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诚信道德的内涵略论[西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西语论文 责任编辑:姗姗老师更新时间:2017-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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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诚信是我国古老而优良的道德传统,西方诚信观念也源远流长,现代诚信道德是从传统的诚信观转化而来,融入了西方诚信观有益的成分,并赋予新的意义的道德理念和规范。在对中西传统诚信道德内涵及特点的略论和归纳的基础上,进一步阐述了现代诚信的道德内涵及特点,使人们对诚信理念有更深的理解,为构建诚信社会发挥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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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诚信 内涵 略论
  
  诚信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道德范畴。无论在东方、还是在西方,诚信在人类个体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均有极其重要的价值,无论在哪个社会,哪个国家,诚信的缺失对社会发展来说,将是一种灾难,每个社会,每个国家都需要诚信,但诚信的内涵要随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因不同文化背景而有所不同。诚信是我国古老而优良的道德传统,诚信观念在西方也源远流长,现代诚信观念则是中西诚信道德观念的融合和发展。
  一、 中国传统诚信的道德内涵
  在中国历史上“诚信”包括诚实和守信两个方面,它们既分开使用,分别代表不同的含义,又合起来使用,互训互释。
  1.“诚”,作为传统伦理规范在历史上有深远的作用。“诚”在先秦时期就已经是一个重要的哲学和伦理学范畴,它既代表物理、事理,又代表特定的伦理准则和人的品性。孟子说:“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至诚而不动者,未之有也:不诚未有能动者也。”“诚”不仅是“天”之本性和自然界的规律,而且是最高的道德规范和做人的原则。
  2.“信”,原指人们祭祀时对上天和先祖所说的诚实不欺之语,后儒家将言行不悖、严守诺言作为重要的道德规范加以提出。孔子就将“恭、宽、信、敏、慧”作为体现“仁”的五种重要道德品行。孟子将“朋友有信”视为五种人伦关系之一,董仲舒将“仁、义、礼、智、信”列为“五常”,使其成为具有普遍意义的最基本的社会道德规范之一。传统的诚信观兼顾了“信”的内在要求和外在表现两方面的内容。内在根据就是诚实无欺,外在表现为信守诺言。
  3.大约在先秦时期,“诚”、“信”开始连用。《荀子・不苟》有“诚信生神”一语,“诚”、“信”连用不仅说明它们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紧密联系,同时也表明在伦理学意义上它本身已经形成一个完整的范畴。“诚”、“信”之间可以互训互释,这说明它们之间不可分割。但典藉中的“诚”与“信”又表现出不同的含义,“信”的天理根据在“诚”,西语论文题目,表现为“诚”是“里”,“信”是“表”;“诚”是“神”,“信”是“形”;“诚”是“信”的根基,“信”是“诚”的外貌。“信”必须是有“诚”之“信”。因此,“诚”具有更为根本的伦理价值和本原的意义。总之,就诸子百家公认的一般含义而言,所谓诚信,就是人与人相处时应当诚实不欺,言行一致,恪守信用。其表现形式为人己不欺、重信诺;是信与义的统一。
  4.传统诚信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缩影。中国传统文化是与中国传统的社会结构、地理特征、自然经济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中国文化由于受自然环境的限制,长期与外界隔绝形成了一种大陆民族文化,它是一种自成中心的、独立的、封闭的文化;与此相应的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这又使人形成了安居乐业、安土重迁的心理;社会结构是以家族为中心,血缘是其联系的内在纽带。在此社会状态下形成的诚信观就具有了以下主要特点:第一,诚信发生在熟人间,即依附在有血缘关系以及由血缘关系延伸出来的关系之间。第二,履行诺言具有超越功利的道义性,这是中国主流传统道德价值取向在诚信上的体现。第三,诚信的依据主要是情感。古人所倡导的诚信是以当时的社会背景为基础的,那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比较固定、简单,与现在相比有很大的异同性,因此,传统诚信观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受封建仁义道德的钳制,缺少法治要求,依靠人情加以维持等局限性。
