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伴随着以大都市带城市群为中心的区域经济浪潮的兴起,从长三角、泛珠江三角、环渤海湾到东三省、湖北省内的武汉城市圈等区域联合方兴未艾,而最新的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长江经济带三大国家战略则将区域合作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相似的经济文化背景、社会环境使这些行政区域间的联系日趋频繁和深入。为了更好的消解行政壁垒对经济活动的作用,增加资源的互补与利用,提高行政事务的效率,一种区域政府之间进行合作的新形式--区域政府合作协议也孕育而生,而且合作协议无论从数量上还是范围上都有着飞速的增长和扩张。关于区域政府合作协议这一新兴事物首先需要对其概念进行界定,对其特征进行略论,从而明确探讨的对象。目前,学界对区域政府合作协议的概念表述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有些是行政法中的传统概念,有些来源于域外如美国、我国台湾地区,有些来自于学者的创新。本文使用了更加清晰明了的合作协议的表述,并将探讨重点放在对这一类协议的特征探讨上。在此基础上,总结了区域政府合作协议的特征包括了主体的特定性、地位的平等性、目的的行政性、过程的合意性、协议的要式性等五个方面。区域政府合作协议的缔结权问题是该课题探讨的起点。由于在现有的法学规范中无法找到地方政府缔结权的合法性依据,这就需要对行政法中的法学保留准则进行思考和突破。由于合作协议的效力不仅约束各缔约方,还约束到辖区内所涉及的公众,会对合作协议缔约方以外的第三方的权利义务造成作用,这种形式上符合协议的要求,但内容上作用到第三方权利义务的行为,形成了对合同相对性准则的挑战。区域政府合作协议中隐含了对地方政府处理地方事务权力的认可,因此探讨区域政府合作协议还需要略论中央与地方政府权力的关系和边界,以及地方政府之间的既竞争又合作的复杂关系。对区域政府合作协议缔结权的理论思考还需要对区域政府合作协议的法学属性及其相关问题进行解答,得出了缔结权并非一种独立的行政权力类型、缔结行为属于一种行政行为、缔结权是一种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结论。在此基础上,总结了区域政府合作协议缔结权的法治化路径,也就是如果要对区域政府合作协议进行法治化的规范,应该是以公法模式为主私法模式为补充、以程序规范为主,以统一立法为宜,但不需要就区域政府合作协议单独立法,只需要将其内容纳入其他行政程序规范中即可。由于我国目前缺少对区域政府合作协议的立法,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就有其必要性。美国的州际协定与州际行政协议制度,西班牙的《公共行政机关及共同的行政程序法》、日本的《地方自治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地方制度法”和“行政程序法”等法学规范中对区域政府合作协议的规定,特别是有关程序的设定对完善我国的区域政府合作协议制度有很大的启示影响。对区域政府合作协议进行体系化的探讨,需要分别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进行建构。实体方面的探讨包括了区域政府合作协议的缔结主体、合作协议的准则、合作协议的主要条款、合作协议的效力、合作协议的履行等问题。程序方面则包括了与区域政府合作协议相关的缔结程序、合作协议的批准与备案、公众参与程序、协议的争端解决、协议的修改与终止等程序问题。只有对与区域政府合作协议的实体与程序问题进行全面的略论和总结,才能更好的规范区域政府合作协议这一新型公务合作形式。由于在区域政府合作协议的实践走在理论之前,现有的法学体系又无法对其加以规范和约束,所以有些区域政府合作协议流于形式变成一纸空文,甚至有些合作协议为了局部利益损害了公众利益,而由此产生的纠纷则更是缺少相应的解决途径。通过对区域政府合作协议的探讨,可以促进这个旨在加强地区间交流和合作、提高行政效率、减少区际交往成本的互利互惠的合作形式更好的发挥其功能,并提高行政活动的法治化水平。
【关键词】:合作协议 区域一体化 缔约权 地方政府
摘要4-6 Abstract6-13 绪论13-27 一、探讨背景13-15 二、国内外探讨近况15-23 三、探讨意义23-25 四、探讨思路和探讨措施25-27 第一章 区域政府合作协议的概念与特征27-39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27-28 第二节 区域政府合作协议的概念界定28-35 一、现有观点的梳理28-34 二、区域政府合作协议的界定34-35 第三节 区域政府合作协议的特征35-39 一、主体的特定性36 二、地位的平等性36-37 三、目的的行政性37 四、过程的合意性37-38 五、协议的要式性38-39 第二章 区域政府合作协议的缔结权39-72 第一节 