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俄国封建晚期地主农民的封建义务[俄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俄语论文 责任编辑:阿米更新时间:2017-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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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俄国封建晚期,随着社会劳动分工的加强、商品经济的发展,货币代役租开始广泛实行,地主为了增加自己的收入加大了对农民的剥削,广大农民不仅不能实现扩大再生产,甚至不能顺利实现简单再生产,这对当时俄国社会产生了极其深远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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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俄国;封建晚期地主农民;封建义务
  中图分类号:K512.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0961(2017)02-0084-04
  
  俄国封建晚期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数的90%以上,其农民主要分为地主农民、国家农民和宫廷农民三种。就数量而言,国家农民占40%弱,其它种类农民占5%,地主农民占绝大多数。地主农民数量最多、地位最低、依附程度最深,他们的经济状况和地位对当时俄国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详细探讨俄国封建晚期地主农民的经济状况是非常必要的。为此,本文从地主农民封建义务角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地主农民封建义务的种类及其变化
  
  俄国农奴制度下,地主剥削农民的形式在不同时间和不同地域是不同的。依据手工业发展和工人人口数量增长的程度,依据农业关于地主的好处和收益大小,地主会对农民采取不同的剥削形式。如果地主认为发展农业生产更有利,他们可以把农民使用的土地限制到最低程度,甚至完全不给农民份地,实行“月劳役”。相反,如果地主认为亲自经营农业无利可图,他们就把土地转交给农户,而地主取得收入的形式是农户必须承担各种实物和货币租。
  俄国封建晚期地主领地按剥削方式可以分为七种:劳役领地、代役制领地、混合义务领地、劳役一代役领地、劳役一混合型领地、代役混合型领地、劳役一代役一混合型领地。根据《对于地主领地的资料》的记载,俄国23个省11446个领地中,最广泛实行的剥削方式是劳役(占所有领地数量的44.5%);代役租排第二位,占所有领地的18.5%;18%的领地采取劳役一代役型剥削方式;9.9%的领地采取劳役一混合型剥削方式。纯混合型的剥削方式领地占5.9%;采取代役一混合型和劳役一代役一混合型剥削方式的领地所占比重不大。混合义务在这里有两种:一种是领地上的农民在支付代役租的同时还履行劳役。这种混合义务形式实际上是对农民的代役制剥削,为地主增加的劳动很少。所以同时代人把这些农民列为代役制剥削的种类。混合义务的第二种形式是在一个领地中,一部分农民是劳役农民,另一部分农民是代役制农民。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在很多家庭都是一些成员履行劳役,另一些成员缴纳代役租。混合义务第二种形式的应用多于第一种形式。