  二、西方诚信的道德内涵
  1.与中国所谓的“大陆民族文化”不同,西方文化主要是一种海洋民族文化。成因是由于其自然环境的便利,长期与外部世界交流频繁,逐渐形成一种多元并存、多向交汇的开放性文化。由于与世界交流频繁,其工商业比较发达。开放性的文化又促进了社会结构的网络联系型的横向联系,每个个体都是社会网络上平等权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点。而工商业的发达造就了人人平等的基础,契约则是保证人人平等的最有效的手段。在历史上,可以说契约文明构成了西方诚信文化。在他们的观念中,契约是神圣不可毁坏的。从严格意义上说,这种精神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得益于宗教传统,作为“诚信”之基础的“信”的行为规则最早可追溯到罗马的宗教。“信”是圣法,即调整人与神之间关系的法是对人的行为的要求。西塞罗复述的圣法就有这样的内容:“许下的诺言得以认真践行”;“对伪誓,神明惩罚是死亡,人间惩罚是破廉耻”。因为背信是破坏“神的和平’的行为,必须严惩才能平息神的愤怒。恩主违背了与门客的关系是一种宗教上的犯罪行为,要沦为牺牲,即处在人人可得而诛之的地位。因为作为犹太人信仰源自《旧约全书》中的“约”即上帝同人类之间所订立的契约,灌输“约”的神圣性、履约的强制性和义务性。在古罗马,人们对信义女神和忠实之神的崇拜,也构成其信用观念源泉之一,使信用思想的发展受益匪浅,但笔者认为,思想的产生、发展仍以社会经济条件为基础。
  2.西方诚信观的起源与发展浓缩在对于对“诚信”的论述中,对“诚”的解释多用“honesty”表示“诚实、正直、真诚”的意思。对“信”的解释多用“Credit”表示“相信、信任、信赖”的意思。所以,“诚信”就表示为“honesty and Credit”即真诚守信的意思,在现代将“诚信”译为“integrity”,这是在西方经济伦理运动中流行并成为西方经济伦理学基本概念。从上述对诚信概念的两种译文表达看,“诚信”首先是道德诚信,即对道德规范,道德准则的诚信,而不是法学诚信、契约诚信或规则诚信,这是西方诚信观的原初意义。
  3.西方诚信是基于人们对利益的追求而产生的,在人们追求利益的过程中发现,如果求利者之间在合作中能真诚相待,按规则办事,排除主观情感成分的干扰,求利者的利益就会尽可能最大化。为了保证利益的最大化,西方人更多地是用理性来处理他们之间的关系,用理性维护自己的权利与义务,而不为血缘、亲缘情感所支配、诱导。在此基础上又形成了比诚信意识更为具体和系统的规则诚信和契约诚信。
  4.西方诚信的主要特点。在西方社会,人们在长期的交换活动中认识到,如果人们的求利欲望没有得到合理的引导和法学的制约,必将是在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同时,最终也损害了自己,而诚信观念法学化的行为,则保证了社会的最终满足,因而,西方诚信观具有自己明显的特点:第一,西方诚信不仅多是法理意义上的诚信,更是一种契约诚信,伴随着西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对外贸易的扩张,而出现的普遍而广泛的商品交换模式,使人们摆脱了血缘关系这根“天然的脐带”,转而通过契约关系这根纽带来维护和建立一种新型的经济关系,契约关系逐渐取代其他关系,在社会生产活动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同时,西方用契约思想来构建国家理论,对西方国家政治带来极大的冲击和作用,使契约从经济、法学要求扩展到政治上要求,出现了经济、政治生活的契约化,形成了西方契约文明和契约文化,这种契约文化背景又反过来推动了以契约信用为主要形式的信用经济的发展,使契约本身所包含的诚实信用准则和精神在经济行为中得以更广泛和具体的应用。日本人维护“契约”的意识非常强,日本的公司文化把“兑现承诺”放在经营理念的首位。第二,西方诚信以法学为基础。在西方,法官们往往确认诚实信用具有规范性意义,这样赋予了符合经济发展的新行为和新关系的法学效力。一系列契约法学关系的出现,正是通过诚实信用标准对社会现实进行直接的法学写照。正是由于契约理论在西方社会的悠久传统,西语论文网站,使西方人在实践诚信时比中国人少了些道德上的自律但多了些法学上的约束,这样反而使诚信准则在整个社会范围内更有效的得以遵循和贯彻。

  三、现代诚信的道德内涵及特点