区域政府合作协议缔结权的法学依据39-43 一、宪法39-40 二、组织法和程序法40-41 三、其他法学及行政法规41-42 四、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42-43 第二节 区域政府合作协议对法学保留准则的挑战43-49 一、法学保留准则的内涵43-44 二、法学保留准则的适用范围44-46 三、区域政府合作协议与法学保留准则46-49 第三节 区域政府合作协议对合同相对性准则的突破49-51 一、合同相对性准则的挑战49 二、合同相对性准则的突破49-51 第四节 区域政府合作协议缔结中权力的博弈与整合51-64 一、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权力的“放”与“收”51-60 二、地方政府之间权力的“舍”与“得”60-64 第五节 区域政府合作协议缔结权的法学属性64-69 一、缔结权并不是一种独立的行政权力类型64-65 二、区域政府合作协议的缔结行为属于行政行为65-67 三、缔结权属于行政自由裁量权67-69 第六节 区域政府合作协议缔结权的法治化路径69-72 一、公法模式为主导,西语毕业论文,私法模式为补充69-70 二、不需要单独立法70 三、以程序规范为主70-71 四、由国家统一立法71-72 第三章 域外区域政府合作协议的经验与启示72-105 第一节 美国州际协定与州际行政协议72-83 一、美国国家结构形式与州际合作72-73 二、州际协定73-80 三、州际行政协议80-83 第二节 西班牙《公共行政机关及共同的行政程序法》与协作协议83-89 一、西班牙行政区划及西班牙宪法83-84 二、西班牙《公共行政机关及共同的行政程序法》的相关规定84-89 第三节 日本《地方自治法》与广域行政89-97 一、日本行政区划及地方自治89-92 二、日本《地方自治法》的相关规定92-97 第四节 我国台湾地区“地方制度法”、“行政程序法”与行政契约97-100 一、我国台湾地区行政契约的特点97-99 二、我国台湾地区行政契约的不足之处99-100 第五节 对域外区域政府合作协议的评价100-105 一、法制化程度较高100-101 二、地方政府之间地位平等且自治权较大101-102 三、合作协议是区域政府之间正式合作的主要形式102 四、大多设置了专门机构来保障区域政府合作协议的履行102-103 五、非正式的区域政府合作弥补正式合作的不足103 六、注重纠纷解决机制103-105 第四章 区域政府合作协议的实体规范105-147 第一节 区域政府合作协议的缔结主体105-114 一、各级地方政府105-108 二、各级地方政府职能部门108-109 三、被授权的组织与受委托的组织109-110 四、中央政府110-112 五、其他机关与组织112-114 第二节 区域政府合作协议的准则114-122 一、行政法准则115-118 二、合同法准则118-122 三、区域政府合作协议准则的适用122 第三节 区域政府合作协议的基本条款122-131 一、区域政府合作协议基本条款的重要性122-123 二、区域政府合作协议基本条款的内容123-131 第四节 区域政府合作协议的效力131-138 一、区域政府合作协议之间的效力关系131-133 二、区域政府合作协议的法学效力等级133-138 第五节 区域政府合作协议的履行138-147 一、区域政府合作协议的履行主体138-143 二、区域政府合作协议的履行方式143-147 第五章 区域政府合作协议的程序设计147-191 第一节 区域政府合作协议的缔结程序147-154 一、合作意向的达成147-148 二、磋商与谈判148-150 三、起草150-152 四、通过152-153 五、签署153-154 第二节 区域政府合作协议的批准与备案154-163 一、批准与备案的区别154-155 二、需要批准或备案的区域政府合作协议的范围155-159 三、批准或备案的主体159-163 第三节 公众参与程序163-170 一、公众参与的含义163-164 二、公众参与区域政府合作协议的重要性164-165 三、公众参与区域政府合作协议的情形和方式165-169 四、行政主体对公众参与区域政府合作协议的回应169-170 第四节 纠纷解决机制170-186 一、区域政府合作协议纠纷出现的原因170-172 二、区域政府合作协议纠纷的性质172-173 三、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173-178 四、区域政府合作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178-186 第五节 区域政府合作协议的修改与终止程序186-191 一、区域政府合作协议的修改186-189 二、区域政府合作协议的终止189-191 结语191-192 参考文献192-198 攻读学位期间的探讨成果198-200 附录一:区域政府合作协议示范性文本200-201 ,西语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