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专门用途英语,合同英语有其独特的语言特征。本文拟应用多年的外经贸工作实践和经贸英语教学中所积累的外经贸销售合同的实例,从交易金额的处理、副词和介词的运用和专业术语的翻译等三个方面展开论述,以期研讨和归纳外经贸销售合同汉译英过程中的一些基本规律和准则。 “准确”是语言翻译的应有之意,否则,语言翻译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外经贸销售合同是交易各方为特定的交易标的,就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所达成的书面协议,是外经贸实践过程中的“统领性”文书,一经各方正式签字即产生法学效力,对买卖各方都具有首要的约束力。对外经贸销售合同当事人来说,合同中对买卖各方所做的权利和义务的严格规定,各方均应遵守,严格按合同规定行事,任何一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甚至故意曲解合同文字或逃避其责任或义务,否则,就会导致交易纠纷,由此可见外经贸销售合同翻译要求文字高度准确,“失真”乃外经贸销售合同翻译之大忌。本文就笔者在多年的外经贸工作实践和经贸英语教学过程中收集的外经贸销售合同的中英文本,仅对外经贸销售合同的英译汉过程中的常见问题作简要略论。 1 交易金额的处理支付条款是外经贸销售合同主要条款之一,其中记载的交易金额数字务须高度准确、缜密、无懈可击。但在实践中普遍存在货币金额的译文不够规范、严谨甚至存在漏洞,如货币符号的写法不完整、译文中缺少大写、漏写小数点的后两位以及混淆小数点和分节号等现象。 1. 1 大写文字重复金额外经贸销售合同中金额须在小写之后,在括号内用大写文字重复该金额,以避免合同内容被恶意篡改,即使原文合同中没有大写,翻译时也有必要加上大写。在大写文字前加上“SAY”,意为 “大写”,在最后加上“ONLY”,意思为“整”。必须注意,小写与大写的金额数量要一致,否则为废单。例1:合同总金额为陆佰捌拾万美元。译文一: The total contract value is $6, 800, 000. 译文二: The total contract value is USD 6, 800, 000. 00 ( SAY U2 N ITED STATES DOLLARS SIX M ILL ION EIGHT HUNDRED THOU2 SAND ONLY) 。表面上看,译文一似乎完全正确,然而,就正式外经贸销售合同而言,译文一不够准确、严谨,甚至存在严重的隐患或漏洞。在日常用语中, $通常是指USD,即美元,但也可代表其他某些货币, 如HKD, CAD等,因此,译文中准确的货币符号应为USD。此外, 译文一中金额的写法也不够严密,根据原文的文义,译文中的金额应为大写或者大、小写,即便只用小写,也应加上小数点后的两位, 即“6, 800, 000. 00”。译文二则较好地避免了上述问题,不失为“准确”的译文。此外,在合同金额较大的情况下,如果金额数字只是小写,则易出现差错,而且小数点(. )和分节号( , )容易混淆,如稍有不慎,就会导致严重后果。 1. 2 小数的处理众所周知,英语没有汉语中的“角”这一计量单位,仅有“元” 和“分”,而在外经贸销售合同却经常遇到存在小数的数字,且看例子: 例2:单价为4. 20美元。译文一: The unit p rice is USD 4. 20. ( SAY UN ITED STATES DOLLARS FOUR PO INTTWO ONLY). 译文二: The unit p rice is USD 4. 20. ( SAY UN ITED STATES DOLLARS FOUR AND TWENTY CENTS ONLY). 显然,在译文一中,仅仅译出了数字的字面结构,而没有考虑英语交际实践,所以有“PO INT”一说;在译文二中,“AND TWENTY CENTS”则充分考虑到英语的交际实践。 1. 3 正确使用货币符号为了统一和规范,国际商会专门规定了全世界通用的诸种货币的简称和数字代码。在外经贸销售合同翻译过程中,尤其要注意区分和正确使用各种不同的货币名称符号。“ $”既可代表“美元”,又可代表其他某些地方的货币,所以不可以单单对标有“ $” 符号的合同就想当然地翻译成“美元”,而应在全文写出“USD”文本中,才能对应翻译成“美元”。国际贸易实践中常用的货币符号还有: HKD (港币) , CNY(人民币) , GBP (英镑) , CAD (加拿大元) , JPY(日元)等,翻译的过程中且须认真核对。 2 副词和介词的运用外经贸销售合同属于法学性公文,所以翻译过程,有些词语要用公文语词语、特别是酌情使用英语惯用的一套公文语副词和介词,以使译文结构严谨、逻辑严密、言简意赅的影响。 2. 1 副词的灵活使用实践中公文惯用副词并不多,且构词简单易记,主要有: 从此以后、今后: hereafter, thereafter; 在其上(下) : thereon, thereupon; hereunder; 关于这(那)个: hereto, thereto; 在上(下)文: hereinabove, hereinbefore; hereinafter, hereinbelow; 兹举例说明外经贸销售合同翻译中如何酌情使用上述副词: 例3:卖方应立即通知买方装船相关事宜,且须在其后15天内提交单据议付。 The seller should advise the buyer immediately about the ship2 ment, and within15 days thereafter the seller must p resent the relative documents for negotiation. 显然,在上例中,“thereafter”既形象又言简意赅地表达出了 “其后”之意。 2. 2 介词的灵活使用众所周知,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为翻译出双方责任的权限与范围,常常使用某些连词或介词的固定结构。例如: 例4:兹经买卖双方同意,由买方购进,卖方出售下列货物,并按下述条款签订本合同。 This Contract is made by and between the Buyer and the Seller, whereby the Buyer agrees to buy and the Seller agrees to sell the under2 mentioned commodity subject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tipulated be2 low. 外经贸销售合同中常用“by and between”强调合同是由“各方”签订的,交易各方既是“签订”动作的执行者,也是“签订”动作的被约束者,因此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所赋予的责任。例5:装运:不得晚于2017年4月8日。译文一: Shipment: To be shipped before Ap ril 8, 2017. 译文二: Shipment: To be shipped on or beforeAp ril 8, 2017. 外经贸销售合同中有关时间的规定必须准确无误,以避免日后因各方对其概念理解不一而产生纠纷。译文一中时间限定欠明确,在英语中,“before”通常不包括所写日期,按照译文一,假如卖方恰好在4月8日这一天装运,那么,买方完全可以认为卖方延误交货,并认定卖方违约,使卖方处于不利的境地,而“on or before” 则可避免上述情形出现。 3 专业术语的翻译外经贸销售合同的另一主要特点是大量应用专业术语,这些专业术语未必是专业新造的词,绝大多数是普通用语的词汇在经贸领域具有新词义而已,翻译过程中切忌想当然地借用基本词义生搬硬套,兹举例如下:“accep tance”原意为“接受、认同”,但在经贸英语中却为“承兑”之义;“collection”原意为“收集”,但在经贸英语中却是“托收”之意;“negotiation”原意为“商量、讨论、磋商”,但在经贸英语中却是“议付”之意。再如: 例6:如为远期汇票,持票人应在汇票到期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译文:Under the usance bills of exchange, the bearer shall p resent it to the payer for accep tance before the date of,英语毕业论文,英语毕业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