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随着世界范围内能源合作的加深,能源争端频频发生,由于能源争端一旦发生不仅将在短期内作用合作的正常开展,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损失,从长远看来还有可能导致合作关系的破裂,给合作各方未来在相关领域建立合作关系带来了不利作用,因而能源争端的解决日益受到各国关注。中俄两国在能源领域合作由来已久,并有着天然的互补优势,如何有效解决中俄能源合作中所出现的问题,为中俄能源争端的解决提供一个有效的解决机制是本文探讨的重点。 外语论文网 www.waiyulw.com 关键词 中俄能源 争端 由来 法学体系 作者简介:陈昱,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中图分类号:D8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7)05-031-02 一、中俄能源争端的由来 资源的开发和生产从来都不是主要由地理特征来决定。由于国际范围内能源地理分布与各国能源开发能力、能源消耗需求等各方面所存在着的巨大异同,且能源开发利用本身作用着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一国的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寻求能源方面的合作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随着能源合作在世界范围内的不断扩大与加深,不同类型能源合作引起的各种能源争端也开始逐渐显现,如何构建一个能够有效解决各类能源争端的机制已经成为了能源合作领域一个亟待解决的命题。 中国地域广阔、资源丰富,从这一方面来说称得上是一个能源大国。但另一方面而言,中国的大地上养育着约占全球总人口数1/5的人口,中国的经济正处于一个飞速发展的阶段,生活生产的各方面都对能源的开发利用提出了更大的需求,中国也理所应当的可以被称作为一个能耗大国。根据BP企业于2017年6月10日发布的《2017BP世界能源统计年鉴》显示,尽管随着国内对能源密集型行业所进行的调控,中国能源消费和生产增速都远低于近期历史平均水平,消费增长已降至1998年以来的最低值,但由2017年的能源市场数据显示,中国仍主导着世界能源市场,是世界上最大的能源消费国、能源生产国和能源净进口国。相较而言,俄罗斯已探明石油储量为105.0十亿桶,居世界第6位;已探明的天然气储量总量达到32.3万亿立方米,位居世界第二,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的输出构成了其国内经济增长的重要组成部,寻求两国之间能源领域合作是符合两国共同利益的战略性选择。 从历史上来看,中国与俄罗斯的能源合作最早可以追溯到1993年中国石油天然气总企业与俄罗斯“西伯利亚远东(西丹克)石油企业”签署的《合作开发俄伊尔库茨克州科维克金斯克气田协议》,随着二十多年来在能源领域合作的不断加深,各方面能源合作所引起的能源争端也开始逐渐暴露出来。由于中俄两国的能源合作主要集中于石油、天然气领域,因而在两国在能源合作中所产生的争端主要集中于跨国能源运输管道修建、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合同纠纷、环境保护纠纷、劳工纠纷等。 二、中俄能源争端解决机制概述 (一)现阶段中俄能源争端的主要类型 能源管道运输争端可以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进行划分,如:以产生能源管道运输争端主体的不同为标准进行划分,也可根据能源管道运输能源争端所涉及的客体的不同进行划分。关于探讨中国与俄罗斯两国之前的能源争端来说显然第二种划分方式更为合适。依据能源管道运输能源争端所涉及的客体的不同,中俄能源管道运输合作过程中的争端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1.技术性能源争端,技术性争端主要指因两国间技术标准存在异同或是机械故障所引发的争端,中国与俄罗斯合作修建的原油运输管道长1030公里,加之两国之前在该领域合作较少,所以在这过程中将不可避免产生技术性能源争端。 2.商务类能源争端,这类争端通常是由关税、过境费的收取,或是过境权的自由使用所引起的,也是国际能源跨境合作中较为常见的争端类型。 3.生态保护类能源争端,由于油气资源本身蕴藏于地底,在开发利用油气资源铺设能源运输管道的过程中对铺设能源管道的地区带来生态作用往往是不可避免的,这一类型争端在其他类型的国际投资中也普遍存在。但针关于能源管运输管道的开发运营而言,还面临着油气管道泄露的风险,而一旦出现油气资源泄露的情形则将可能对当地环境造成更为严重的破坏。 4.合同类能源争端,这类争端主要指的是在能源运输管道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因当事国各方对合同条款的适用和解释产生分歧而引起争端类型,也是现阶段中俄能源管道运输合作中常见的一类争端。 (二)现阶段中俄能源争端解决途径 现阶段,中国与俄罗斯针对能源管道运输合作所产生争端主要有两个解决途径:一是通过政治或外交途径进行商议或谈判;二是通过法学途径,依据双方所签订协议诉诸国际争端解决机构化解双方的纠纷。 1.政治或外交途径解决能源争端政治或外交途径解决能源争端是指利用谈判、斡旋、调解、调停等传统争端解决方式或借助于当事国各方外交部门的磋商促成争端的解决。相比于诉诸法学途径解决争端的方式而言,这一种方式符合《联合国宪章》中“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规定,为中俄双方能源争端的解决留下了更多互相协调、磋商的余地,从长远看来也更利于两国长期能源合作关系的发展。从中俄能源争端解决的具体实践来看,这一种争端解决方式的运用更为广泛也正是遵循这一基本准则的体现。目前,在中俄两国的能源争端解决机制中,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能源合作分委会通过定期会晤的方式促进两国政府间在能源合作领域的交流,有效避免了许多争议的产生,也为一些已产生的两国能源管道运输合作方面的分歧提供了协作磋商的平台。2017年后开始推动实施的总理级别能源谈判机制的运行则为双方能源争端的解决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 2.法学途径解决能源争端。通过法学途径寻求争端的解决往往是各国在借助政治或外交途径无法有效解决争端的情形下做出的第二选择,在中俄双方所签订能源合作协议中,双方就约定在争议无法通过政治或外交手段解决的情形下,将争议提交国际仲裁庭做出裁决。 