  如果考虑地域异同,我们可以根据俄国区域经济专门化发展的情况,俄国封建晚期区域经济专门化生产加强,中部黑土区及南部地区以农业为主,中部工业区及西北地区以工商业为主。在以农业为主的黑土地带,尤其是农业中心各省,土地非常肥沃,且接近国内或国外消费市场,农产品价格很高,又因其农民没有其他工作和生活来源,所以,在这些地区,对地主来说,最有利的就是在地主的耕地上剥削农民的劳动,即采取劳役制剥削方式。所以在黑土区劳役制一直占绝对优势。例如,18世纪80~90年代在俄国中部黑土地带的7个省,由于土地肥沃,粮价高涨,生产谷物有利可图,劳役租是封建剥削的基本形式,7个省采用的劳役租平均高达74%,图拉省和库尔斯克省高达92%。但在这种剥削形式下,一种经济的扩大通常都会导致另一种经济所占比重缩小。
  在非黑土区(中部工业区和西北地区),手工业、工业发展迅速,代役租普遍占优势。在俄国,这一时期特别是19世纪之前,大部分都不是纯粹采用代役租,地主总要给自己留下一部分土地,或者以劳役租制的方式,或者以混合制的方式去经营。不管怎样,在实行代役租制时,农民要使用土地,就必须向地主缴纳代役租。因为非黑土区土地贫瘠,但工商业发达,所以只有一部分农民留在耕地上,其余的农民则被送往城市工场做短工、经商,或在当地做手工业工作。正是这种劳动方式使地主获得了大量的代役租。因此,这里的地主更倾向于向农民征收货币代役租。例如,18世纪80~90年代,俄国中部非黑土地带的省份,地主多向农民索取代役租(现金),这里代役租占55%,科斯特罗马省高达85%。
  劳役租和代役租的分布明显存在地区差别,但它们的地理界限却非常复杂。甚至到19世纪中叶在代役租占主导地位的很多省中,有些县整体上劳役租占优势,而在劳役租占主导地位的很多省中也有代役租占优势的地区。如代役租占主导地位的莫斯科省的德米特罗夫县,伏拉季米尔省的梅林科夫县和伏拉季米尔县,下哥罗德省的瓦西里县、谢尔卡什县等。在劳役租占主导地位的梁赞省的卡西莫夫和叶戈里耶夫县,几乎所有农民都是受代役租剥削。代役租比劳役租占优势的还有中部黑土区和伏尔加河中游的其他一些县(图拉省的波戈罗吉茨县、奥尔洛夫的德米特罗夫县等等)。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一时期货币代役租得到了广泛实行。在俄国封建主义占主导地位的条件下,随着商品市场的发展,农业产品商品化的提高,俄国从18世纪后半期起,封建地租形式整体上发生了变化。地主为了增加货币收入,维持其奢华的生活,已经开始大量向农民征收货币代役租。在俄国,货币代役租相比西欧国家出现得晚,但推广和普及得却非常快。在这一时期,实物租上失去了其经济意义,它只是货币代役租的一种补充。这一时期在俄国实际上只存在两种剥削方式,即劳役租与货币代役租,这两种剥削形式几乎在任何地方都不会单独存在,而是错综复杂地结合在一起。此外,尽管还有其他的剥削形式,可是这两种形式却极为顺利地在国内两个主要地区――非黑土地带和黑土地带被推行。从总体上看,俄国封建晚期劳役租制地租占优势,但代役租却一直呈上升趋势。例如,18世纪末,中部非黑土地区省份实行代役租的地主农民占55%,而19世纪中叶为59%;18世纪末,中部黑土区省份地主农民以劳役为主,这里代役制农民占21.6%,而19世纪中叶为29%。
  
