语言即法学文本语言的通俗性和可理解性的准则。秦汉时期的说文解字、释名中均有对法学术语的解释。对立法语言的自发性探讨在此时开始出现。至唐代出现唐律疏议,该书对唐律的法学条文进行了详细的阐释,是一部法学注释学巨著,在当时“自是断狱者皆引疏略论之”。从立法语言的角度考虑,则对立法的词语、条款、篇章进行来探讨,只是这种略论是自发的,而非自觉的。宋代宋刑统沿袭了唐律疏议的法学注释,另一部法学作品律附音义则是一部较为深入的立法语言探讨作品,其中“律音义”部分对七百五十二个字、词、短语做了注释和解析。(何勤华2006)明清时期,注重立法的简明,强调立法应当因时而变。明代由大明律到大诰到问刑条例到大明会典。立法不断适应日益变化发展的社会生活。明丘濬指出“立法贵乎下人尽知,则天下不敢犯耳。”明清时期出现大量对法学语言进行探讨的作品,有立意于注释律例条文、疏解律意的释本,如律例笺释、读律琐言等,有立意于考竞源流沿革变化的考证类释本,如律解辨疑、读律存疑等。中国的传统的立法语言探讨多体现于成文法典的编纂中,后期逐渐出现对法学语言的探讨,但也是存于对法学文本的注释探讨中。
  中国近代的法学语言探讨包括立法语言探讨是从引进借鉴中开始的。引进的方式多种多样,杂志、译著、聘请国外法律者、法律留学。其中最直接的方式是杂志和译著。最早的杂志是普鲁士传教士郭守腊(K.F.A.Gutzlaff)的东西洋考每月统纪传。中国人最早创办的政法类刊物则是译书汇编。作品则有万国公法等,以及大量法学成文法的翻译。1902年清廷下诏:“著派沈家本、吴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学,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当代民法律家梅仲协指出中华民国民法“采德国立法例者,十之六七,瑞士立法例者,十之三四,而法、日、苏俄成规,亦撷取一二”(参见封丽霞2002)。中国近代的立法语言探讨则是从部门法的分立及立法和司法的分立开始的,从清末的修宪开始,商律、民律、作品权律、民事诉讼律等部门法分立,法语论文,司法独立、三权分立在近代业得到实现,这使得立法得以独立,而立法语言也获得了独立的身份。   在立法语言词汇引进方面,1900年左右法学专业词汇的引进达到高潮,据日本学者实藤惠秀探讨,中国此时引进的日文法学词汇约80多个。在作品方面,穗积重远著、李鹤鸣译法理学大纲专章对法学的形式进行了探讨。国外的法律家也对中国的法律发展提出建议良多。美国法律泰斗庞德则提出:中国的法律要繁荣进步,必须要有足够的法学人才;应当充分发挥法律家的影响,因为“没有法律家,便没有法,没有法学教授及学术上的作品给予立法以生命,法语论文范文,立法便会消失其功能。”在此基础上,对立法语言的探讨也就存在于近代的立法活动中,从清末的修宪到民国的立法,其中的法学文本术语、法学文本句式和法学文本条款均在借鉴引进的过程中,实现了法理和形式的双重变革。
  立法语言探讨从20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快速发展,大量从语言学角度对法学草案、成文法的论文出现,法学语言探讨作品也对立法语言进行略论。主要原因有三:首先,改革开放为社会带来了较为宽松的社会环境,学者开始关注对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学文本;其次,这一时期的立法快速发展,其中必然出现较多的法学文本语言失范甚至误用问题,需要予以探讨和解决;再次,法学语言学在这一时期逐渐兴起,立法语言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开始被广泛关注。陈炯(2005)的立法语言学导论是唯一一部以立法语言为探讨对象的作品,也是立法语言探讨的集成之作,著者意在建立立法语言学的探讨体系。但著者对立法语言的探讨仍旧是从对立法语言特点的探讨入手的,即缺乏其反面的材料以证。从措施论的角度考虑,对某一学科的探讨正面的总结归纳和反面的证明同样重要。
  这一时期,从立法语言的语言语言缺陷或者语言规范的角度,出现了一批探讨成果,但其探讨从语料选取上看,语料选取单一,或者为单一法学,如王顺华(2006)只探讨现行宪法,或者为偶举性探讨,如胡明(2003)。从探讨措施上看,对法学文本的探讨多是从逻辑、词语、句法等方面来略论,缺乏语言学的新理论的引入,如语义学理论等。从探讨成果上看,多是对立法语言本身的语言问题作出了个别性的建议或修改,缺乏更为深入系统的对立法语言规范更具指导意义的规范库的尝试和探讨。
  因此,中国对法学文本语言的探讨还有待深入的研讨。法学作为整个社会人们活动的规范,其文本语言表述的简明、准确、统一,对整个法学体系具有重要价值,对整个社会的法治建设更具有实践意义,需要从多方面对法学文本的语言进行探讨略论。
  参考文献:
  [1] 布莱恩·比克斯.法学、语言与法学的确定性[M].邱昭继译.法学出版社.2007.
  [2] 约翰·吉本斯.法学语言学导论[M] .程朝阳译.北京:法学出版社.2007.
  [3] 陈炯.立法语言学导论[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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