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死刑思想的比较[西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西语论文 责任编辑:姗姗老师更新时间:2017-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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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7)01-12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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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虽然中国的死刑制度从根本上来说受到西方死刑制度很大的作用,当时各个国家不约而同都制定了死刑,但是,在死刑制度的存废问题上,中西却有着截然不同的导向。
  关键词 死刑 思想
  
  西方刑法的源头,包括死刑的源头,一般认为是在古希腊和古罗马,也有学者认为是在西亚地区,如公元前1758年由巴比伦地区(今伊拉克)国王汉谟拉比颁布的《汉谟拉比法典》中,把犯罪分为三类: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妨害家庭罪。在这三类犯罪中都出现了对死刑的规定:“房屋建筑不够坚固因而倒塌以致压死房主时,建筑师处死刑。(第229条) ”。可见,在《汉谟拉比法典》中,死刑的适用范围是十分广泛的,据统计,法典对于死刑的条文大约有30多条,并且,同中国死刑所使用的手段一样,也存在将犯人溺死、烧死、绞死等严酷的死刑措施。另外,乌尔第三王朝时期,南部两河流域已由分散的奴隶制城邦发展为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为适应社会经济和奴隶制的发展,乌尔拉姆便编撰了迄今所知道的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乌尔拉姆法典》,该法典中,涉及刑法的有七条,其中第4条规定:“如果某人之妻凭借其姿色,跟随另一男人,并与他有床第之欢,则该女人应该被处死,但该男人应该获得自由。”这两部法典对于死刑的规定,可以说是西方死刑制度和死刑思想的起源,在一定程度上也作用了中国的死刑制度的起源。
  一个民族的文化,和这个民族的地理位置、伦理传统、价值观念等都是息息相关的,它是一个民族生活、风俗等习惯在长期的过程中的沉淀。由于这种形成过程的长期性,使文化产生了惯性,即在后来的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容易再受其他文化的作用和发生改变。法学文化、死刑文化也是如此。虽然中国的死刑制度从根本上来说受到西方死刑制度很大的作用,当时各个国家不约而同都制定了死刑,但是,在死刑制度的存废问题上,中西却有着截然不同的导向.。西方国家越来越少的适用死刑,有许多国家已经彻底的废除了死刑,有些国家虽然还保留死刑制度,但已经及其少用,如美国,死刑只适用于很严重的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如故意杀人罪.而在中国,几千年来,对死刑情有独钟,直到今天,我们的刑法里面仍有多达68个可以适用死刑的罪名。这些,说到底,还是由于前面所提到的中西法学文化的异同所致。
  17世纪,意大利著名的刑法律家北卡里亚在其一书中,公开质疑死刑的合理性。贝卡里亚认为国家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是缺乏正当性的,他指出:“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我以经证明这是不可能的,而是一个国家和一个公民的战争,因为,他认为消灭这个公民是必要的。”贝卡里亚还认为,用死刑来向人们证明法学的严峻是没有益处的,他主张用”细小而反复”的如有期徒刑等刑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教化,同时,贝卡里亚提倡轻刑化,认为”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以制止人们犯罪就足够了 。”除了贝卡里亚, 英国法律家边沁也认为死刑不符合人道, 边沁从刑罚的特性这个角度来论证了死刑的不合理性,他认为,死刑并不具有刑罚该有的特性。第一,“死刑不能产生利益”。边沁认为,每一种刑罚都应该产生相应的社会利益,而在补偿性方面,死刑是不具有的。死刑不能给受害人或者是社会带来任何实际的补偿。第二,边沁认为死刑不够节俭,也就是说,死刑不具有刑罚应该有的节俭性,它不但不产生社会利益,还会减损社会利益。第三,死刑具有不可撤销性.也就是说,死刑一经执行,就具有永久生效性,若是错判误判,就不可挽回,这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作用刑罚的威摄力和公正性。所以,在边沁看来,死刑的适用是不正当的.正是贝卡里亚和边沁的废除死刑的理论,敲响了死刑的丧钟,使得西方大多数国家都开始废除死刑的运动。在这个过程中,也有少数西措施学家反对废除死刑,如美国的格兰金就认为应当保留死刑,他说:“我确性死刑只有在已经提供了每一种法学保护方法后才能被估定,而且,只有完全了解了死刑实施的巨大重要性,才能正确地适用死刑。人的生命的价值不因将死刑保留为一种刑罚手段而受到削弱,而是得到了保护。”也还有其他少数的学者赞成他的意见,但是,这些声音已经被《人权宣言》和《公民政治权利公约》的呼声淹没了,死刑制度在西方国家,最终还是走上了末路。
  然而,此时的中国,正处于封建社会时期,死刑可以说达到了无所不用的程度,各种残酷的死刑处决措施被统治者津津有味/大张旗鼓地适用,这种景象也是与中国传统的法学文化分不开的.自古以来,法学在中国就被视为统治者统治社会的工具,在封建社会这种思想尤为严重.。“刑”被认为是治国之“大柄”,它为乱世所崇尚,亦为盛世不可缺,甚至“重刑轻罪”的思想被古代法家推崇到了无以复加的治国治民的高度,“以刑去刑”是认定的可以实现的价值目标。尽管曾受到一些思想家(儒家思想家)的批判,他们也企图以“以德去刑”代替“以刑去刑”,也尽管儒法合流后,表面上的指导思想,以儒家“以德去刑”占主导地位,但是,在司法实践上,往往又是法家的重刑治国的主张更容易为统治阶级所喜欢,所乐用。加之,几千年的封建专制体制、个人独裁统治,缺乏民主法治,缺乏人权保障意识,没有认识到人的生命权的神圣不可剥夺。相反,几千年的中国,被宣扬神圣不可侵夺的只是皇权,以及由此下移的家长权、族长权。也就是这种对家长权,族长权的重视和迷信,使得民众面对酷刑是,更多的是服从的心理,人们已经习惯了历朝历代酷刑的滥用,所以面对它时,并没有觉得那是对生命的侵犯,而是无条件的接受和忍受.这就是中国几千年来死刑存在的民众心理基础。在中国,虽然偶尔有贤明的君主主张废除死刑,但在巨大的死刑文化的惯性面前,这些君主的呼声微乎其微。就是这样,中国成了死刑“最忠诚的拥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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