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与俄罗斯地理相邻,需求与供应互补,能源合作空间非常广阔。自20世纪90年代起,中俄能源领域便开始合作,但多年来,合作步伐非常缓慢,其主要原因在于缺少中俄能源公司间的合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是经济活动的主体,是经济社会中最活跃的因素,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中俄能源公司合作的水平决定了中俄能源合作的深度。中俄能源公司合作是深化中俄能源合作的重要途径。在中俄能源公司合作的进程中有成绩,俄语论文题目,也存在问题。突破能源公司合作的“瓶颈”,是实现中国与俄罗斯在能源领域更深层次合作的关键所在。 三、中俄能源公司合作的“瓶颈” 中俄能源公司合作前景看好,但进展缓慢,步履维艰。诸多消极因素作用了两国公司之间的合作,如俄罗斯的“再国有化”意识过强,俄罗斯的相关法学不健全,中国能源公司的实力不足等。这些成为中俄两同能源公司合作的“瓶颈”。 (一)俄罗斯“再国有化”意志是中俄能源公司深入合作的重要障碍 20世纪90年代,俄罗斯推行的全盘私有化政策,使大量财富掌握在少数寡头的手中,寡头经济开始威胁俄罗斯政权;同时使工人大量失业,生活极端困苦,贫富分化愈演愈烈。鉴于能源工业在俄罗斯经济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尤其是石油和天然气工业是俄罗斯的经济命脉,普京上台后采取了“两手抓”政策控制能源经济:一手是通过司法手段,将和外国能源企业有合作关系的私有石油企业的核心资产收归国有;另一手是组织大型国有能源垄断企业,如俄罗斯国家天然气工业企业、俄罗斯国家石油运输企业、俄岁斯石油企业等,并赋予它们采取市场手段获得油气田开采和出口销售等优先垄断权。当时确定1 063家大型公司为国有战略公司,政府持股比例要超过25%,以此加强“再国有化”力度。能源公司国有化政策导致外国公司很难进入俄能源市场,因此,2002年和2004年中石油两次竞购的失败绝非偶然。其失败的最根本原因就是与俄罗斯资源“再国有化”意志相违背。 (二)俄相关法学制约中俄能源公司合作 俄罗斯不断修改法学,防止外国石油企业对其油气资源的“掠夺”。这一举措,也使俄罗斯的投资环境十分恶劣,外国企业利益没有保障,有些法学更是朝定夕改,这严重阻碍了中俄能源公司合作的步伐,前进的道路屡现波折。 2017年8月俄颁布的《矿产资源法》第9条第2款规定:“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和国际组织不能成为俄罗斯矿产资源的使用者。”2017年国家杜马通过的《对于外国投资者向对俄罗斯国防和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的行业进行投资的法学》规定,如果外商打算购买俄罗斯战略公司25%以上的股份,则必须得到俄岁斯外国投资控制政府委员会的批准。如果外国投资者打算购买战略公司50%以上的股份,须同执法机关进行协商。同样,外国投资者如果打算购买在联邦矿产地进行矿产勘探和开采的企业5%以上的股份,也必须同执法机关进行协商。这项法学对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控制下的机构进行的交易予以最严格的规定。这些法学的出台,使中俄能源公司合作寸步难行,必须寻求新的合作突破口,才能重新跨越障碍。 (三)中国能源公司实力薄弱作用中俄能源公司合作 能源问题是世界各国最为瞩目和关心的问题,而石油和天然气更是能源中的重中之重,在未来20年问其地位不会动摇。世界各国的大能源企业,如埃克森美孚、壳牌、BP等都在为争夺能源而各处竞争,若中国能源公司不将自己做强,很难在竞争中获利。 2000年或更早,俄罗斯对石油和天然气控制相对较宽松的时候,也就是各国公司大举进入俄罗斯之时,但那时中国并没有意识到能源问题的严重性,再加上当时中国石油企业的实力亦相对薄弱,因此,没有能够把握住机会,与俄罗斯公司的合作失之交臂。 目前,中国政府已经深刻认识到与俄能源公司合作的重要意义,积极支持中国公司与俄公司合作。