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的竞争政策及其发展趋势[俄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俄语论文 责任编辑:阿米更新时间:2017-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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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自苏联解体以来,俄罗斯处于向现代资本主义过渡的时期。随着经济转轨进程的深化,俄罗斯认识到,要增强经济实力,实现经济的持续增长,必须建立必要的法学和制度等基础设施,竞争政策则是其中的一个主要方面。作为俄罗斯竞争政策核心内容的《反垄断法》可谓是一部广义上的竞争法,其内容既涉及反不正当竞争,又涉及反垄断。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俄罗斯不断与世界其他国家开展反垄断领域的协调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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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俄罗斯;竞争政策;反垄断
  中图分类号:F038.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0961(2017)02-0031-03
  
  近年来,随着俄罗斯经济转轨的深入,与其激进的改革相伴随,俄罗斯的竞争制度也快速地实现了“与国际接轨”,相关立法得以快速颁布并实施。在竞争政策的制定过程中,俄罗斯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竞争政策的内容和措施。
  
  一、俄罗斯的竞争政策及其发展
  
  早在1990年,俄罗斯就颁布了《对于在商品市场上竞争和限制垄断的法学》,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竞争法”,也即反垄断法。该法于1991年开始生效,是俄罗斯的第一部反垄断法学。不过,该法只涉及生产流通及劳动力市场的垄断行为。此后,根据国内经济发展的需要,俄罗斯在竞争方面的法学体系不断得到修改与完善。1992年,俄罗斯颁布实施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5年颁布实施了《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免受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侵害法》和《自然垄断法》。1996年,俄罗斯颁布了《广告法》,该法对广告行业中的不正当竞争进行了限制。1999年,俄又颁布实施了《金融市场竞争保护法》,该法对保险、金融及社会保障等领域的垄断行为作出了规定。2001年,俄罗斯实施了《对于在对外经贸活动中保护消费者利益法》,以保护对外经贸领域中合理竞争。
  俄罗斯在制定竞争法的同时,成立了专门机构,负责竞争法的实施。俄罗斯联邦反垄断与促进新经济结构国家委员会是俄罗斯联邦成立的第一个竞争机构,它成立于1990年。1997年,该机构更名为国家反垄断委员会,次年又更名为反垄断与公司扶持部,2004年起改为俄联邦反垄断局。
  俄罗斯反垄断机构每年要处理1500-2000件反垄断案件。有关公司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案件既可以向中央局投诉,也可以向各地分支机构投诉,但涉案金额超过500万卢布和涉及到几个地区的垄断案件只能由中央局解决。有关统计资料表明,俄罗斯的反行政垄断工作是卓有成效的:1994年,反垄断机关共查处行政垄断案件881件,占当年全部反垄断案件的24%;1997年,大约有1400起行政垄断案件受到查处;1998年,共查处行政垄断案件达1737件之多;1999年查处了1719件行政垄断案件。
  经过十多年的立法进程,目前俄已形成了以《反垄断法》为基础和核心,《金融市场竞争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对于在对外经贸活动中保护消费者利益法》、《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免受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侵害法》及《俄联邦自然垄断法》等法学相配套的反垄断法学体系。俄《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当居于主导地位的经济主体的行为限制了竞争,损害了其他经济主体或消费者的利益时,就会被法学所禁止。俄罗斯将市场份额与证明责任联系在一起,65%的市场份额是衡量一个公司市场支配地位的临界点。当公司的市场份额低于35%时不视其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当公司市场份额超过65%,而该公司又不能证明它在该市场中不占有支配地位时,该公司将被视为是支配性的。
  俄罗斯《反垄断法》第二章第五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公司进行以下几种行为:第一,出于制造或维持商品短缺或抬高价格的目的而从流通市场上撤回商品;第二,向契约对方强加对其不利的条款或强加与合同标的物无关的条款;第三,以不平等条件向交易人强加歧视性条款;第四,维持垄断性高价或低价;第五,妨碍其他经济主体进出市场。
  
  2.行政性垄断
  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包括享有行政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竞争的行为。它是经济体制转轨国家的特色行为。近年来,随着私有化的深入进行,俄语论文网站,俄罗斯的行政性垄断问题已开始逐步得到解决。根据经合组织的建议,俄罗斯已于2000年开始制定《限制行政性垄断法案》。
  俄罗斯《反垄断法》第七条禁止行政管理机关从事限制公司独立性或区别对待个别公司的行为,前提是该行为事实上构成限制竞争或者损害公司或公民的利益。这些行为主要是指:没有法学依据地禁止公司生产某种产品;阻止公司在联邦境内某些地区的经营活动,或者以一定的方式限制公司的商品销售权、获取权、购买权和交换权;指示公司优惠或优先供应商品给特定的消费者。第八条为禁止行政管理机关之间缔结横向协议。第九条对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作出了限制性规定,主要包括:禁止参与自主的公司活动;禁止拥有公司;禁止在一个企业或合伙机构的全体会议上直接或通过代表行使赋予其所持有的股票、捐赠、股份或共享股份的表决权;禁止在一个经济实体的管理机构中占有一个职位。
  