  二、地主农民的封建义务及受剥削程度
  
  俄封建晚期地主农民的义务分为地主的地租和国家税收两种。地主的地租分劳役租和代役租两种。劳役租和代役租的限额均没有法学规定,完全由地主自由决定,两者总的趋势是不断增加。劳役的日数一般为每周3天,有的4天,有些地主甚至只准许农奴在星期日耕作自己的土地。由于国内国际市场对商品粮需求增加,地主对农民份地的掠夺加强,从18世纪80年代起,部分服劳役的农奴被剥夺了全部份地,全部时间为地主劳动,成为“按月支取口粮的农奴”。代役租增加的情况大致如下:18世纪60年代每人1~2卢布,70年代2~3卢布,80年代为4卢布。90年代已达每人5卢布了。因此,到18世纪末,每户所纳代役租已经为10~12卢布了。19世纪以后,代役租数量继续增长。前30年间,每户代役租达25~30卢布,也就是说,每人大约10~14卢布;而在亚力山大

二世统治后,大俄罗斯各省的“正常”代役租是每户70卢布,俄语毕业论文,也就是每人30卢布。但各地区代役租增长状况是不同的,因为非黑土地区工商业发展迅速,农民有更多的从事手工业等行业工作的机会,有时地主看到农民生活富裕,收入很多,就向他们征收数百甚至上千卢布的代役租,所以非黑土地区代役租增长速度一般比黑土地区代役租增长速度快。当然18世纪中叶到19世纪中叶,代役租数量明显增长,这除了封建剥削加重外,还有一个原因是卢布贬值。
  国家税收是农民向国家交纳的固定金额义务。18世纪60年代后,除了某些具有特殊意义的税收,如供应军队的住宅等仍采用实物形式外,其余多用货币交纳。国家的基本税收是人丁税和地方自治税,是1724年由彼得一世制定的,在俄国存在了150多年。所有纳税居民都要交纳人丁税,从婴儿到没有劳动能力的老人。人口调查统计表统计的人数是征税的基础。表中列出下一次人口调查前此地纳税人数。居民死亡率高的地区税收支付高于一般死亡率的地区,多子农民支付的税收自然高于少子农民,这使得全国税收极不平等。人丁税税额也一直呈上涨态势。1725年规定每人70戈比;1754年18个省增加到1卢布,4个省保持原额,18个省提到85戈比。1725~1794年政府人丁税年收入从400万增加到1200万卢布,增加了3倍。1797~1810年每人1卢布26戈比,1812年达3卢布,1818年为3卢布30戈比。1839年改收银币。政府将地方自治税与公共支出看成是同样的税收项目。地方自治税分为货币形式和实物形式。货币形式本质上是一种人丁税,实物义务是国家变形的地租。大量的公共支出转为地方自治税,它不被列入国家清册,地方自治税基本用于邮政、道路、军事建筑的维修、建筑的维修和保护等。地主农民有义务供养办公厅的贵族及贵族会议家庭。国家农民有义务供养州管理机构和所有村行政机关。税额没有统一规定,由省长、副省长及贵族领导者根据地方具体情况预算支出,上报批准后平均分给当地居民。预算及分配掌握在省税务局手中。地方自治税增长惊人,各省没有统一规划。1831~1834年地主农民货币征收每人20戈比,1838年货币征收增至每人1卢布61戈比。
  地主农民封建义务的增加,并不能真实地反映农民实际受剥削的状况,在这里还得考虑义务的增加量占农民收入增加量的比重。
  首先,劳役制地主农民受剥削程度加重。耕种自己土地和地主土地的时间比是衡量劳役制对农民剥削程度的直接指标。19世纪前半期,中部黑土区每名男子能较好耕种土地的极限为4.5~5俄亩,非黑土区人均不超过3.5~4俄亩,然而18世纪末,中部黑土区18个县中4个县农民耕种(为地主和农民自己)面积超过5俄亩,6个县为4.5~4.9俄亩,非黑土地区13个县中3个县农民耕种面积4俄亩,4个县为3.5~3.8俄亩。所以18世纪末多数农民的耕种能力已经达到或接近极限,扩大地主播种面积只能减少农民份地的播种面积,增加给地主自留地耕作的时间。除田间工作外,差不多所有领地上的一切建筑工作、运输工作等等都以劳役进行。妇女在冬季的劳役是织麻布等,所定的工作量非常繁重。到19世纪前半期,很多领地的地主将劳役增加到每周5~6天,甚至将劳役制改为“月役制”。地主按月付给农民“口粮”以资报酬。有名的农奴主维里肯斯的农艺师写道:“如果说在外国农业胜利发展的过程是靠应用现存资本进行的……。那么,在我们俄国,地主经济则完全彻底地靠剥夺农民私营经济来发展的。”。事实上在实行月劳役的条件下,农民所有的劳动时间及其劳动成果全都被地主占有了,出现了大量没有份地的劳役制农民。
  其次,代役制地主农民受剥削的程度加重。确定代役制农民受剥削的程度必须确定代役租增长与农民收入增长的关系。对此,吉林大学张广翔教授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张教授指出:俄国封建晚期,莫斯科、特维尔、奥勒尔、梁赞4省农民农业收人增长幅度有限,未能对农民收人产生明显作用,但4省农民手工业人均收入明显增长,特维尔、奥勒尔、梁赞、莫斯科4省分别增长257.6%、236.4%、233.7%和172.5%。手工业收入占农民收入比重也有增加。18世纪末,特维尔、莫斯科、梁赞、奥勒尔4省农民收入分别为25、23、23、和21卢布,而19世纪中叶则分别为40.5、39、33和32卢布。18世纪末莫斯科、梁赞、奥勒尔、特维尔省代役租分别占农民收入的20.9%、19.6%、19.1%和18%,19世纪中叶,梁赞、莫斯科、特维尔、奥勒尔代役租分别占农民收入的314.8%、208.2%、207.8%和97.8%。比起18世纪中叶奥勒尔、梁赞、特维尔、莫斯科省代役租占农民收入比重分别增加98.4%、85.2%、79.4%和40%,远远超过农民收入。总之,俄国封建晚期不但地主农民的封建义务在不断增加,而且相关于农民收入的增长而言,农民实际受剥削的程度也极大加重了。
  
