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贸易结算中,跟单信用证可以直接以银行信用作支持,实际运用最为广泛;通常所说的信用证贸易融资,是指围绕跟单信用证而运作的短期融资业务。贸易融资相应也具有期限短、风险小、收益率高的特点,是商业银行一种较为理想的资金应用方式。其中的出口来证融资业务风险防范十分重要。 一、出口来证融资业务的种类 所谓出口来证融资,是指出口商银行基于开证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承诺,以预期出口来证收汇为直接还款来源,向出口商(信用证受益人)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主要业务包括: 一是打包贷款。是指银行根据出口商的要求,以出口信用证“留存”(注意:并非“抵押”),对出口商(信用证受益人)装船(交单)前提供的融资,专项用于信用证项下货物的采购、生产及装运。基于打包贷款的特定用途,考虑到信用证金额中包含有商品利润,而且客户也必须拥有一定的自有流动资金,加之直接还款来源的不确定性,银行不能按信用证金额全额打包放款给客户。 二是出口议付。是指在开证行未审单确认付款责任前,由出口商银行应出口商(信用证受益人)的要求,保留追索权地买入其提交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全套单据,将对价先行支付给出口商,然后凭单据向开证行索回信用证项下款项的短期融资行为,俗称“出口押汇”。按照贸易融资管理规定,只有对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含A级)的客户,才可做出口议付业务;出口议付期限应是合理的寄单索汇时间,如开证行拒付,则出口议付自动到期;做出口议付的单据应单证相符,单单一致,如单据有不符点但经征询开证行同意接受的,从接到开证行接受不符点回电之日起方可办理议付。 三是汇票贴现和应收款买入。汇票贴现针对远期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出口商(信用证受益人)的要求,英语毕业论文,在开证行或保兑行或其他指定银行对远期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承兑后,对该汇票进行有追索权的贴现。应收款买入针对延期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出口商(信用证受益人)的要求,在开证行或保兑行或其他指定银行确认延期信用证项下的付款到期日后,有追索权的买入该信用证项下的应收款。如果发生境外开证行倒闭或违约拒付情况,贴现行(买入行)有权向出口商追索融资款项及相关利息费用。 四是福费廷。是指融资银行根据出口商(信用证受益人)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要求,对出口商的债权凭证(通常为远期银行承兑/担保/保付票据)无追索权地贴现或买入。 二、不同融资品种间的区别 一是提供融资的环节不同。打包贷款发生在出口商(信用证受益人)装船(交单)前;议付行为发生在议付行审核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认为单证相符时,或单证之间虽然存在不符点,但经征询开证行同意接受时;贴现/买入、福费廷业务发生在贴现/买入行收到开证行或其指定行出具的付款承诺后。 二是风险主体不同。打包贷款属出口商交单前融资,信用风险主体是出口商;议付、贴现和应收款买入及福费廷,资金获得者虽然是作为信用证受益人的出口商,但却是基于开证行付款承诺而叙做的融资业务,信用风险主体是开证行。 三是风险系数不同。从理论或经验上来讲,前述四类业务按照风险程度从高到低排列依次为:打包贷款、出口议付、福费廷、汇票贴现和应收款买入。其中:出口议付是基于开证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付款条件是单证相符;贴现/买入、福费廷均是基于承兑行(承诺付款行)无条件的付款承诺,英语论文,所不同的是贴现/买入保留对出口商的追索权,而在福费廷业务中,除非到期不获付款是因出口商的欺诈或不当行为所致,否则放弃对出口商的追索权,而由买断行自己承担全部风险;至于打包贷款,作为出口来证融资业务中唯一的交单前融资,放款之际,出口货物尚未装船,出口商甚至尚未取得货物,开证行履行付款承诺的条件并不具备,出口商如不能按期交单,或单单、单证不符,或根本未履行贸易合同,开证行的付款责任自然随之免除,直接还款来源便无从落实,因此打包贷款的风险度要高于其他三类出口来证贸易融资业务。 四是占用额度不同。