  3.限制竞争协议
  限制竞争协议是俄罗斯竞争法中的主要内容之一。俄罗斯《反垄断法》禁止旨在限制竞争的横向协议和纵向协议。该法第六条规定,共同占有市场份额35%以上且相互竞争的经济主体之间所达成的任何协议或协同行动,如果导致或可能导致对竞争的限制,则将被依法禁止。这些协议主要是指:(1)确定或维持价格、折扣和红利的协议(固定价格);(2)提高、降低或维持拍卖价或投标价的协议(串通招投标);(3)依据所销售商品的买主或卖主的类型,按地区划分市场的协议(划分市场范围);(4)限制其他经济实体作为卖方或买方进入市场,或者将他们排除出市场;(5)拒绝与特定卖方或买方签订合同等。
  
  4.域外适用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问题,一般是指当位于本国领土以外的外国公司在境外实施的行为,对本国相应市场内的竞争秩序造成了恶劣的作用和损害时,俄语论文,在多大程度和范围之内,可以对该外国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国反垄断法的国家管辖权问题。在国际竞争习益激烈、全球经济不断融合的今天,完全无视或排斥竞争法的域外适用是不现实的。目前,竞争法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域外适用效力已逐渐被世界上多数国家所认识并承认。
  俄罗斯《反垄断法》第二条有关适用范围中规定,该法对俄罗斯联邦全境有效,适用于作用俄联邦各商品市场中竞争的各种商务关系。这些商务关系是指俄罗斯和外国的法人、联邦行政权力机构、俄联邦各部门的行政权力机构和各市政当局以及自然人参与的商务关系。当上述主体在俄联邦领土之外所从事的活动或所签订的协定,可能对俄联邦市场中的竞争产生限制或其他负面作用时。适用本法。

  5.不正当竞争
  俄罗斯《反垄断法》第四条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济实体在公司活动中为获取优势的任何行为,与现行法规、商务惯例、公平性、合理性和公正性要求相抵触,并且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对竞争对手的损害,或者已经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誉。该法规定,以下几种行为均属于不公平竞争:散布损害其他公司及其商誉的虚假、不准确以及失真的信息;在商品性质、生产方式、产地以及质量方面误导消费者;在广告中对自己的商品与他人商品作不正当比较;未经允许使用他人商标或商号以及模仿他人商品的形状、包装及外观;未经允许获取、使用或泄露他人的科技、生产及商业信息,侵犯商业秘密。
  
  二、俄罗斯竞争政策的国际协调与合作
  
  目前,俄罗斯不仅积极开展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反垄断国际合作,而且积极开展与转轨国家之间的合作。它与欧盟签有反垄断协议,国内立法正逐步与欧盟竞争法接轨。1993年12月23日,12个独联体国家在塔吉克斯坦签订了《对于协调反垄断政策的条约》,并成立了政府间反垄断政策委员会。1996年,俄罗斯和白俄罗斯签订了建立反垄断法联盟的协议。在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签订的《促进经济和人道主义的统一》协议中,也包含与竞争政策协调相关的条款。此外,在俄罗斯和乌克兰政府间的经济合作计划中也包括促进反垄断合作方面的内容。俄罗斯与中国在反垄断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开始于1996年俄罗斯总统叶利钦访华期间。1996年4月25日,根据国务院授权,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王众孚代表中国政府与俄罗斯政府代表、俄罗斯驻华大使罗高寿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对于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领域合作交流协定》,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为中方执行单位,俄罗斯联邦反垄断局为俄方执行单位。按照此协定的规定,中俄双方在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消费者权益保护、广告监督等方面开展双边的交流与合作。
  上述协定签署后,1997-2000年中俄两国每两年签署一次《对于实施中俄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领域合作协定的合作方案》,以保证其顺利实施。2002年至今,每两年签署一次《对于实施中俄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领域合作协定谅解备忘录》。2017年11月,在中俄两国总理第10次定期会晤时,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俄联邦反垄断局签署了《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领域合作协定谅解备忘录(2017-2017年度)》。
  总之,随着经济的发展与复苏,今后俄罗斯将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本国国情的竞争政策,在竞争政策的国际合作方面,俄罗斯也将不断展开并加强与世界其他国家在反垄断调查、信息与人员交流以及提供技术支持等方面的国际合作。
  综上所述,俄罗斯的竞争政策基本上承袭了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学框架和组织结构。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竞争政策与立法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显得尤为重要。尽管竞争法不是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的最直接因素,但它却可以有效地禁止各种反竞争行为阻碍其经济发展。因此,在俄罗斯市场化改革过程中,为了有效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影响,必须严格禁止各类有损竞争机制的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及时制定并不断完善竞争立法。
  从国际协调与合作方面看,俄罗斯进行竞争立法是与世界上其他国家进行竞争执法合作的基础。在对外开放过程中,为避免受到各种反竞争行为的侵害,在制定政策时应尽量做到与国际接轨,并积极参与国际合作。由于竞争政策的国际合作中往往涉及到国家主权这个敏感的问题,因此,在制定和实施竞争政策时,还要处理好本国利益与国际惯例之间、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之间以及竞争自由与旧体制之间的关系,确立竞争政策高于产业政策的意识,以竞争政策推动产业的自然形成,并通过有条件的豁免制度处理好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之间的关系,力争制定出既能被各国所接受,又能促进公平竞争、提高消费者福利的国际原则。
  
  [责任编辑:安兆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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