  三、地主农民封建义务变化对当时俄国社会的作用
  
  俄国封建晚期地主农民封建义务的变化对当时社会产生了极其深刻的作用。
  首先,俄国封建晚期货币代役租的广泛实行,一方面将农民经济卷入了小商品生产之中;另一方面使农民人身依附关系相对松动,农民有可能暂时离开村庄外出打工。加强了农民的社会流动性,这对当时俄国社会产生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俄国封建晚期,地主农民分为劳役制地主农民和代役制地主农民。劳役制农民被束缚在地主的土地上,基本上没有离开村庄外出的机会,代役租制农民有较多的自由,在完成代役租的条件下有可能经过村社和行政机关的同意,进城务工经商。所以,这一时期外出打工的地主农民主要是缴纳代役租的地主农民。如前所述,俄国封建晚期缴纳代役租的地主农民数量增加了,尽管增长的比重不是非常大,但这却是农民大量离开农村走向城市的一个重要原因。而农民外出打工加强了农民的社会流动性。给非常封闭的俄国社会打开了一个缺口,对农民经济收入产生了重要作用。第一,外出打工农民的机遇更多,加速了农民的贫富分化。有些发展比较顺利的农民经过多年的打拼成为后来的大商人、公司主等,而绝大多数的农民都是各种行业的雇佣工人。这样就使农村平均主义机制下的社会开始发生分化,但由于各种限制,分化非常有限。第二,外出打工的农民视野更宽阔。他们把一些新思想、新观念传播到农村社会中,为农村的人们打开了眼界,使他们开始憧憬外面世界的自由。第三,打工农民挣得的工资增加了其家庭的经济收入。在农村。家庭成员从份地获得的收入低于一个工人的收入,因此,大部分农户都派成员到外地打工。总体上,有进城打工的农村家庭的生活状况相对好于没有成员外出打工的家庭,但这种状况不是非常的稳定,因为打工者有时会失业。总之。打工农民不断加深与城市的经济、文化及其他方面的联系,逐渐打破了农民生活的宗法

