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苏联解体以来,俄罗斯贫富差距急剧拉大。十几年来,俄罗斯的收入分配制度经历了复杂的制度变迁,俄政府一直致力于缓解收入分配差距,进行了包括退休养老金制度、社会保障税制度、所得税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其中一些制度安排可以为当前的中国所借鉴,比如通过合理的税收来调节收入差距,重视收入信息管理系统和先进税收征管手段的使用,重视社会救助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保障法制化,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的筹资方式等。 统一社会税的课税对象是雇员的工资、薪金收入额,以及自营人员的经营纯收益额。这里的工资和薪金,不仅包括雇主支付的现金,还包括具有工资性质的实物收入和等价物收入,但工薪以外的股息、利息所得、资本利得等不计人社会保障税的税基之内。俄罗斯的社会保障税具有很强的收入再分配特征。统一社会税使用递减税率,引入三级税率替代原有的四级税率,从2017年1月1日起税率再次降低,即年人均收入在28万卢布以内按26%的税率征税,年平均收入在30万~60万卢布按10%税率,年平均收入在60万卢布以上按2%税率加上超过60万卢布固定征收的104800卢布。但是这一政策的实施使政府每年损失2800亿卢布(约合96亿美元)的税收。 (三)所得税制度改革 2000年,俄罗斯国家杜马通过了政府的税制改革方案。改革的主要目标是简化并改善税收结构,降低整体税收负担水平。改革力度相当大,税种从200多种减为28种。引人注目的是对个人所得税实施单一税制,即从2001年1月1日起,取消原有的12%、20%和30%的三档累进税率,对居民纳税人获得的绝大部分收入(如工资、薪金等)实行13%的单一税率,这是欧洲范围内最低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水平。此外,还针对非居民纳税人和某些高收入者设置了30%和35%两档补充税率。为照顾低收入者和纳税人的一般生活需求,新税制还设定了标准扣除额。从效果来看,个人所得税改革基本上是成功的。实施单一税的2001年,个人所得税征收了2547亿卢布,比2000年增加了802亿卢布,扣除通货膨胀因素,税收实际增长了28%。在实施个人所得税单一税率和降低企业税率的同时,俄罗斯取消了绝大部分减免税政策,使得很多暴富者和高收入者不再享受税收优惠。通过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做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既减轻了穷人的税负,又使得高收入者能够缴纳较多的税款。 (四)社会福利与救济制度 俄罗斯的经济衰退和社会动荡使一部分人沦为贫困者,一段时期内贫困问题非常严重。对此,俄联邦政府给予了高度关注,并将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扶助和完善社会福利与救济制度作为政府的重要工作。目前,俄罗斯的社会福利和救济资金来源于中央和地方政府预算及专项基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管理。补助的项目有食品补贴、贫困家庭补助、老年人和残疾人的福利等。具体实施社会福利和救济的是地方政府。由于各地经济发达程度和政府财力的异同,实际执行的标准与联邦政府的政策规定存在或多或少的距离。社会救助力度的不断加大,使贫困阶层规模已经比20世纪90年代有了明显的下降,生活水平有了提高。 二、转型时期中国的收入分配制度变迁 中国经济转型的制度变迁从两个方面来进行,一方面是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另一方面是从以农业为主的传统经济向以工业和服务业为主的现代经济转型。与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分配制度的特征集中表现为二元性、计划性、集权性,收入分配制度变迁就是在这样的起点开始,其过程可以分为以下两个方面来论述: (一)农村收入分配制度变迁 一是承包制取代了人民公社制度。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农村率先进行了收入分配制度变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渐取代了人民公社体制,以农户家庭为单位的分散的生产经营逐渐取代了以人民公社和生产队为单位的统一的生产经营,农村的收入分配发生了巨大的制度变迁。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和人民公社拿走农业生产中的绝大部分剩余,农户只是获得非常有限的平均收入,以实物性收入为主;而在承包制下,国家和集体只拿走事先约定的部分,农户拥有占有产品和收入的权利,农业生产余下的收入完全由农户占有,彻底改变了过去农户没有分配决策权的状况,即“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全是自己的”。由于生产剩余归农户所有,农户的积极性得到了巨大的提高,农户愿意在生产经营中投入生产要素并进行充分的利用,从而极大地提高了农村的生产效率,实现了农业产出的巨大增长。在承包制下,参与分配的主体是国家、集体和农户。随着农产品的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农户的收入受市场价格的作用也越来越深,农村的分配制度日益呈现出市场化的特征。 二是建立市场化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开放后,国家大力扶持乡镇公司,这是中国农村的一场自发性的工业化运动。同国营公司相比,乡镇公司的分配制度一开始就是市场化的。尽管地方政府还对乡镇公司的决策拥有较大的发言权,但乡镇公司的收入分配制度仍然遵循了市场化准则。乡镇职工的工资分配没有计划经济的特征,而是根据劳动力市场的供求情况,由供求双方通过市场交易来决定。乡镇公司还探究实施了集资、股份合作制等资本筹集形式。 (二)城市收入分配制度的变迁 一是国有公司的收入分配制度变迁。20世纪80年代,根据农村改革的成功经验,国有公司也开始进行承包制改革。在承包制下,公司拥有了部分剩余索取权。虽然国家仍然对公司工资总量及其标准、等级、调整等进行一定控制,但由于承包制改革留给了公司较大的收入分配空间,使得公司有权支配部分经济剩余,所以公司在内部收入分配方面获得了越来越大的自主权。公司为了激励员工,调动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创造性,根据职工劳动贡献和岗位的不同,采取了各种奖金、津贴等收入分配形式。公司领导管理层比国家更具体地掌握职工的劳动贡献情况,也更容易对职工的绩效进行考量,所以公司的收入分配制度比过去的计划经济收入分配制度更切合职工的实际绩效,更能促进效率的提高。 20世纪90年代后,承包制改革带来了工资侵蚀利润的问题,其缺陷越来越明显,国有公司改革开始转向企业制改革阶段,也就是建立现代公司制度的阶段。