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结合者家庭权法学保护探讨[西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西语论文 责任编辑:姗姗老师更新时间:2017-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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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主要包括引言、正文六章和结语。 引言部分,说明了选题背景、选题价值、探讨近况、实证资料、写作思路与措施、本文创新。依托人权保护的时代背景和追求平等的立法价值,同性结合者家庭权的法学保护正逐渐成为我国学界和立法实践中前沿性的课题。现实中家庭的持续变化呈现了新的特征和发展方向,多种家庭模式正在改变着传统的家庭观念。多学科对家庭探讨的更新正向法律领域家庭权的探讨提出挑战。社会学对家庭的反思告诉我们:想要客观地理解家庭,就需要在所有已知的社会中,对在各种社会条件下出现的某些类似于家庭的生活集体予以正视。基于家庭固有的优越性,在传统家庭的某些特征消失不见时,人们仍然在不断地创造一些家庭主义的社会模式。狭窄的家庭定义开始失效,法律探讨中的家庭概念需要扩大,家庭的类型化更为深入,同性结合的家庭也成为家庭的类型之一。家庭的变化给家庭法的发展刻上了深深的烙印,现代家庭法在家庭自治与国家适度干预相协调、保护弱者利益、关注人权保护且不断国际化的趋势中更为稳健地发展。对家庭权的研讨表明同性结合者在同性结合家庭中享有家庭权,同性结合者的家庭权是家庭权的类型之一。同性结合者的现实境遇和权利意识的觉醒正在催促着法律在同性结合者家庭权领域探讨的深化。我国学者虽对同性结合的法学保护做出了相关探讨,但对该论题的研讨仍然是一个颇具前沿性的探讨领域。本文扩大了探讨的视野,把同性结合者的权益放在对家庭构成的探索之中,把同性结合者法学权益保护中最困难的身份认可的部分与家庭成员的构成相统一,西语毕业论文,在对家庭的探索中自然而然地使同性结合的家庭及其家庭权问题成为家庭法必然的调整范围。本文实现了现有探讨资料的整合,并将笔者所进行的实证调研作为整个探讨的重要部分,实现理论略论和实证调研的结合。笔者所进行的“同性结合相关问题社会认知问卷调查”以及“对12名同性结合者生存近况的个案访谈”充实了探讨的实证资料。笔者采用追本溯源、多学科探讨整合、比较评析和立足现实的探讨措施,以期对同性结合者家庭权法学保护的探讨提出可行的路径。 第一章,同性结合者家庭权的理论依据探寻。梳理了家庭起源的多种学说并对其进行评介,说明其局限性和所带来的启示。由家庭起源的探讨演变中发现古代家庭起源学说大多是纯粹的主观构想和推断,近现代早期依据宗教神学和欠缺实证考察的探讨措施均欠缺可信性和说服力。摩尔根及恩格斯的家庭起源学说,推论式的论证方式如果无法排除论证上的不确定性就无法从根本上证明家庭起源的问题。探讨资料原始性的不完全确定性也作用其探讨结论的正确性。因此,一些社会学家认为这是一个无法真正论证的问题,因为我们谁也不曾生活在那个已经了无踪迹的远古时期。但摩尔根和恩格斯的家庭起源学说对我国家庭、家庭法的探讨已经产生了巨大的作用,倘若摩尔根家庭起源学说的确信性不能解决,那么以此为基础而生成的家庭理论也是值得反思的。社会学家庭概念的变化表明家庭是一个历史发展的范畴,家庭的概念开始扩大,非传统的家庭类型开始被正视。社会学家庭概念的变化需要在法律探讨中产生联动的反应,婚姻与家庭的连续预设关系并非绝对,以血缘关系确定家庭仅对自身亲属关系明确和亲族关系明确的情形有效,现有的家庭概念没有涵盖所有需要受到法学规范的家庭。法学上家庭概念的变化是社会学中家庭边界的变化获得集体回应这样一个连续过程的一部分。社会学中家庭的狭窄定义在失去效用的时候,就意味着社会学中的这种连续的变化需要在法学上得到集体的回应。同性结合者积极构建家庭,而不是其他的什么组织的动机正来自家庭功能的强大吸引力。家庭功能同时发生着增强与减弱两种变化。基于家庭所提供的连续性,家庭原有功能及其变动后功能的发挥使家庭的优势仍然明显,稳定家庭生活所带来的法学保障使同性结合者希望建立家庭而保障其权益。家庭法立法理念的变迁表明家庭自治和个人主义的立法理念推动家庭法适应多样的家庭生活发展需要和个人需求,国家权力的释放使家庭法学规范更趋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自然规律,同时,乡土观念的固有存在使家庭法具有鲜明的本土性和伦理性。家庭法呈现出家庭自治与国家干预适度协调、注重保护弱者利益、关注人权保护以及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在此种背景下,家庭权作为权利内涵的发展,应为法定权利,是指在家庭组建、维系过程中和家庭解体时家庭成员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家庭权的主体范围需要扩大,家庭权的主体不仅包括以婚姻、血缘、法学拟制所建立的家庭关系中的家庭成员,而且还包括以非婚姻、血缘和法学拟制的方式所建立的,得到法学认可的家庭关系的家庭成员。即得到法学认可的具有持续稳定的亲密生活关系的状态、成员之间相互支持与扶助、有相对一致的家庭自我认同意识的团体中的成员。由此,同性结合家庭中的家庭成员是家庭权主体之一。 第二章,同性结合者家庭权诉求的历史考察。同性结合者家庭权诉求的历程与同性恋运动与活动的过程是同一的。外国同性结合家庭权诉求历程从艰难起步到多元发展,经历了长期的过程,呈现出逐渐理性、公开、依托经济文化和与女权主义运动互为相长的特点。