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恩格斯的“两种生产理论”为我们追溯中西法治文化异同的渊源提供了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指导和重要的探讨措施。物质资料生产在西方形成了法治文化,在中国则通过部族战争这一中介,形成了人治文化;人类自身的生产在西方成就了个人本位和意思自治的理念,在中国则由于礼治文化的作用,个人被置于团体之中,个人本位没有得到张扬。 2.物质资料生产对中国法治文化的作用 中国在夏商周时期之前就已出现青铜器,但考古发现,青铜金属在当时并不用于制造生产工具。这一时期生产工具仍多是由石、木、角、骨等原料制造,青铜器大多为兵器和礼器。换言之,青铜器主要是用于战争和祭祀。 广阔的平原和适宜的气候使得黄河流域成为中华文明的摇篮。农业文明的兴起使远古中华文明经历了从母系氏族衰退到父系氏族日渐兴盛的历程,以氏族血缘为基础的胞族、部落不断发展,渐次演变为部族即部落联盟。同时,邻近部落的财富刺激了各部族的贪欲,部族间的征战便是获取财富的手段之一。为自己部落能争夺到更多的利益,这时部落的人们形成了极强的群体性,集体的意志高于一切。维护这种群体制度的就是礼仪即传统和习惯,以及基于习惯形成的对氏族成员有严格的约束禁忌制度。禁忌制度虽不是法学,却有法学一样的效力。部族征战逐渐转变为族姓之间的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统治者内部给予血缘的分层就渐渐具有了国家组织的内蕴。[1]15“夏铸九鼎”王权建立,家国天下的传统拉开帷幕,“九鼎既成,迁于三国。夏后氏失之,殷人受之。殷人失之,周人受之”[4]。可见王权的更替不过是族姓统治的更替,而一族一姓始终是以血缘为基础。 可以看出,通过战争这一中介,物质资料生产间接地作用到中国古代法治文化的形成。但这种所谓的法治文化,实际上乃是礼治或者说是人治。在古代中国,这种通过氏族团体之间的争战而不是技术革命促成的文明,产生了族姓之间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而青铜兵器、青铜礼器则分别从不同方面强化了这种秩序。氏族内部的禁忌制度及用来对付异族和本部落内部忤逆者的刑也借助部族征战这一形式逐渐形成。随着社会的演进,其适用范围渐趋扩大,形成了有重刑倾向的法。在中国古代一直是以人治为基础的,法学不过是作为人治的手段而存在。 三、人类自身的生产与中西法治文化 1.西方:个人与家庭的相对独立 西方古代利用金属器与生产工具相结合产生的技术革命形成了国家,国家和家庭相分离,法学保护个人的私有财产。一个人的物质享受取决于他的消费能力和消费欲望,加上国家重视商业的发展,就造成政治特权集团与另一些在政治上无权但拥有大量财富的社会集团之间的对立,导致阶级对抗、竞争乃至社会革命。在国家的组织管理中,氏族组织原有的血缘关系被地缘关系所取代,社会分工日益细化,原有的宗族组织不复存在,代之以社会地位划分的阶级。不管是在法学上还是在精神上,西方将个人从家庭中解放出来。 首先,在法学规定上将个人从家族中解放出来,《十二铜表法》第四表第三条规定:“家长如三次出卖其子的,该子即脱离家长权而获得解放。”[5]在这一条款中显然国家的权威是在家父权之上的,正如罗马法中格言所说:“家父权不触及公法。”公法是社会公共权力存在的标志,着重于法学与国家事务或社会公益相关的方面。法学赋予为国效力的个人在国家获得酬劳并且不受“家父权”的制约,个人便渐渐从家族中解放出来。在这一过程中,“大量的个人权利和大量的财产从家庭审判庭移转到公共法庭管理权之内,政府法规逐渐在私人事件中取得同在国家事务中所有的同样的效力”[6],私法在此过程中发展发达起来。 其次,在精神上也实现了个人从家族中的解放。公民赖以安身立命的东西是城邦,是城邦的宗教。罗马基本上实现了古代的个人主义,本质上是个人主义的基督教实现了灵与肉的分离,强调每个人在上帝面前平等,强调精神自由。虽然对于肉体的外在活动方面,人必须对人服从,但在涉及缔结婚姻或誓守贞操等取决于意志的内在活动的事情上,人并无对人服从的义务,奴隶毋需服从主人,子女也毋需服从父母。