打包放款属于直接构成授信风险的业务,故占用出口商的贸易融资额度;贴现/买入、福费廷业务占用代理行额度,不占用客户的贸易融资额度;议付业务的风险主体虽然是开证行,但是由于是在开证行未审单确认单证相符情况下的垫款行为,开证行如审单认为不符拒付只能向出口商追偿。 三、出口来证融资业务的风险防范方法 (一)要认真调查了解开证行资信及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风险。由此导致的融资风险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开证行违约拒付;二是开证行经营倒闭,无力付款;三是由于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原因导致迟付现象发生。因此,做出口来证融资业务时,选择有实力、有信用的银行作汇票承兑是非常关键的风险防范方法,关于无追索权的福费廷业务来说,更是如此。 (二)要切实把握客户的短期偿债能力。打包贷款属于直接构成银行授信风险的业务,对客户短期偿债能力,尤其是对短期现金支付能力的把握相当重要。出口议付、贴现/买入业务,虽不直接构成银行对客户的授信风险,但如果发生境外开证行倒闭、违约拒付的情况,均需要向出口商追索,因此在做此类业务时,如果对开证行资信缺乏可靠把握,或者关于信用证条款比较复杂、审单难以确切把握的出口议付,均应当限定为有短期偿债能力的客户。 (三)要注重贸易背景的合法性、真实性。我国结售汇政策和业务规章制度的核心就是贸易真实性准则。与其他出口来证融资业务不同的是,打包贷款资金应该直接进入融资信用证项下的贸易过程,而一旦这笔贸易纯属子虚乌有,贷款本息风险很大。如遇借款人将打包贷款资金挪用于房地产投资或股票交易,放款便会收回无望。为此,无论何种出口来证融资业务,均需认真把握国家进出口许可政策和外贸经营管理政策,认真审查贸易合同及相关批件等资料,避免对无真实贸易背景或非合法贸易背景的出口来证提供融资。 (四)要严防信用证结算风险。建立在信用证结算基础上的出口来证融资,不可避免地要承担信用证结算风险,其中:打包贷款和出口议付尤为明显,二者最有可能遭遇的就是单证不符风险。具体而言,单证不符风险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来自出口商,指打包贷款中出口商未能按期交单,或单据与信用证中相关条款不符;二是来自开证行和进口商,指信用证由于“软条款”超出出口商的控制范围与控制能力,单证无法相符;三是来自融资行,指收单行或议付行审单不严,未能及时发现单证不符点。单证不符的直接后果就是遭到开证行拒付或迟付,为此,在信用证审核、审单乃至寄单索汇环节,融资行均需严格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和《对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行事,否则,一旦因自身原因而被拒付或迟付,就只能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五)要注重打包贷款特定风险的防范。一是设定可靠担保。出口议付、贴现/买入、福费廷由于有开证行做付款保证,一般不需要客户额外担保,打包贷款则不同。有观点认为,打包放款是贷款人以信用证为抵押担保向银行取得的贷款,持此观点者,显然将打包贷款项下的信用证正本留存与担保混为一谈。事实上,根据我国法学,信用证及其项下货物抵押担保均不成立,银行留存信用证(正本)行为的性质实际上只是对债务人的一种监管手段,旨在避免出口商持证向其他银行交单。故打包放款的担保,必须由贷款人另行提供。如本币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方式具体包括权利质押、财产抵押和第三方保证等,只有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贸易融资记录良好、无违约行为的AAA级客户,才可免于担保。二是严格监督贷款资金的应用。确切地说,对打包贷款资金应用情况的监督,亦是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的延续。为确保打包放款资金专用于信用证项下出口货物的采购、生产、加工或打包装船,在可能的情况下,最好采取封闭式贷款管理方式,将款项通过本行直接以本票、电汇或转账方式直接交付原材料供应商、货物供应商或劳务供应方。与此同时,对出口商的备货、装运情况,也要及时跟踪监督,催促出口商按时交单,开证行一旦拒付,贷款行即应立即主张担保权利,或凭货物单据对出口退回的商品进行控制,尽量减少或避免风险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