我国的同性结合家庭权诉求的历程则从散见的同性结合者家庭权诉求活动逐渐转为较大规模的活动,同性结合者的权利意识逐步增强、权利诉求也逐步凸显。对同性结合者家庭权诉求的历史考察表明,西语毕业论文,同性结合者对家庭权的诉求是一个历史且长期的过程,推动同性结合者谋取合法权益。 第三章,同性结合者家庭权保护的必要性考察。笔者对同性结合者家庭权保护的必要性考察主要从同性结合者的生存困境出发进行考察。此部分的考察应用了大量的实证资料和多学科的探讨成果。不仅对同性结合者所面临的健康威胁、社会与自我认同障碍、同性关系模式风险、形式婚姻危害做出了总结,而且对这些困境所产生的原因进行了略论。社会的误解与歧视、异性恋正统主义的文化氛围、固有的生育信仰、性教育和法学保护的缺失等是同性结合者生存困境形成的主要原因。 第四章,同性结合者家庭权实现的考察。对同性结合者家庭权实现的考察是对作用同性结合者家庭权法学认可之因素的略论。首先,从同性结合认知的演变开始,表明对同性结合的探讨越来越趋近于客观,疾病化的认识已经被抛弃。但对其成因的认识则存在构建主义与本质主义的区别。对同性结合的认知由于在异性恋正统主义的基础上开展,导致同性结合与异性结合对立存在,对同性结合认知在此种两分对立中被扭曲。我国部分民众对同性结合的认知调查表明,同性结合的认知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立法需要考虑社会大众对同性结合的认知水平和接受程度。其次,从同性结合与家庭伦理的角度进行略论,同性结合面临家庭伦理中“人伦”与“孝道”困境,笔者从性伦理与性规范、现代人伦本质和法学伦理进行了解析。再次,笔者从同性结合与生育实现的角度进行略论,通过生育权界定、主体、性质和实现的研讨,说明同性结合者应当享有生育权,其生育权的实现可以通过人工生育的措施,同性结合在符合稳定团体关系存续时满足人工生育的本质目的。最后,从同性结合与异性结合的异同性进行略论。结合大量已有的实证资料,对同性结合与异性结合异同性的论证与质疑进行研讨,并采用“无性主义”与性发展模式的略论措施说明同性结合与异性结合异同性的略论方式不能构成反对同性结合者家庭权法学保护的理由。 第五章,外国同性结合者家庭权法学保护之借鉴。笔者以同性结合者家庭权中的组建家庭的权利、生育权、收养权、财产权为例,介绍了美国、加拿大、荷兰、丹麦、瑞典、西班牙、德国、法国、英国和澳大利亚的相关家庭权立法。并在比较评析的基础上略论优劣,从而为我国同性结合者家庭权立法提供参考。 第六章,我国同性结合者家庭权法学保护之路径。首先,对我国同性结合者家庭权法学保护的整体缺失状况进行了说明,并说明同性结合者家庭权立法中争议的焦点是是否给予同性结合者以婚姻方式组建家庭的权利,即组建家庭权利的实现方式。笔者认为同性结合者家庭权法学保护的立法宗旨应当主要包括人权保障的宗旨和平等对待的宗旨。其次,笔者对已有的立法建议稿,即《平等权利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性恋者权益保护法草案建议稿》进行了研讨,说明其对同性结合者权利保护的概况与不足。再次,笔者提出我国同性结合者家庭权法学保护的路径。我国同性结合者家庭权的立法保护可分为公法和私法两个方面来实现:在公法的层面,制定《反歧视法》和《同性结合者权益保护法》。在私法的层面,制定《同性伴侣关系法》,修改《婚姻法》、《收养法》、《人工生育法》等相关法学法规。 私法规范的制定采取分步骤循序渐进的方式。第一,同性结合者组建家庭的权利,同性结合者的组建家庭的方式分为异性婚姻模式、同性伴侣模式和事实关系模式。先制定并实施《同性伴侣关系法》,根据法学实施的实际效果所处的阶段,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再在法学上认可同性婚姻。第二,同性结合者的生育权,在未来我国立法认可同性伴侣关系之后,可以允许同性伴侣的双方以人工生育的方式实现其生育权。事实关系仅是对双方当事人原本并不合法的关系的事后确认,仅允许其在登记为同性伴侣关系之后才能取得人工生育权。目前我国立法并不认可代理母亲的合法性,从法学阶段性发展的角度而言,不建议规定男性同性伴侣可以通过代理母亲的方式实现人工生育,先赋予女同性伴侣者人工生育权,待未来立法认可代理母亲的合法性之后,再认可男同性伴侣者之间的人工生育权。并在将来有可能承认同性婚姻的情况下,认可同性婚姻配偶的人工生育权。不宜赋予单身女性人工生育权。第三,同性结合者的收养权,关于应当允许同性伴侣关系的双方收养子女,事实关系双方仅在登记为同性伴侣关系之后才取得收养权,否则事实关系的双方不能收养子女。第四,同性结合者的财产权,同性伴侣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制立法应当注重维护同性伴侣关系所建立的家庭团体的稳定性和团体性。同性伴侣关系解除时的财产制主要涉及同性伴侣关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规则。同性伴侣关系存续期间,同性结合者间互负扶养义务。同性伴侣关系解除时,以血亲身份关系为基础的扶养应当优先于对同性伴侣一方的扶养。事实关系解除后,双方不存在扶养义务。同性伴侣和事实关系的生存方作为无固定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结语,总结全篇,展望同性结合者家庭权法学保护探讨的未来发展,表明笔者写作的困难与不足,期待学者和专家的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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