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无度到约束--西班牙刑事普遍管辖权的走向[西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西语论文 责任编辑:姗姗老师更新时间:2017-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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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管辖权作为一种特殊的刑事管辖权’是打击国际犯罪有罪不罚现象的重要手段。关于普遍管辖权的定义,学界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通常认为,普遍管辖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普遍管辖权又称绝对的普遍管辖权’是指仅根据犯罪性质适用的刑事管辖权,无须考虑犯罪发生地、犯罪行为人或被害人国籍国或行使管辖权的国家与案件是否存在其他任何联系。狭义的普遍管辖权又称有限的普遍管辖权,是指除犯罪性质外,行使普遍管辖权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制约,如要求行使普遍管辖权的国家取得对犯罪行为人的实际控制等。①在法学层面,现有的国际公约均未明确给出普遍 管辖权的定义,①各国国内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普遍管辖权的规定和适用亦是见仁见智,各不相同。②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各国纷纷将普遍管辖权纳人国内法学框架,其中,西班牙与比利时被公认为“走在扩大普遍管辖权的最前沿”。③在2003年比利时限制普遍管辖权的适用之后,西班牙成为拥有“世界上最自由的普遍管辖法令”的国家,?—度“行使着比其他任何国家都更为广泛的普遍管辖权”,⑤受理了大量所谓涉及严重国际犯罪的案件。然而,也正是由于西班牙早期对普遍管辖权的立法规定过于......(论文页数是: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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