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情略论】 外语论文网 www.waiyulw.com 【金题点睛】 示例1 (2017年高考天津文综卷历史·2)清雍正年间,军机处设在皇宫内,与皇帝日常生活办公地毗邻。军机大臣多从“亲臣重臣”中遴选,任命谕旨通常说,命某人“在军机大臣上行走”或“在军机大臣上学习行走”。材料中未能体现出 A.在军机处办理要务易于保密 B.军机处官员便于皇帝宣召 C.军机处官员按才德标准遴选 D.军机大臣多为临时差遣性质 答案:C 解题技巧:本题属于情境材料式选择题,西语论文范文,旨在考查学生获取信息与调用知识的能力。从题干材料可知,“军机处设在皇宫内”,因而在军机处办理要务易于保密;其位置“与皇帝日常生活办公地毗邻”,因而军机处官员便于皇帝宣召;清朝时把不设专官的机构或非专任的官为“行走”,“命某人‘在军机大臣上行走’或‘在军机大臣上学习行走’”,说明军机大臣多为临时差遣性质。由此可知,选项A、B、D都能在材料中得到体现。“军机大臣多从‘亲臣重臣’中遴选”,说明军机处官员遴选的标准是与皇帝的亲疏远近,而非才德。故正确选项是C项。 变式练习 据《南台备要》记载:“江浙省……调兵剿捕之际,行省官凡有轻重事务,若是一一咨禀,诚恐缓不及事。……(如今)凡有调遣军情重事及创动官钱,不须咨禀……交他每(们)从便区处。”这段材料可以反映出元代的江浙行省 A.与中央权力之争难以调和 B.获得了紧急事务处置权 C.行政长官不再由朝廷任命 D.权力不再受到中央节制 答案:B 示例2 (2017年高考山东文综卷·10)唐初以三省长官为宰相。高宗时,打破宰相任用资历限制,允许三省中四品以下官员以“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名义行宰相权,参预朝政。其目的是 A.重用人才,推行科举取士 B.分割相权,加强君主专制 C.分工协作,提高行政效率 D.缓和矛盾,抑制朋党之争 答案:B 解题技巧:本题以直接叙述的方式创设情境,考查学生对中国古代专制制度的认识。题干中“三省长官”均为宰相、“打破宰相任用资历限制”和三省中“四品以下官员”行宰相权等内容,反映皇帝分割相权,以解决皇权与相权的矛盾,目的是加强专制皇权。材料没有涉及科举取士、分工协作、抑制朋党等方面的内容,故排除A、C、D三项。 变式练习 隋唐以前,官府设有谱局,考定父祖官爵、门第。此后该现象逐步消失,主要原因是 A.宗法制的终结 B.察举制的完善 C.三省六部制的设立 D.科举制的推行 答案:D 示例3 (2017年高考全国文综新课标卷·34)古罗马法律家盖尤斯记述过一个案例:有人砍伐了邻居家的葡萄树,被告上法庭,原告虽提供了确凿证据,却输掉了官司。原因是原告在法庭辩论中把“葡萄树”说成了“葡萄”,而《十二铜表法》只规定了非法砍伐他人“树木”应处以罚金。该案例说明当时在罗马 A.不重视私有财产的保护 B.法学具有形式主义特征 C.审判程序缺乏公正性 D.审判结果取决于对法学的解释 答案:B 解题技巧:本题属于情境式材料选择题,旨在考查学生对罗马法制的认识和理解能力。通过题干材料可知,原告因在法庭辩论中误将“葡萄树”说成了“葡萄”而导致败诉,这一案例充分说明当时罗马法学具有形式主义特征;依据所学知识可知,罗马法规定私有财产神圣而不可侵犯,A项表述错误;审判结果严格按照法学的规定,不涉及审判程序和法学解释问题,C、D项错误。故正确选项是B项。 变式练习 “想参加陪审团的公民按先后顺序依次进入,直到既定的人数到齐为止……开庭审理前,陪审员对案件一无所知,他们了解整个案情、进行判决的唯一依据是诉讼人的演说陈述。”古雅典的这一制度 A.体现了其民主的运作方式 B.表明公民只享有形式上的平等 C.