制度。同时,货币代役租的实行,俄语专业论文,使农民与市场有了某种程度的联系,剩余产品用于出卖成为其生活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农民经济日益卷入商品货币关系,反映出农村社会经济的进步,在这方面,现实生活的辩证法就是这样,俄国封建晚期,正是广大农民经济状况和地位恶化之时,而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步伐最显著。
  其次,封建剥削的加重直接导致俄国农民经济状况的恶化及阶级矛盾的尖锐。在俄国封建晚期,由于西欧对粮食和原料的需求增大,俄国粮食和原料出口大大增加,这促使地主加强了对农民的剥削。农民的农业收入是非常有限的。就种植业而言,每份种子平均只能收获3.5份粮食,不断加重的负担,使广大农民经济条件每况愈下,甚至无法进行正常的简单再生产,生活状况非常恶劣。扎布洛茨基・杰夏托夫斯基写道:“在饥饿的冬天。农民和农民家庭的状况是极可怕的。农民吃肮脏的东西。橡实、树皮、深绿色的草、干草,所有能充饥的东西。此外,农民无钱买盐。农民像似中毒,腹泻、浮肿或消瘦。可怕的疾病出现,妇女没有奶水,吃奶的孩子像苍蝇一样死掉。”
  面对越来越沉重的剥削,地主农民已经无法再继续容忍地主贵族的统治,于是不断掀起反抗斗争,这直接导致了阶级矛盾的激化。在俄国封建晚期,农民控告地主的事件不断增加。19世纪第一个25年里发生了368次控告,19世纪第二个25年里共903次,1850~1860年为1276次,其中的1108次发生在1856~1860年。因“品行恶劣”被地主流放到西伯利亚的农民数量增加了。1827~1831年流放1249人,1832~1836年流放的数量减少至882人,但随后的1837~1841年增至1 980人,1842~1846年为2775人。谋害主人的犯罪事件不断增加。梁赞省1801~1820年只有1起类似事件,1821~1830年为6起,1831~1840年为9起,1841~1856年为10起。1856~1860年为20起。根据内务部的材料,1836~1851年的16年间,20个大俄罗斯省有139名地主和领地管家被杀,发生过70起谋杀事件。仅在1852~1855年的4年内,就发生过59起谋杀和刺杀事件。农民公开武装起义的次数不断增长,1762~1769年仅地主农民就发动了73次起义。1773~1775年爆发了普加乔夫起义。18世纪80年代至19世纪中叶俄国农民起义的次数一直呈上升态势。1796~1797年这两年间爆发了174次起义。1801~1860年农民起义更是不断高涨,并最终形成了19世纪中叶俄国的革命形势。
  第三,俄国农民封建义务的转变也对地主经济产生了重要作用,同时使农奴制经济本身陷入了危机之中。一方面,封建剥削的不断加重使农民越来越不满地主的统治。不断以各种形式反抗地主的压迫,给地主经济带来了沉重打击。在农奴制俄国,农民被固定在土地上,为地主经济进行生产,地主经济的运行依赖于劳动力一农民的艰苦劳作。在俄国封建晚期,各种形式的农民运动不断,表现为:不好好完成地主劳役、不愿为地主干活或不按规定缴纳代役租、暗杀地主、不断的逃亡、甚至发动武装起义等。这每一种形式都只是大规模农民运动中的一个小因素,但是在整个国家内却整合为巨大的经济因素,沉重打击了地主经济。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民封建义务的变化也导致农奴制本身发生了严重的危机。在黑土地带省份,工业非常少,这里农业占优势,地主实行代役租只能获得有限的收入。这便使大多数地主采用劳役租的方式剥削农民。他们采取各种手段缩小农民经济,扩大地主的自营地以增加自己的收入。但是,在劳役制下农民的劳动生产率非常低,即使增加劳役,地主收入的增长幅度也非常有限。在这里,地主经济就陷入了不能使生产力发展的绝境。特别是到俄国封建末期,劳役已经达到了极限,农民已经下降到没有份地、近乎奴隶的地位,这是农奴制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在非黑土地带,地主剥削农民的方式以代役租为主,但其数量由地主根据农民收入状况任意征收,以至于农民劳动所得远远不敷缴纳代役租之数。因此,很多农民不得不到城市去打工,出卖劳动力。这是俄国农奴制危机的另一个原因。这一切都说明,俄国封建农奴制经济基础已经遭到破坏,这种制度已经发生了严重的危机。
  总之,俄国封建晚期,尽管地主农民的封建义务不断增长,农民经济状况和地位不断恶化,但因为货币代役租的实行,俄国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也有显著进步。各种社会矛盾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问题不解决,社会就难以进步,当时的俄国已经到了不得不采取根本性的方法解决农民问题的关键时刻。
  
  [责任编辑:刘伟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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