为了中俄两国能源公司展开更深入的合作,一方面,政府须出面进行宏观层面的政治协调,为公司合作打开通道;另一方面,当务之急就是把中国能源公司做强。近年来,中国能源公司的实力虽然得到提高,但其总体实力与外国能源公司相比仍有差距,须再接再厉。 四、突破中俄能源公司合作“瓶颈”的对策 在中俄两国能源公司合作的道路上,虽然有波折,但也取得了不匪的成绩。实践证明,只要两国政府和公司能够彼此尊重对方的诉求,找到利益共同点,就能跨过障碍,取得成绩;否则,双方的合作就会搁浅。为了提高中俄能源公司合作的水平,必须找到突破中俄能源公司合作“瓶颈”的途径。 (一)准确把握相关的国家法学法规 合作中,只有知此知彼,才能运筹帷幄,立于不败之地。2002年和2004年,中石油竞购俄罗斯石油企业的失败,就是因为违背了俄“再国有化”的国家意志。再如,中俄能源公司合作一直一波三折,2017―2017年几乎达到“瓶颈”,为何偏在2017年成果甚丰?若将其放在国际金融危机和油价大幅下跌,俄罗斯为救助本国公司,防止本国资源流失的政府意志中理解,便不足为奇。冈此,中俄两国能源公司要想更深入合作,必须学会适应两国政策。 (二)积极寻求政府的政策支持 能源公司合作中,公司虽然是主体,但不能缺少中俄双方政府的引导和支持。公司间的合作能够有力地推进政府合作,同时,公司合作须由政府提供政策保障。如中俄能源领域一揽子合作文件的签署,经过三次副总理级能源谈判的铺垫后才最终达成,也才有中俄两国能源公司在石油和天然气领域的进一步合作。如果国家政策不能够公开、透明、持续,就会作用公司之间的合作。如俄罗斯为保护本国资源,国家对外商投资大加限制,法学法规常常朝定夕改,外商利益毫无保障,这无疑成为两国公司合作道路上的绊脚石。因此,为了加强两国公司间合作,政府必须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给予足够的支持。 (三)创新合作模式 为了加深中俄能源公司的合作,双方须开动脑筋,打破陈规,构建新的合作模式。间接合作和以市场换市场方式可能成为中俄公司合作有代表性的合作模式。 所谓间接合作,即指一国能源企业通过第三方渗透到另一国与其合作。如2003年末,中石油从美国维克托利石油企业手中收购了俄罗斯基姆尔石油企业61.8%的股份,纵使受限于俄的“再国有化”政策,中美俄三方经过数日的谈判后,中石油仅能获得49%的股份,俄方占51%,但仍间接地获得了该企业2000年取得的奥伦堡油田东部地质区块的开采权,中石油的开采份额为8 400万吨石油。可见,通过间接合作的方式,深化中俄能源公司间的合作是切实可行的。 所谓以市场换市场的新模式,即中同以能源市场的下游市场(炼油零售环节)换取能源市场的上游市场(勘探开采市场)。2017年年底,中俄双方在天津成立中俄东方石化有限企业,标志着中俄能源公司合作的新模式开创。这一模式的开创使中国获得了俄石油开采权,使俄罗斯拥有了广阔的销售市场,双方各取所需,实现双赢。这种模式之所以可行,是因为它能达到一种供需互补的状态。在这方面,中国能源公司与其他国家能源公司合作有很多成功的例子,在此不再一一赘述。 (四)苦练内功,做强公司 中国能源公司自身实力的强弱决定了与俄方能源公司合作的机会,只要有机会就有获利的可能。如欧盟公司凭借自身雄厚的实力与俄罗斯进行广泛的能源合作。至今俄欧公司合作亦最为深人。合作中欧盟不畏艰难,即使是开采条件极其恶劣的地段也不放过,只为取得开采权。实践证明,欧盟的决定是正确的。在这方面中国也尝到了甜头。2004年,中石油竞购尤甘斯科石油企业失败后,转而对其债务进行投资,以60亿美元的贷款换取2017年前俄对华出口的4 840万吨石油。尽管时间过去了五年,国际油价翻番地增长,但俄石油企业表示,在完成这笔合同前对华输出的石油不会涨价,自2017年起才有可能大幅度上调对华石油出口价格。因此,中俄能源公司能否进行更深入合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国能源公司自身是否有实力,有足够的能力。 总之,中俄能源公司合作的道路充满波折,未来也不会一帆风顺。这就要求我们具体问题具体略论,在合作中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适应中俄同情和政策的变化,探求更好的合作途径,最终实现中俄能源公司深入而广泛的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