在企业制的国有公司中,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目的是想借鉴和模仿现代企业制中的分配模式,规范国家、公司和职工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在企业化的收入分配制度中,国家不再采用直接的计划指令和行政干预,其决策权主要通过股权的形式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策中来实现;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得到强化,管理层在收入分配方面遵循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政策,而在具体分配制度和分配形式上则有一定自主权;公司员工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拥有了一定的自由选择权,不再是国家收入分配政策的被动接受者。 企业制改革使得国有公司的收入分配实现了向市场化的制度变迁。但是,与民营公司不同,国有公司还给职工保留了很多非货币的福利保障,这也成为收入分配的一部分。由于国有公司职工的特定身份,国有公司还不能轻易地解雇和招收员工。国有公司的管理层实行年薪制,其收入同普通职工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造成了收入分配的不公平。 二是民营公司和外资公司的收入分配制度变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带动了民营经济和外资公司的快速发展,其创造的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不断上升。民营公司和外资公司的收入分配制度是典型的市场化分配制度,公司和员工双方的权利和地位在法学上是平等的,完全根据市场经济准则确定工资水平。效益的高低和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是决定工资水平的主要因素。在民营公司和外资公司中,资本等生产要素在一开始就参与了分配。在大型民营公司和规范的外资公司中,员工和公司通常还能够签订劳资合同。很多民营公司和外资公司还建立了工会,工会在解决劳资纠纷和矛盾中已经发挥了愈加重要的影响。部分家族式公司选择股份制作为财产组织形式,按股分红的收入分配形式开始出现。民营公司和外资公司的收入分配制度遵循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相结合的准则,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当前中国的收入分配问题已经日趋严重,城乡、地区、行业之间收入差距不断拉大,收入分配秩序较混乱,中国正处于收入分配制度向着公平、均等化的制度变迁的起点上,而这种力图缓解收入分配差距的制度变迁在俄罗斯已经进行了约十年。在未来为缓解收入分配差距而进行的制度改革中,俄罗斯的一些制度安排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些启示。 三、来自俄罗斯的一些启示 (一)通过合理的税收来调节收入差距 俄罗斯对个人所得税实施单一税制,对居民纳税人获得的绝大部分收入(如工资、薪金等)实行较低的单一税率,还对高收入者设置了30%和35%两档补充税率。而中国由于仍然是分项征收,不利于发挥所得税对公平收入分配的调节影响。长期以来,我们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思考一直拘泥于由完全分类课征转为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模式,但实行综合税制的条件,如收入、财产准确归集等,在短期内还难以具备。当前中国也应该考虑实行单一税制,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使中低收入阶层摆脱沉重的税负,把税负转移到高收入者那里。 (二)重视利用收入信息管理系统和先进税收征管手段 目前,在中国个人所得税累进制实施中,由于缺乏健全的收入信息管理系统和先进的税收征管手段,对高收入人群的所得税累进征收基本失效,造成征收成本和漏税的可能性加大。我们应继续完善健全的收入信息管理系统和先进的税收征管手段,掌握更为充分可靠的资料,从而能够有效地应用税收手段来调节收入差距。 (三)应重视社会救助制度建设 加大政府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扶助力度,在市场经济国家的福利制度改革中已比较普遍地被接受。在救助模式之下,政府主要负责社会特殊弱势群体的保障。俄罗斯社会福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变迁是由国家统包的福利分配模式转向政府与社会共同分担社会保障责任,并在削减对富裕家庭援助水平的同时,社会支出转向有利于居民中弱势群体的再分配。在实践中,这一改革应该说基本上是成功的。 中国改革开放30年以来,在除国有机关单位之外的更大范围内,放弃了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方式。而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社会弱势群体处于不被重视的状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的社会保障和救助制度又迟迟不能建立起来,收入差距扩大的问题日益加剧。今后,中国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的建设,应当逐步实现全国统一化,即使国民福利水平低一些,也应该构建“全国统一社保制度”,同时还应重视社会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加大政府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帮扶力度。 (四)实现社会保障法制化 相比较而言,俄罗斯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制化程度较高,具有法学的强制性和制度的规范性。而中国社会保障的法制化建设相对滞后,至今缺乏社会保障的专门法学,距社会保障制度化还有相当大的距离。因此,制定《社会保障法》,应作为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在未来制度改革中的重要内容。在《社会保障法》中,要对国家、公司和个人在社会保障中的权利和义务做出法学层面的强制性规范,并对一些社会保障方式做出法学规范,如养老金的指数化制度等,使之形成正式的制度安排。 (五)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的筹资方式 俄罗斯的统一社会税与其他国家的社会保障税相比,开征时间并不长。从世界范围来说,社会保障税显得尤为重要。几乎所有西方国家都开征了各种形式的社会保障税。据世界银行统计,发达国家社保税占国家税收总额的28%,而发展中国家仅为6%。中国至今仍采用政府统筹社保基金的形式,俄语毕业论文,这类似于准社会保障税,但是既不规范,又缺乏强制性、公平性和弹性。中国可以借鉴俄罗斯的经验,尽早开征社会保障税。 责任编辑:刘涧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