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日益细化,城市成为交换和手工业的中心。在人与人的关系中,西班牙语论文,亲属关系愈加不重要,社会分工的扩大逐步瓦解了旧有的血缘组织,新的以职业标准划分的社会集团渐次出现,社会各阶级组成代表不同阶级的利益的政党或党派。总体上看,在西方,不论是法学上还是精神上,个人皆已从家族中解放出来,地缘团体早已完全取代亲缘团体,国家依照地域准则施行统治。 2.中国:个人与家庭的融合 在古代中国,国家建立在族姓统治的基础上,按照氏族部落统治的方式由宗族组织管理,以血缘亲族关系为基础进行社会的分层。 首先,在法学上,这一时期的法学是统治阶级制定的,用来镇压被统治的异族,维护族姓统治的,是以集团为本位的法学制度。在一定意义上中国古代可以称为宗法制国家,个人被压抑在宗族组织关系中,法学基本上不提供对个人权利的保护。 其次,在精神上,建立起了以“家”和家族、宗族为基础,以“孝”为宗教的礼。殷的祖先神崇拜是适应于宗法制度产生的,由此形成了“孝”的观念。周进一步使祖先的世界与神的世界分立,复以“德”、“孝”两种基本的伦理观念把它们联结起来。德以对天,孝以对祖,从这里生出“天人合一”的观念。周人“以天为宗,以德为本”,宗教观念上的敬天、尊祖,在伦理观念上就延长而为敬德、宗孝,即“以祖为宗,以孝为本”。如此,将个人完全置于宗法伦理之中,在家庭和国家的结构中,就没有个人的地位。 春秋战国时期,孔子继承发展礼的内容,注入了更多的道德因素,坚持礼法结合,认为礼是道德也是法学,包罗万象,没有家与国、内与外、私与公的界限,维持家国一体的信仰正是建立在此基础上。正是礼这一囊括社会生活各领域的单一行为规范,使一个人的物质享受同他所处的社会地位相一致,从而形成了以贵统富,贵至富随,上下有等,贵贱有差的等级名分制度。这是一种政治――道德本位的态度,一种政治特权关于财富的压倒优势,以及一整套围绕着贵贱、义利、君子、小人建立起来的价值观念。中国历史上没能产生出真正意义上的平民阶级,没有出现过拥有财富的社会集团对政治特权集团发起真正有力的挑战,原因之一就在于此。 中国古代国家并非阶级对抗的产物,而是政治性的亲族集团之间征服的结果,这导致家国合一的族姓统治。中国古代社会的状况不允许社会的各阶层组成为政治上的各个阶级,代表不同阶级利益的政党和政派。可以说,中国古代人自身的生产完全被一种伦理秩序所控制,个体在团体或者社会中的地位从一开始就被表现为习惯的礼所支配,个人本位的思想因而无从产生,西语专业论文,由此导致的结果只能是:个体人格独立阙如,意思自治的理念被淹没于团体本位之中。 中西法治文化的生成经历了一个迥异的过程,在有关法治、人生观、价值观等许多基本问题上,古代中国人和西方人都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中国许多古老的传统,中国人以道德为依归的处世态度可以从“家”的特殊地位中得到说明,家国合一的大一统格局可以在“礼”这一宗法伦理秩序体系中得到最好表述。中国古代历朝历代的更迭都未曾打破这一格局,古代法的精神孕育其中,左右着政治制度的安排。今天,我们构建和谐社会,建设中国特有的法治文化应对此有清醒的认识。□ 参考文献: [1]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5.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 [3]张晋藩.中国法学的传统与近代转型[M].北京:法学出版社.1997:87. [4]朱越利校点.墨子•耕注[Z].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7:108. [5]江平.世界著名法典汉译丛书[Z].北京:法学出版社,2000:14. [6]梅因.古代法[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95. 责任编辑:钱国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