  现代诚信道德是从传统的诚信观转化而来,融入了西方诚信观有益的成分,并赋予新的意义的道德理念和规范。任何一个国家的现代化都离不开对其传统文化的吸收、借鉴及改造,同时也离不开对先进外来文化的吸收。诚信作为一种世界性的美德,无论中国传统诚信观还是西方传统诚信观,都包含着一定的积极性的因素。这些关于我们今天诚信建设无疑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启迪影响。今天,我们己进入了现代商业社会,并且正处于现代化进程之中,中西传统诚信观存在、发展的环境条件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其中的某些思想已明显滞后于今天的现代社会。显然,传统道德中对诚信的理解与现代化进程所要求的诚信是有异同的,需要对其进行重新的诠释与改造。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建设诚信社会,既要实现对中国传统诚信观念的现代转换,还要对西方传统诚信观进行认真的略论、借鉴。我们应以新的视角对其内涵进行略论,并结合中国国情,塑造符合当代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新的诚信观。
  1.现代诚信是一种契约诚信。当代社会诚信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私法(民事法)为保障,以商品社会中的自然人和法人的自由选择为前提的,所体现的是公民、法人间的一种契约精神,是对契约、规则、法,以及自身人格的忠诚和信誉的保证。现代社会中的诚信则是人们在商业活动中,在公平的基础上建立起的一种对利益相互承诺的关系,其中以“物的联系,货币关系代替了人的依赖关系”(马克思语),在这个过程中契约双方暂时排除了人与人之间的血缘亲情和社会人情关系,以利益、契约、规则和法为惟一的选择。
  2.现代诚信是一种公共诚信。现代社会诚信不仅指公民合法人间的商业诚信,而且是建立在社会公平基础上的公共诚信,是社会公共领域中的基本公共规则,包括国家、政府、社会、各党派组织和全体公民对宪法和法学的尊重意识,以及政府的公正、社会的公信、公司在平等竞争中的信誉和个人的信用等。在现代社会,“公平”是对于权利和利益合理分配的概念,是人类对社会成员相互关系的合理设计和理想安排。“它的核心意义是均衡和合理,它按照不偏不倚的准则,在政治、经济、法学、道德伦理等社会关系上要求社会与其成员之间,以及社会成员之间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它是对社会现实社会关系的评价性反映及价值判断。”正是由于公平是对现实关系的评价性反映,所以,公平的内容就应当是具体的,历史的。同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日常的经济生活和行政管理中,国家、政府与公民应该处于对等的地位。国家和政府要依法为公民、法人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保障公民、法人的生命、合法财产安全等各项权利。如果公民、法人在平等的前提下在公共领域感受到更多权利的话,他们当然就会有强烈的履行各种义务的意识。故而,现代诚信应是一种建立在社会公平基础上的公共诚信。
  3.现代诚信是一种理性意识。现代社会中的诚信不仅是一种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一种责任伦理意识,更主要的还应该是一种公民与法人的理性意识。就是说,在社会公正、法制健全的社会中,在公民、法人趋利性的内力推动下,诚信会变成公民、法人实现商业赢利基本的道德素养,因为,“信任可以在一个行为规范、诚实而合作的群体中产生,它依赖于我们共同遵守的规则和群体成员的素质。”在此作用下,有理性的法人和公民都会认识到,遵循诚信的准则,自律于诚信不仅对社会而且对自身有益,从而学会正确认识和选择自身的利益,产生理性意识。在中国传统关系社会中,讲诚信往往是忠、孝、仁、义这样的事,并且言语发自内心,言行一致,这就是诚信。显然,情感性的诚信在今天也是需要的,但这种诚信不但不能发育人的理性精神,而且恰恰阻滞了中国人以功利心态学习正确认识和选择自身利益的可能性,从而阻滞了中国人理性精神发育的可能性。在现代社会基于商业发展比较成熟,并且传统的道德传统正在遭到前所未有的冲击的条件下,诚信已变成公民有意识、自觉的理性意识,而抛却了传统的狭隘的由血缘群体所育化的诚信观。可见,现代诚信较之于传统诚信,更体现了理性、平等、法制的精神,应视为一种比较成熟、完善的诚信,这也恰恰是当代中国现代化进程所需要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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