通过法学途径来解决能源争端既可以基于双方事先的约定,也可以基于争端发生后双方的协商。此外,能源争端解决的具体方式及其法学依据也可以通过双方协商一致做出选择,具有一定的多样性与灵活性。如:在涉及能源货物贸易、能源服务贸易的方面,可以利用中俄两国同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身份,在在WTO的框架体系下,利用其争端解决机制维护各方利益,使得合作中的仲裁承认和执行问题能够得到更加便捷、高效、有力的落实;在发生政府与投资者之间能源投资争端时,中俄两国也可以选择将争端提交至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进行仲裁或调解,尽可能的利用该机制保障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的权益。 就中俄双方能源争端解决而言,除了有效利用《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以及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外,还应当遵循2001年《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宣言》这一构成中俄两国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进行国际能源合作的最根本法学依据以及此后签订的一系列相关文件。因为就目前来说,中俄双方都还没有加入任何形式的国际能源组织,各能源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并不适用于中国与俄罗斯间能源合作争端的解决而只是能够起到参照借鉴的影响,双方能源合作的开展与能源争端的解决主要依靠上海合作组织这一平台实现,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下的一系列对于能源合作的规定构成了中俄能源合作的基本法学框架。 三、对中俄能源争端解决机制的建议 (一)加强双方政治对话,避免争端性质的转化 能源的开发利用方面的合作虽然本身只是一种经济合作,但由于能源资源的特殊属性以及它在一国发展中涉及到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不仅在经济发展上,甚至在军事建设、国防安全起着重要的战略性地位,与国家安全息息相关,这种经济矛盾一旦处理不当则很有可能转变为政治争端,因而在国家间能源争端发生的时候更应当小心谨慎,妥善处理。尤其是涉及合作双方领土边界的能源跨境管道运输合作或是有争议领海、领土地带的能源开发利用时则更为敏感,这也是在国际能源合作争端解决的具体事件中各国往往倾向于先通过政治谈判或第三方斡旋的途径来促成争端解决的重要原因。 目前,中国与俄罗斯已经形成了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能源合作分委会以及定期举行总理级别能源谈判机制,并已通过这两个平台使得两国能源管道运输合作过程中已出现的分歧得到了解决,为中俄政治对话的加强提供了良好的合作基础。但另一方面还应看到的是,能源合作的内容相关于其他经济合作来说更为复杂,虽然总理级别能源谈判机制在2017年就开始推出,但目前仍未就谈判协商的内容、规则、定期开展的时间形成体系,这也是日后加强双方政治对话可以努力的一个方向。 (二)善用上海合作组织平台,完善我国多边能源合作法学框架 现阶段,世界范围内的能源争端主要是依靠《能源宪章条约》下的争端解决机制及其他国际组织所形成的法学框架作为主要解决途径。但目前我国与俄罗斯并没有正式加入任何国际能源合作组织,这使得两国发生能源合作争端寻求解决途径的同时丧失了寻求更多法学框架来解决具体能源争端的选择权,不利于双方能源争端的更好解决。因而从长时间看来,建立一个包含两国在内的多边能源合作法学框架是促进中国俄罗斯能源合作争端更好解决的根本途径。 上海合作组织作为一个多边合作平台,有利于集中平台内各国技术、资金、管理等方面优势,达到互利共赢的效果,自其2001年成立以来也确实在促进中俄多方面合作这一点上起到了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在双方能源合作的达成以及能源争端解决等方面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于上海合作组织的促成与调节的。构建完善在上海合作组织法学框架下的中俄能源争端解决机制既有利于满足现阶段中国俄罗斯能源合作争端解决过程中缺失一个有力的机构来进行疏通调解的需求,也有利于确保争端解决结果能最大化的满足争端双方各自的利益。 (三)完善国内能源法学体系,为涉外能源争端解决提供国内法依据 近年来,我国能源领域立法进程不断推进,已经初步形成了包含《电力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能源专门法学及相关法规在内的能源法学体系,但仍存在缺乏能源基本法和部分领域缺乏能源专门发的不足之处。针对能源基本法的缺位而言,直接导致了我国各能源专门法学在适用过程中易出现相互矛盾,不便于统一管理等情形,也没有专门对我国涉外能源合作做出具体的规定,不利于我国公司在涉外能源合作争端中维护自身的权益。另一方面,俄语毕业论文,针对与俄罗斯的合作而言,我国与俄罗斯的能源合作主要集中于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开发、输送,而目前在我国的能源法学体系中石油天然气领域能源专门法是缺失的,一旦能源合作争端发生,俄语论文题目,在寻求争端解决途径时则缺少可以依靠的国内法依据。因此,加快制定能源基本法和石油天然气领域的专门法是目前完善我国能源法学体系,为涉外能源争端提供国内法依据的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 [1]易磊. 中俄能源合作法学问题探讨.重庆大学.2017. [2]耿艺夫. 跨国能源管道运输的法学问题探讨.辽宁大学.2017. [3]杨永红. 俄罗斯在国际能源合作开发中争端解决机制探讨.西北大学.2017. [4]张正怡. 国际能源投资争端法学问题探讨.华东政法大学.2017. [5]杨泽伟.跨国能源管道运输的若干国际法问题.暨南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5). [6]孙传香. 国际能源合作开发的争端解决机制探讨.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