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软法因素”的含义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学者提出了“软法”(soft law)的概念。相比较硬法(hard law)而言,软法尤指责任约束力稍差,缺乏强制执行力的法学文件。就国际法领域来说,软法更多地运用在人权国际保护、环境保护等主权国家灵活性更大的部门法学之中。软法为各个主权国家所共识,致力于解决国际性的政治、经济等诸方面问题提供了宽松的法学规范。随着全球化程度日益加强,软法的存在密度越来越大,在国际法领域中的地位也引起了国内学者的关注。本文拟讨论的与现代软法相关内容以“软法因素”描述较为恰当。传统国际法主要用于调整国家关系和行为,随着全球化程度的加强,除却国家主权、政治军事实力以外,存在着更为紧密的超国家合作关系,“国际法不应当看成是脱离权力和社会过程的机械法条和规则,应当被视为在一个考虑政治及其变量的背景中试图解决实际问题的决策者所作能动反映的结果。”[1]研讨国际法向近代化的转型,“软法因素”在国际法发展中的能动影响,除国际关系等政治因素以外,中世纪西班牙学派的人文主义思想、宗教理论、自然法世俗化思维以及道德等变量皆充当了国际法的“软法因素”......(论文页数是:4页) ,西语论文,西语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