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证制度是法学制度一个组成部分。但我们进行的法制改
革中,公证制度的改革较之审判制度,检察制度的改革却在一
定程度上被忽略了。本文主要探讨公证的概念、性质、公证人
的概念、 公证机构性质、与我国社会相适应的公证体制改革
方面及完善我国公证立法方面的问题。通过对我国公证近况的
探讨,略论了我国公证制度与我国现行社会不相适应的地方;
重新定义了公证的概念;并通过与国外公证人之比较,重新界
定了公证人的概念,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改革公证体制的基本构
想,以期建立一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证制度。
论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三章。
“引言”部分,通过对我国公证制度的简单回顾,指出我
国公证制度先天不足,法学法规少,缺少法理上的支持,现有
的公证理念、公证体制已不能满足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要求,
进而提出本文要研讨的问题:公证定义,公证构成要件,公证
人性质,公证机构等。
公证之一般理论部分,本章略论了公证的概念,从公证一
词的西语词源到汉语意义及法条中的定义进行略论总结,指出
现有的公证定义已不能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我国的公证实践
已经超出了法定公证范畴,公证已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证明,
而是一种活动,提出要从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来给公证下定
义。公证应该指一切由公共权力机关或由公共权力机关授权的
代表所作出的各类不属于直接行政管理的公力证明活动;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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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被学界公认的真实、合法、有效作为公证的构成要件值得
商榷,认为自愿、真实、不违法更为合理和有利于社会的发展;
文章指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证具有民间和官方相结合的双
重属性。
公证人和公证机构部分,对于公证人的概念,笔者在略论
了西方国家对公证人的定义、地位、职权、义务的基础上,指
出各国公证人的共性是它是一种公职人员,我国的公证人是承
担辅助性司法职责的具有社会化性质的公职人员;提出要借鉴
外国公证人制度,西语专业论文,建立我国的公证人任命制。对于公证机构,
文章从公证工作的性质和特征入手,指出公证机构是具有履行
国家公共职权和向社会提供法学服务双重职能的国家专门司
法证明机构;提出应改变现有公证机构的不合理布局,取消级
别限制,取消省级以上公证机构,取消合伙制公证机构,按辖
区进行设置。
对于我国公证立法的完善,文章首先评述了我国目前公证
立法的状况,指出我国现有的法规、条例已不能满足社会民事、
经济生活的需要,况且公证的实践也已经突破了法学法规的束
缚,所以,出台一部能够明确公证的概念、公证的性质、公证
的地位、公证的准则等最基本的事项的公证法是十分必要的。
继而,明确了我国公证立法的价值定位。在市民社会和政
治国家的矛盾中,市民自治权的扩张意味着国家强制权的减
弱,国家强制的减少又给予市民自治以更大的空间。在越来越
趋于小政府,西语论文网站,大社会的管理理念下,国家调控由直接转为间接,
公证就是国家放权,间接管理社会的手段之一,它既要发挥间
接管理社会的职能,又要更大空间的保障公民自我保护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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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同时公证又属于社会控制程序的一个方面,在公证立法
上要体现程序的安排能使阻碍和浪费的最小化,效果和支持最
大化,这种程序的安排让公民在自我保护权利的实现过程中成
本最大程度的降低。
最后,通过与西措施定公证事项相比较,指出公证在西方
国家已成为社会生活普遍需求,具有很高的地位,发挥着重要
的影响。相比之下我国公证涉及社会生活的范围十分狭小,没
有真正发挥其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辅助性司法职能。所以,
我国公证制度需要相关法学的协调配套,增加法定公证事项,
在涉及婚姻、继承、收养、企业、不动产等法规中增加应当和
必须公证事项的规定,给公证以应有的地位,充分发挥公证的
影响。
在“结论”部分,对全文作了简要归纳。指出关公证概念
的重新认识,公证性质及公证人任命制,改革公证机构不合理
布局等问题的研讨和论述是本论文的主要价值所在。
【关键词】:
前 言5-7 一 公证之一般理论7-14 (一) 公证概念之重新认识7-9 (二) 公证的构成要件:自愿、真实、不违法9-12 (三) 公证的性质:具有民间确认、官方证明的双重属性12-14 二 公证人和公证机构14-26 (一) 公证人的概念14-17 (二) 构建我国的公证人制度:公证人任命制17-20 (三) 公证机构20-26 三 我国公证立法的完善26-36 (一) 我国公证立法现况26-29 (二) 明确我国公证立法的价值定位29-31 (三) 增加法定公证事项31-36 结 论36-37 注 释37-39 参考文献39-41 论文摘要(中文)41-44 论文摘要(英文)44-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