保证了案件判决的公平公正 D.为后世提供了完备的司法程序 答案:A 【重点突破】 1.现实生活中的制度印记 (1)分封制与地名、姓氏的由来:约公元前1046年,周武王伐纣灭商,建立周朝,为了巩固统治,实行分封制,后周公旦辅佐成王,继续实行分封制。周朝先后分封同姓、异姓诸侯国1300余个,其中较大的有齐、鲁、燕、楚、秦、晋等国。今天山东省简称为鲁、山西省简称为晋、陕西省简称为秦等,都是源自于西周时期的封国。春秋末年,韩、赵、魏三国瓜分了晋国。《商君书·徕民》:“秦之所与邻者,三晋也。”《战国策·赵策》:“三晋合而秦弱,三晋离而秦强。”后世以三晋之地大部在山西,故山西的别称为三晋。到战国末年,随着民族融合和人文同化的基本完成,齐鲁两国文化也逐渐融合为一体,齐鲁便形成一个统一的文化圈,进而形成地域概念。这一地域与后来的山东省区范围大体相当,故习惯上称山东为齐鲁大地。湖北古属楚国,河北古属燕赵。故在今天的报刊出版中才有了山西省的《三晋都市报》、山东省的《齐鲁晚报》、湖北省的《楚天都市报》、河北省的《燕赵都市报》等。周朝时期,受封者及其后代以封国、采邑地、官职名称为氏,后逐渐演化以“氏”为“姓”,形成了我们今天所熟知的各种汉姓。例如周公旦是鲁国的国君,当他回朝廷任职以后,就由他的嫡长子伯禽到鲁国继承君位,为鲁公。鲁公的弟弟们必须分出自成一家,建立新氏。所以凡被分封到凡地,成为凡氏的始祖;伯龄被分封到蒋地,成为蒋氏的始祖;他的四弟被分封到邢地,成为邢氏的始祖;胙侯被分封到胙,成为胙氏的始祖,后来又改为作氏;茅权被分封到茅地,成为茅氏的始祖等。 (2)宗法制对思想观念和社会习俗的作用:①忠孝观念。在西周实行的宗法制下,家与国为同一结构,这种宗法制结构的明显特点在中国封建社会被长期保留下来。家国同构具体表现为“家是小国,国是大家”。在家庭或家族内,父亲地位尊,权力最大;在国内,君主的地位至尊,权力至大。所以,家长在家庭中就像君主一样,即“家人有严君焉,父母之谓也”。而君主就是全国指名的严父,各级行政长官也被百姓视为父母,所谓“夫君者,民众父母也”。这种结构表明宗法关系渗透社会各个方面,它掩盖了阶级关系、等级关系,家国同构直接导致了家庭或家庭成员和国家子民在本质上的统一,这就是忠孝同义,也即“求忠臣于孝子之门”之说。中国古语有“欲治其国,必先齐其家”的说法。忠的内容和孝一样都是对权力的绝对顺从,所不同的仅仅在于他们所顺从的对象不一样。《孝经》称:“君子之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忠和孝成为中国的道德本位,忠孝观念深入民心。②男尊女卑。宗法制中血缘集团在世系排列上完全排斥女性成员,女性在继承方面没有权力。西周的家庭关系与宗法制度密切联系,突出地表现为“父权统制,男尊女卑”的观念及夫妻不平等。今天,西班牙语论文,重男轻女、养儿传宗等观念即是宗法观念的贻害。③社会心理。以血缘为纽带的个人、家庭、国家是自下而上的从属关系和自上而下的统属关系。这种逆向互济的双重关系决定了个人在处理个体与整体的关系上,往往强调整体的至上性和个体对整体的服从性,以达到整体内部的平衡。个体在整体内部紧密的人际关系中,也得到某种情感满足和生活、安全上的庇护。整体至上性在民族的文化心理结构中积淀为集体主义精神、主人翁的责任感和顾全大局的情操,同时也带来了抹杀个性、安时守分、奴性自卑的依附心理。④人际关系。以血缘纽带相联系的人际关系充满了人情味和非理性色彩,人们在广泛的人际交往中总要染上点亲情、乡情色彩才觉稳妥。这种浓厚的感情色彩造就了中华民族忍让、同情、宽容、大度的美德,同时也因过于重人情、亲情,而带来裙带风气、荫庇心态、宗派倾向等不良习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